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行政訴訟的客體是具體行政行為,而非抽象行政行為,因此,對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qū)分對行政訴訟的實踐有重大意義,它不僅關系到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范圍與幅度,也涉及到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稅務機關決定某企業(yè)應納所得稅稅額,納稅人應當執(zhí)行,如果不執(zhí)行,稅務機關有權從其銀行賬戶中劃撥。如果納稅人不服,也必須首先按決定納稅,然后申訴或起訴。
一、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違法;
2.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一般情況下,一經撤銷,自始無效;特殊情況下,自撤銷或確認違法之日起失效。
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條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
二、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后果
在程序法上,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關當事人。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jiān)督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提起。行政復議機關以決定撤銷違法的和明顯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消除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超過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的提起期限,當事人就不能在權利救濟程序種,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jiān)督是行政系統(tǒng)中的法制監(jiān)督,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內部的監(jiān)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在監(jiān)督制度的運行中如果發(fā)現(xiàn)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地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成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但是當事人在撤銷決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
在處理后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關的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zhí)行,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編號:2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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