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国产午夜亚洲专区-少妇人妻综合久久蜜臀-国产成人户外露出视频在线-国产91传媒一区二区三区

當前位置:主頁 > 社科論文 > 勞動學論文 >

肖海軍:瑕疵出資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發(fā)布時間:2017-01-21 14:37

  本文關鍵詞:瑕疵出資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瑕疵出資源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若瑕疵出資股東轉讓該股權,除非瑕疵出資股權的受讓第三人能舉證證明出讓股東故意隱瞞其出資瑕疵而提起合同撤銷之訴,其效力應予維持,由此而對協(xié)議當事人雙方、公司、公司原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關鍵詞】瑕疵出資;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東除名

  

  一、問題的提出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之時,因股東瑕疵出資所引發(fā)的一系列糾紛中,股權轉讓糾紛就占有相當比例。其中,最具基礎性的問題可歸結為:瑕疵出資形成的股權(下稱瑕疵出資股權)能否轉讓?如能轉讓,對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之效力又作何判斷?如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發(fā)生效力,并已實際履行,瑕疵出資股權轉讓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權利、義務如何分配,責任如何分擔?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實際履行后,如因瑕疵出資給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其后續(xù)民事責任應如何歸屬?對于這些問題,由于 2005 年公司法僅有第 31 條對非貨幣瑕疵出資的填補責任與連帶責任有規(guī)定,但對由此形成的股權能否轉讓則無下文;第 72 條、第 73 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瑕疵出資股權的轉讓也語焉不詳。2005 年12 月與 2008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 2 個司法解釋,對瑕疵出資股權同樣沒有顧及。2011 年 1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法釋〔2011〕3 號,下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 條以責任區(qū)分規(guī)則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有關義務與責任的分配作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對瑕疵出資股權轉讓本身效力的認定與判斷則無具體、明確的闡釋,F(xiàn)有學理研究成果雖然對瑕疵出資股權轉讓的效力認定有比較多的涉及,但欠缺針對性;對其后續(xù)義務分配與民事責任分擔殊少關注。為此,本文試就瑕疵出資股權轉讓之效力的認定發(fā)表一孔之見,以求教于諸家。

  

  二、瑕疵出資股權能否轉讓

  

 。ㄒ唬╄Υ贸鲑Y股權的形成

  導致瑕疵出資股權形成的原由為股東的出資存在權利、價值與程序上的瑕疵。瑕疵出資是指明顯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關于出資形式、權利擔保和期限之規(guī)定,與公司出資須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及時性[1]之基本原則和要求相背離的出資情形。關于瑕疵出資范圍的界定,廣義論者認為,瑕疵出資作為一種不規(guī)范的出資形態(tài)[2];其范圍應包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出資不實等情形[3];或者認為包括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出資及未足額出資、公司設立后未按照章程規(guī)定出資及足額出資、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公司設立后抽逃出資等[4]。狹義論者認為,瑕疵出資主要為公司設立時股東未出資、未足額出資、出資不實以及公司設立后股東抽逃資金等違法出資情形[5]。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以及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雖然沒有對公司瑕疵出資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如果按照公司出資應當具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之基本原則來考量,則出資瑕疵的范圍就不難以認定。

  就股東出資的合法性而言,股東出資必須符合我國公司法第 26 條、第 27 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法定注冊資本和股東出資形式的有關規(guī)定。即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只可以貨幣(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 30%)、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第 27 條第 1 款)。股東或者發(fā)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14 條)。不僅如此,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對用以出資的財產應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并應對其出資財產負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就出資的真實性而言,則要求股東必須按章程中明確記載的出資方式和份額認足,不得少繳或不繳,也不得在出資后擅自抽回。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實物和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并辦理相關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對無形財產作價出資的,在進行價值評估之后,應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并不得在總量上超過無形資產出資數(shù)額的法定比例。為防止公司出資與驗資的虛假,我國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款還規(guī)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如提供虛假驗資、證明材料的,在其應承受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后,如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應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就出資的及時性而言,在股東出資的認繳時間上,不同國家或地區(qū)的規(guī)定不一。在實行嚴格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在公司設立時,公司資本必須由股東全部繳足,而且不能分期繳付。對于授權資本制的國家而言,允許股東分期繳納出資。但是,對于實物出資,一般而言,各國公司法都規(guī)定必須一次繳清,如《德國有限公司法》第 7 條第 3 款就規(guī)定,實物出資必須在章程中確定,并應在申報公司設立登記前全部繳付,移交于公司[6][7]。我國公司法第 26 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必須繳足公司注冊資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對此注冊資本的 20%到底為貨幣出資,還是非貨幣出資,法律并無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應由公司章程或者發(fā)起人所訂的出資協(xié)議予以具體化。

