試析遺囑公證中存在的風險以及防范對策
發(fā)布時間:2016-03-15 17:27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遺囑公證越來越普遍,但在很多因素的制約下,我國遺囑公證糾紛越來越多,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因此,本文通過分析遺囑公證過程中存在的主要風險,并探討風險防范對策,以期最大限度保障遺囑人與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論文關鍵詞:遺囑公證;風險;對策
從法律層面來講,遺囑是遺囑人對本人身后事務、財產等的單方且獨立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屬于一種獨立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公證就是依法對這一法律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證明。這也是公證機構多年來的一項主要業(yè)務,但在很多內外因素的影響下,遺囑公證日益突顯出一些不足,潛在著不少風險,影響著遺囑的效力。
一、導致遺囑失效的原因簡述
造成遺囑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存在著許多變量。由于篇幅有限,現(xiàn)列舉幾種最普遍的原因。一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独^承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遺囑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其中,立遺囑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反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均不滿足立遺囑的條件。二是遺囑內容違反了相關法律或國家公序良俗,視為無效。法律賦予了遺囑自由權,但只是相對自由,而不是絕對性的自由!肮蛄妓住笔侵干婕吧鐣乱约吧鐣怖。比如,《繼承法》中有一項強制性規(guī)定,對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須給予一定份額的遺產。三是違背了遺囑行為人真實意識表示的遺囑視為無效。四是繼承人若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所造成的遺囑失效問題。如果遺囑行為人還尚在人世(即遺囑還沒有生效),其遺囑繼承人死亡,關于該繼承人的繼承份額被視為失效。
二、遺囑公證面臨的主要風險來源
風險是事件自身的不確定性以及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因素所造成的,或者是事件在發(fā)展進程中由于主體行為人的不恰當行為所引起的。公證遺囑的風險來源包括主、客觀兩方面。
。ㄒ唬┲饔^方面的風險
這是由于公證機構公證人員主觀意志控制而導致的相關風險,包括下列幾種:一是泄密風險。盡管《繼承法》中對遺囑有嚴格的保密制度,要求“公證遺囑在生效前,遺囑卷宗禁止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也不可對外透露!钡恍┕C從業(yè)人員由于職業(yè)道德素養(yǎng)不高,為了一己私利,公然違反保密原則將遺囑內容告知給遺囑中相關利害關系人。二是主觀懈怠,責任心不夠的風險。一些公證人員缺乏高度的責任心,對待工作不嚴謹,不認真,不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不認真核實程序,影響到公證結果的公正性。三是素質風險。目前,我國公證系統(tǒng)實行的是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政策,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證人員的生存壓力。公證員形成了“根據(jù)意志導向來辦事”的觀念,便于提高業(yè)務量。因此,有的公證員會引導遺囑利害關系人作出有利陳述,進而影響到公證結果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ǘ┛陀^風險
這類風險是不以公證員自身意志為轉移的,是客觀存在的。一般有下列幾種類型:一是技術風險。伴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各種造假技術也層出不窮。若公證申請當事人借助高科技故意偽造相關證據(jù),無疑對公證員的業(yè)務水平與鑒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立法風險。我國關于公證遺囑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還不完善,很多法規(guī)無配套的細則,概念簡單,操作性不強,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于法有!被颉坝诜o據(jù)”的問題,難以真正解決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糾紛,也無法真正保護當事人遺囑繼承的合法利益。
三、多措并舉,防范與減少遺囑公證風險的對策
。ㄒ唬┙∪嚓P制度,強化風險防范意識
首先,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形成一套健全的公證制度管理機制。要以“公證法”為中心,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章制度、行業(yè)規(guī)范等配套制度,進一步完善關于遺囑公證的相關細則與指導意見。同時,要盡快健全監(jiān)督管理機制,明確并細化行業(yè)準入、執(zhí)業(yè)活動、責任追究等各環(huán)節(jié)的流程,并加大監(jiān)管力度,使遺囑公證逐步邁向規(guī)范化、合理化。其次,還應完善公證執(zhí)業(yè)相關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公證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制度以及公證賠償基金制度,從而提高公證部門抗風險能力。再次,要狠抓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公證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與業(yè)務能力。其中,要重點學習遺囑造假新技術及鑒別真?zhèn)蔚募夹g要點,從源頭上杜絕遺囑風險。另外,建議司法部門進一步完善《遺囑公證細則》,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ǘ﹪栏駥彶檫z囑人的真實意愿與遺囑內容
首先,公證人員要嚴格審查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而不是被脅迫、威脅、欺騙。然后,要仔細審查遺囑內容,及時發(fā)現(xiàn)其中的違法內容,避免遺囑無效。在審核遺囑內容時要注意到遺囑內容只能限定對個人合法財產的處理。因此,公證員必須審核清楚當事人的財產范圍:(1)區(qū)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②對于共同財產,夫妻中一方若要立遺囑僅能處理屬于自己的那部分;③不可將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等作為個人財產,比如,自留地、宅基地、開荒地等,個人只有使用權,并無所有權;④注意審查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情況;⑤注意審核關于拆遷方面的費用,房產證不作為唯一依據(jù)。
。ㄈ﹪栏衤男懈嬷x務
《遺囑公證細則》與《公證程序規(guī)則》中明確規(guī)定了公證員有告知義務。而實踐中不少公證員并未認真履行這一義務,使告知工作流于形式。因此,筆者認為公證員可出示相應的遺囑公證告知書,并向遺囑人講解相關注意事項。這樣做不僅能進一步規(guī)范遺囑公證的操作流程,提高遺囑公證的公信力,而且能讓當事人對遺囑公證有更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數(shù)。
。ㄋ模┰敿氂涗浵嚓P談話內容
全面詳細的談話記錄是保證遺囑內容真實性的重要依據(jù)。在詢問筆錄時,公證員要根據(j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盡可能詳盡地了解相關事項。一般可安排兩人進行詢問,一人記錄,一人詢問。談話內容通常要包括下列內容:(1)遺囑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年齡、住址、性別、聯(lián)系方式;(2)遺囑人立遺囑時的身體與精神狀況,是否受到欺詐或脅迫,是否自愿;(3)為什么要立遺囑,為何要把遺產留給受益人;(4)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情況,是否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5)遺囑人的家庭情況,受益人的基本狀況。
(五)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增強遺囑公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個人的合法財產或其它事務進行相應的處置,待其死亡后發(fā)生效力的一種單方面法律行為。因此,,當遺囑人死亡時,其遺囑便會生效,而立遺囑的過程是無法重現(xiàn)的,極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風險。采用錄音與錄像的方式,能有效維護遺囑人與相關受益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是對公證過程的有力監(jiān)督。在實際操作中,不少遺囑繼承人在看到錄像或錄音后便會自動放棄訴訟,由此可見,錄音與錄像在遺囑公證中的重要作用。按照《遺囑公證細則》第16條的規(guī)定,公證員在和遺囑人談話過程中一旦發(fā)現(xiàn)以下情況,必須進行錄音、錄像:(1)遺囑人年老體弱;(2)遺囑人屬于危重傷患者;(3)遺囑人為聾、啞、盲人;(4)遺囑人為弱智者或間歇性精神病患者[4]。
總之,當前遺囑公證過程中仍存在著很多主客觀因素影響到公證的合法性與有效性,有時還會造成遺囑無效的問題。對此,公證機構及相關從業(yè)人員必須進一步增強公證意識與法律意識,嚴格依法操作,盡量杜絕主觀方面的風險,確保遺囑公證的真實、有效,在社會上樹立起公正嚴明、誠實可信的公證機構形象。
本文編號:3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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