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時期中國外交行政體制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2-29 06:32
本文關鍵詞:北洋時期中國外交行政體制研究 出處:《南京大學》2013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北洋政府當政時期,中國的外交基本實現(xiàn)了近代化,外交行政體制是這方面的最主要體現(xiàn)。而該時期,中國國內軍閥混戰(zhàn),政權更迭頻繁,國外列強加緊侵華,但北洋政府的對外交涉卻能正常運轉,“修約外交”的既定外交政策亦得有序推進,部分已喪失的國權得以收回,職業(yè)外交官群體亦得以興起。其主要原因應該是北洋政府外交體制建設卓有成效。 北洋政府的外交行政體制革新了晚清時期所存在的弊端。外交權力不再在是皇帝的私有屬物,而是按三權分立之原則分配于國會、國家元首及司法機關。然而三者之間的外交權力在不同時期此消彼長,《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下,大總統(tǒng)的權力被國會及對國會負責的國務院嚴重限制;《中華民國約法》下,大總統(tǒng)的權力無限制擴大,國會淪落為總統(tǒng)府的咨詢機構;《中華民國憲法》下,大總統(tǒng)和國會的權力基本實現(xiàn)了平衡;《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下,執(zhí)政不僅是國家元首,亦是國會主宰,更是政府首腦,集大權一身,這時民國民主共和設計下的彼此制衡蕩然無存。這些變化對當時的外交產生深遠影響,諸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下對總統(tǒng)權力的過度限制是造成當時“府院之爭”的一個主要原因,又如《中華民國約法》下大總統(tǒng)權力的不受限制,使袁世凱能夠不受干擾,專心領導外交部門與日本周旋,并獲得一定的成效。而北洋政府名曰民國政府,人民當然是國家名義上的主人,他們這時成立了各種組織團體,通過游行示威的方式,對北洋政府施壓,外爭國權內除國賊,亦對外交產生重大影響。歷次的群眾運動就是很好的表現(xiàn),諸如“五四運動”,“抵制日貨運動”等等。 與晚清相似,北洋政府的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地方上的交涉署及交涉分署同為辦理具體外交的行政機構,但這時各部門的組織架構、行為規(guī)范更為合理化、專業(yè)化。外交部不再像晚清總理衙門一樣,所有涉洋事務都辦理,而只專職于外交一途,且采用首長負責制,按職能分別辦公的機制得以成立,確保了外交部的專業(yè)高效。外交部作為中央政府專職外交部門,對其他對外交涉機構進行統(tǒng)制領導,緩解了近代以來各部門各自為政,不能統(tǒng)一對外,而被列強操控致使國權盡喪,以及地方割據(jù)等危機。駐外使領館的布局進行了巨大的改革,特別是以前兼館的情況大為縮減,而館內部各職員不再是使臣領事的仆人,隨他們同進退,相反各職員都由專門機構派設,專職于相應的工作,雖受館長監(jiān)督,但對國內主管部門負責。交涉署及交涉分署地位獲得提高,并在外交部的統(tǒng)一領導下開展外交事宜,說明北洋政府在逐步收回本屬于中央的外交權,避免了地方上各私自交涉,獻媚列強出賣國權。除了上述常規(guī)的三種常規(guī)的對外交涉機構外,北洋政府時期還存在著一些諸如“外交委員會”、“關稅委員會”、“條約研究會”這樣的臨時咨詢機構,這些機構與北洋政府的修約外交相關,在軍閥混戰(zhàn)、政局不穩(wěn)定、政府更迭頻繁的時局中,有時甚至是中國外交重要的決策機制。 為規(guī)范外交人員的行為,北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人事機制,首先是把對外交人員進行分類,定等級,各類各等級的外交人員的任用程序存在差別。其次是采取考試錄取外交人才制度,資格審查制度,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待命制度等選拔錄用機制,保證外交人員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同時,北洋政府還對外交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嚴格界定。 總之,北洋時期中國的外交行政體制是比較進步的,但亦不能排除時代下的缺陷。而為了探究這種進步對中國外交的影響,本文將1917年至1919年中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及出席巴黎和會等外交事件作為案例,通過敘述北洋政府在戰(zhàn)爭中收回德、奧在華之一切特權,戰(zhàn)爭結束前積極籌劃向和會提案及派遣代表團問題事宜,巴黎和會上向協(xié)約國列強要求修改不平等條約,并努力解決山東問題等外交事件的經過,展現(xiàn)外交行政體制對于外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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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8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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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4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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