  結合前面的分析,不難看出,凡股東出資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和公司設立協(xié)議有關股東出資必須承擔合法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之基本義務,即股東未出資,未足額出資,出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或其出資財產存在嚴重權利瑕疵,出資虛假(包括抽逃出資),出資遲延,均應認定其出資存在瑕疵。

  因股東瑕疵出資形成的股權,即為瑕疵出資股權。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與此存在關聯(lián)性還有瑕疵股權這一概念。有學者認為,廣義的瑕疵股權包括因出資者在履行出資義務、股權記載、登記程序等環(huán)節(jié)存在違法、違規(guī)或者違約等瑕疵因素而導致權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權[8]。但筆者認為,公司登記、股權登記而產生的股權瑕疵,因登記而產生對第三人的對抗效力,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 33 條第 3 款之規(guī)定,登記瑕疵只會導致股權主體之間歸屬的糾紛,其訴爭應屬于股權歸屬與股東名稱之爭,而不存在股權本身真假及其權利義務的轉移與承繼等問題,基于商事交易效力的外觀主義判斷規(guī)則,因公司登記、股權登記瑕疵產生的股權糾紛,不應屬于瑕疵股權的范疇。

 。ǘ╄Υ贸鲑Y股權的可轉讓性

  瑕疵出資形成的股權能否轉讓,在于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是否享有完整的股權。對此,學界存有爭議,肯定論者認為,出資瑕疵的股東因其已經被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文件,基于商事外觀主義原則,該被記載的主體就應享有股東身份并進而享有完整的股權[9]。區(qū)分論者認為,出資瑕疵的股東是否享有股東的資格和相應的權利,完全取決于該瑕疵出資是否導致公司設立的無效,如股東出資嚴重瑕疵并導致公司設立無效,則該出資人就無股東資格可言,自然也就不存在股權問題;如瑕疵出資并未導致公司設立無效,則瑕疵出資人應當具有公司股東的資格,也就當然享有相應的股權[10]。

  筆者認為,我們討論瑕疵出資股權,是基于公司有效設立這一基本前提,如果公司因設立中止、登記失敗或者因登記瑕疵而被事后撤銷(我國尚不存在公司設立無效宣告制度),均屬于公司不成立。在公司不成立的情形下,根本就不存在所謂公司股權,自然也就不存在瑕疵出資股權問題。如在此一情形下,瑕疵出資人把其權利轉讓與其他第三人,則其權利轉讓應按照先公司交易規(guī)則,以一般債權轉讓規(guī)則予以處理,不應適用有關公司股權轉讓的規(guī)則。

  在公司設立有效的前提下,判斷公司股東以及股東是否享有股權的基本法律依據(jù),就是公司登記文件以及經設立或變更登記確認的公司章程,股東資格的確定應是基于公司登記文件和公司章程而認定的結果。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某一民事主體是否具有股東身份或應否享有股權,不是根據(jù)其是否出資或出資是否足額、到位,而是基于公司登記文件和公司章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2007]民二終字第 93 號判決書對巨鷹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訴協(xié)和健康醫(yī)藥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權確認賠償案、(注:巨鷹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訴協(xié)和健康醫(yī)藥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權確認賠償案,參見:http:/ /vip. chinalawinfo. com/case/displaycontent. asp?Gid = 117623278&Keyword,最后訪問日期:2012 - 05 - 16。)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7]陜民二終字第 68 號判決書對陜西銳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王志峰訴胡耀輝、朱強、王熒、西安達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的判決,其對股權確認均采文義主義,而非實質主義[11];只有隱名股東的確認則以實質主義為例外(如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蕪中民二初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書)[12]。

