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研究
本文關鍵詞: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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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瑕疵擔保責任起源于羅馬法,該制度自產生之日起即在穩(wěn)定交易關系、維護交易公正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如今隨著社會進步、技術發(fā)展和商品流轉加快,一般買受人對于商品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瑕疵越來越難以預見和識別,在交易中處于劣勢地位。所以,為特別規(guī)制出賣人的行為,在現(xiàn)代民法體系中仍應堅持瑕疵擔保責任這一古老的制度,以發(fā)揮其維護交易安全及保護買受人利益的獨特價值和作用。 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文僅針對前者進行研究。所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就買賣標的物擔保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而生的一種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在廣泛參考并借鑒外國的成功立法經驗后,在買賣合同一章中引進并規(guī)定了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制度,但與大陸法系的民法典相比,我國有關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文過于簡單,在法律實踐中操作性較低。本文對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進行研究,以期有助于我國繼續(xù)完善這一制度。但在結合我國規(guī)定對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筆者發(fā)現(xiàn)該制度在我國的適用存在限制:首先,我國買賣的含義僅指實物買賣,故我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范圍比較窄;其次,由于我國相關規(guī)定的不完善,譬如關于無權處分和抵押物轉讓的規(guī)定,使得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在本應予以適用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適用,更加限縮了我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范圍。筆者撰寫此文,試圖為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一些建議,希望能夠有利于我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進一步完善,促使其保護買受人和交易安全功能的發(fā)揮。 本文共分為四章:第一章是對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基本理論的研究,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國合同法目前對這一制度過于簡單的規(guī)定。第二章是對無權處分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適用的研究。我國關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比較特殊,由于無權處分又涉及善意取得制度,所以這種情況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比較復雜,本文重點對此進行分析。第三章是對出賣己物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適用的研究。第四章是對我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完善探索。根據(jù)前幾章的研究,對我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和相關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議。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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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國U,
本文編號:127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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