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與西漢的“舍匿罪人”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5-11 17:27
【摘要】:秦漢時代,民眾逃亡情況嚴重,有逃亡者就有藏匿逃亡者的人。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中出現(xiàn)了《亡律》,《亡律》中又有一些規(guī)定涉及“舍匿罪人”。本文以岳麓秦簡、張家山漢簡與《史記》中有關(guān)“舍匿罪人”的材料為基礎(chǔ),結(jié)合其他出土材料與傳世文獻展開分析。岳麓秦簡“舍匿罪人律”的犯罪主體分為舍匿者、負連坐責任者、負管理責任者與被舍匿者。被舍匿者包括逃亡的罪犯與亡人,以及身份較特殊的群體(匿戶弗事,匿敖童弗傅,逋傅,物故不得會傅),被舍匿者逃亡前所判處的刑名構(gòu)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舍匿罪的犯罪主體所處刑罰,有知情與不知情的區(qū)別,有“舍罪人”與“匿”罪人的區(qū)別,有“與同法”“與同罪”的區(qū)別;父母、子、同產(chǎn)、夫妻都可能觸犯“舍匿罪人律”,人奴婢也會“挾舍匿”從人。負有連坐責任者有室人,其被連坐的條件為年滿十八歲且與被舍匿者處于同一時空中;另外還有“典、田典、伍”三種人,所受處罰為貲刑,多為貲一甲或貲一盾,負連帶責任的情形與處罰各有不同。負有管理責任者為“鄉(xiāng)部嗇夫、鄉(xiāng)部吏主者、令丞”,處罰依據(jù)為一定時間空間范圍內(nèi),被“它人”捕獲的逃亡者數(shù)量多少!妒酚洝分型瑯佑猩婕啊吧崮渥锶恕钡牟牧,研究發(fā)現(xiàn),從秦簡中體現(xiàn)了秦朝政府對地方的嚴密控制,而《史記》中則體現(xiàn)出秦對六國故地的控制力不足這一矛盾,提出了一個問題,即:“秦統(tǒng)一后對六國故地控制力到達何種程度?”西漢時期“舍匿罪人”的情況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漢帝國建立直到漢文帝改革漢律之前,這一階段有關(guān)“舍匿罪人”的案件可以適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有關(guān)的律文,《奏讞書》中的案例也可以印證律文。第二個階段為漢文帝律制改革之后直到武帝時期某年。第三個階段為漢武帝某年改“舍匿”為“首匿”之后至漢宣帝地節(jié)四年。據(jù)材料所知,“首匿”罪的記載基本集中在這一時期。第四個階段為漢宣帝地節(jié)四年(前66年)夏五月頒布大意為“親親得相首匿”的詔書之后。每個時期的情況都不相同,體現(xiàn)了西漢王朝治理國家方面的一種變化。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K232
本文編號:2658816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K2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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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5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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