  至于股權,則應為股東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概稱。股權的可轉讓性是其最基本的屬性,這一點,對出資瑕疵形成的股權并無不同。這是因為,股權作為一種基于由出資財產轉換而來的財產權,僅僅表征特定出資人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其權利范圍和內容則應視不同的公司資本規(guī)模并依照其不同的股權結構、出資比例而定,因此,股權的擁有與取得,股權的內容、范圍和行使,在經公司章程記載并登記確認后,則僅取決于公司的資本規(guī)模、公司股權結構和具體股東名下的股權比例(即出資比例),而不取決于其出資是否存在瑕疵。從商事交易外觀主義規(guī)則來看,股權是否可以轉讓與股權背后是否存在瑕疵,并不構成對應關系。對特定股東來說,只要其享有股權,不管該股權背后支撐的出資是否存在瑕疵,轉讓其名義下股權之權利具有不可剝奪性,同樣也不可作任意限制。對公司其他出資到位的守約股東來說,特定出資人的出資瑕疵對公司、進而對他們肯定會構成實質損害,利益受損的股東可基于公司發(fā)起協(xié)議、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對其股權的行使加以某些限制,或通過股東會決定對其作除名處理,但不可徑行限制其股權的轉讓。對第三人來說,既然從公司登記、公司章程記載等外觀信息足以判斷某股東享有股權,其以對價給付取得股權則為當然之義;至于出讓股東因出資存在瑕疵,導致受讓股東股權行使受限制或者利益受損,則只是出讓股東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擔保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問題,對出資瑕疵股權轉讓本身并無實質影響力。可見,源于股權的可轉讓性,基于商事交易的外觀主義原則,出資瑕疵股權的可轉讓性,自然是一個不容質疑的問題。

  

  三、對瑕疵出資股權轉讓效力的認定

  

  在瑕疵出資情形下,出資瑕疵的股東與受讓第三人訂立了轉讓該瑕疵出資股權的協(xié)議,其協(xié)議效力應如何認定,在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學界和業(yè)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歸納起來存在有無效說、可撤銷說和有效說三種不同的觀點。(1)無效說者認為,適當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東權利具有對應關系,即股東資格取得的實質要件是股東是否有實際出資,股東必須在對公司履行足額出資義務之后才能獲得完全的股東身份[13];股東既然未出資,就當然不應具備股東資格,從而不享有實質股權,在不存在實質股權這一合同標的情形下,其所簽股權轉讓合同當然無效[14]。(2)撤銷說者認為,判斷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關鍵不在于是否存在出資瑕疵因素,而是要看出讓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如出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如實告知出資瑕疵等事實,受讓人知曉后仍然受讓該股權,則該股權轉讓合同應為有效;若出讓人隱瞞不報,受讓人也不存在明知或應知之情形,則受讓人有權以受到欺詐為由要求撤銷或變更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9]。又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50 條規(guī)定:“瑕疵出資股東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資存在瑕疵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股東轉讓股權時隱瞞瑕疵出資事實的,受讓人可以受欺詐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保▍⒁姟渡綎|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7 年)第 50條)。類似觀點在有關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性意見中占有主流(參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公司法適用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2004 年)第 9 條第 1 款第 1 項;)(3)有效說者認為,(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股權轉讓實質是股東資格或股東身份的轉讓[15],而股東出資義務只是發(fā)起人協(xié)議或公司章程約定其應當承擔的義務[16],從商事交易外觀主義原則來看,既然原瑕疵出資人已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章程或工商登記文件中,那么就應認定其具有股東資格,只是該瑕疵出資股東之既定出資義務尚未履行,在仍須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這并不影響瑕疵出資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有學者認為,“瑕疵股權轉讓合同除標的特殊外,與無瑕疵股權轉讓合同并無歧異”,“在不考慮標的因素的情況下,瑕疵股權轉讓合同與無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認定應殊途同歸!盵17]也有學者認為,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過程中,受讓人應負審慎注意義務,受讓方未盡審慎考察義務而簽訂了以瑕疵出資股權為標的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其對股權轉讓協(xié)議本身效力而言不產生任何影響。

