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輿論對刑事審判的影響
發(fā)布時間:2017-12-18 12:35
本文關鍵詞:論輿論對刑事審判的影響
【摘要】:2008年3月31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許霆盜竊罪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兩萬,追討其取出的17多萬。到此,引起全國廣泛關注的“許霆案”終于落幕。但是這個案件給司法帶來的影響卻遠遠沒有結束,各種“許霆案”相繼出現(xiàn)。近年來,隨著我國傳媒技術的提高,傳媒手段的多元化,輿論對刑事審判的影響越來越大,其消極影響也日漸顯露。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司法監(jiān)督制度中,輿論監(jiān)督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筆者試圖對輿論與刑事審判之劍的特殊關系進行理性思考,以求在二者的沖突中尋求平衡,從而真正把實現(xiàn)讓輿論的監(jiān)督功能保障和促進刑事審判的獨立,并最終實現(xiàn)司法的公正。 本文一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列舉“許霆案”和“藥家鑫”案,并從這兩個案例中總結出法律問題。第二章進一步分析當今輿論對刑事審判的重要影響。具體分析而言,包括民憤與民憐對定罪量刑的影響、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其中積極影響包括可以提高審判過程的透明度,從而減少司法腐敗的機會;可以提高司法人員的敬業(yè)精神,從而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消極影響包括對被告人合法權利的影響;影響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權;侵犯了刑事審判的獨立性;違背了罪行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利于形成寬容的社會心態(tài)。第三部分進而分析輿論為什么會影響到刑事審判?也就是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原因。具體包括:傳統(tǒng)司法文化中對民意的重視、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機關尚未完全獨立、審判尚未完全公開、民眾自身的原因。第四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了。筆者將構建輿論與刑事審判和諧的平衡,讓輿論充分發(fā)揮其積極作用,避免其消極作用。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可以做到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司法獨立;完善判決書的說理化;建立重大案件回應機制;加強對新聞傳媒的監(jiān)督。
【學位授予單位】: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24;C9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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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0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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