  筆者認為,瑕疵出資股權轉讓的效力應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是已訂立的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并能保證實現(xiàn)當事人約定和預期的目的,其約定的利益是否最終受法律的保護,即所謂合同的有效、無效或可撤銷問題;二是已訂立的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對當事人以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

  關于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有效性,關鍵要看該協(xié)議是否具備合同有效的條件。對于合同的有效性問題,我國法律的基本態(tài)度是,除非合同的訂立違反了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否則一經訂立的合同就是一個受法律保護的有效合同,,當事人就應當受合同所載明的條款約束。法律之所以作如此排除性的規(guī)定,是在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又不至于因當事人濫用意思自治置國家、公共利益、集體、他人合法權益于不利地位,即在保護交易自由、交易效率的同時,又維護國家利益與公共安全。依合同法第 52 條,出現(xiàn)下列情形,①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以之分析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就不難發(fā)現(xiàn),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只涉及到標的物股權的出資瑕疵,與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惡意無關;更因股權作為一種具有流通性的資本權利,其轉讓并不違反國家強行法的規(guī)定,而作為交易標的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也僅僅關系到當事人合同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實現(xiàn)問題;再者,股權作為一種私權,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可能,反之,股權流通還有利于公司投資的流動和股權結構的完善。

  既然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能確切地歸為無效,那么,是否可歸屬于可撤銷合同呢?對于此一問題,可以從商事合同效力判斷的外觀主義和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兩個視角來分析。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為最具典型意義的商事合同,如從商事合同效力判斷的外觀主義原則出發(fā),只要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存在偽造、變造印簽和欠缺明顯的形式要件等外觀瑕疵,就應認定其已有效成立,基于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文義的無因性,就根本不存在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也就是說,依據(jù)商事合同效力判斷的外觀主義原則,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要么因符合文義外觀形式要件而有效成立,要么就因不具備文義外觀形式要件而自始就不存在,不存在合同可撤銷的可能性。

  如從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來分析,合同當事人在簽約時應當嚴格遵守民事行為(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真實地表達自己的簽約意思與意愿。如當事人因主觀或者客觀等原因,影響自己真實意思的表達,就可根據(jù)法定事由,事后主張撤銷該合同。對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 54 條第 1 款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背WR告訴我們,股權轉讓協(xié)議與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出讓股東和受讓人均是對公司股權和營業(yè)有一定感知和經驗的投資人,其民事行為能力進而其一般的商業(yè)判斷能力,應強于一般民事主體,據(jù)此,在一般情形下就不會出現(xiàn)“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的情形。又股權轉讓協(xié)議屬于有償?shù)碾p務合同,其合意形成的基礎是基于協(xié)議雙方對受讓標的物——股權價值的認識和評價,由于股權的市場價格一方面取決于其原始的出資財產,另一方面或者說其轉讓的價格更決定于其所在公司的后續(xù)營業(yè)效益,如果說股權背后的原始出資財產尚具有某些確定性的話,則更能體現(xiàn)股權價值潛質的公司后續(xù)營業(yè)效益則具有相當?shù)牟淮_定性。有時候在當前看起來陷于困境的公司,可能在將來某一時期轉為利好;也許現(xiàn)時營業(yè)效益走好的公司將來突然步入利空。因為公司經營和面對的市場具有不確定性,就難以如一般民事合同那樣以現(xiàn)有財產或交易的價值來審定合同交易的標的物、條件、價格和履行方式,是否符合或達到權利與義務的大致平衡,也就說,在一般民事合同中能確定的合同內容“顯失公平”,在有關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就很難輕易作出認定和判斷。而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所涉及的只是出讓股東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而已,與股權轉讓協(xié)議內容本身的“公平性”并不構成對應關系,自然也不能把其歸類于“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之情形。

  存在爭議的,則是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第 54 條第 2 款所規(guī)定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之情形?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訂立,無非存在兩種情形,即:(1)受讓人先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讓股東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2)受讓人先前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出讓股東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但這兩種情形對瑕疵出資股權的受讓人來說,均無實質意義。第一種情形就不必作具體分析,此一情形無疑不能認定為出讓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對第二種情形,則要結合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約束性規(guī)定來分析。從我國公司法第 72 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來看,第 1 款所規(guī)定的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存在受讓一方不知情的可能(其他股東在明知對方出資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要么不會受讓;要么則是明知存在出資瑕疵而為控制公司的需要而受讓)。第 2 款規(guī)定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由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當然也包括瑕疵出資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在出讓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其他股東在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 日內均可以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對其出資瑕疵提出異議,以對其轉讓股權進行質疑。如其他股東提出了異議或質疑,并以適當方式告之受讓第三人,受讓第三人就應當知道出讓股東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如果其他股東沒有在法定的期限里提出異議或質疑,或者沒有以適當方式告之受讓的第三人,受讓的第三人就不能知道出讓股東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梢,只有此種情形下,才符合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敝畻l件,而此條件的成就,須有原公司所有股東達成合謀的情形下才能出現(xiàn),其中任何一個股東只要在出資瑕疵股東提出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股權表示異議或質疑,受讓的第三人就不可能不知道。況且,無論受讓的第三人是知情還是不知情,均應在訴訟上負舉證責任,這對于受讓的第三人來說,其法律效力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即使受讓的第三人對出讓股東之出資瑕疵不知情,但因舉證不能,其撤銷合同之訴請就不能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支持,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就會推定受讓的第三人對出讓股東之出資瑕疵知情。

  在司法實務中,一些有代表性的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判例,受讓人如以出讓人未履行出資義務而主張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一般情形下是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寧民二終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書)[18],實踐中大量法院判例的基本態(tài)度是維持瑕疵出資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19],除非該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合同系爭議當事人一方偽造[20]?梢,無論股權轉讓過程中屬于哪一情形,對瑕疵出資股權的受讓人來說,其法律實際效果沒有實質的差異。因此,如把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歸屬于可撤銷合同的范疇,并無實質意義。

  至于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對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法律約束力,筆者認為,應從該協(xié)議是否具備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來考察。在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訂立過程中,基于公司發(fā)起協(xié)議、出資協(xié)議、公司登記或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和股權比例已有確認的前提下,出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基于對價而轉讓股權,只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意,就應認定其合同成立,并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雖然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只能約束協(xié)議當事人自己,但由于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實際履行,畢竟會產生出讓股東的部分或全部股權讓渡與受讓人這一法律后果,受讓人成為新股東,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自然也就對公司、公司原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梢,由于股權標的的特殊性,股權轉讓協(xié)議一經訂立并履行,不僅對出讓股東和受讓人,而且對公司、公司原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不難看出,股權標的的特殊性和股權轉讓過程的約束性,決定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瑕疵出資股權的受讓第三人能舉證證明出讓股東故意隱瞞其出資瑕疵而提起合同撤銷之訴。

  

  四、瑕疵出資股權轉讓效力的具體分析

  

 。ㄒ唬╄Υ贸鲑Y股權轉讓對協(xié)議當事人的效力

  如前所述,除非在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過程中,出讓人以欺詐等手段故意隱瞞其出資瑕疵等事實,一般地,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成立后,對出讓人和受讓人均產生約束力。無論受讓人是否知曉出讓股東存在瑕疵出資情形,出讓人依據(jù)合同可以取得轉讓股權的對價金,其對應的基本義務是協(xié)助受讓人辦理公司股權變更與登記手續(xù)。在完成有關股權變更程序和登記手續(xù)后,出讓股東即從原公司退出,從而喪失股東資格,并不得再就已出讓的股權主張權利。出讓人自退出公司后,其原有的股東權利概由受讓人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后,出讓人應通過一系列程序性的行為(如提請公司及時修改記載受讓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的章程、變更股東名冊、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等)和移交有關文書,把其出讓的股權過戶(交付)至受讓人名下,使受讓人實質地享有股權。因此,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應視為出讓人最基本的義務,而不應視為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的前提條件。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對出讓股東與受讓人的約束力,與是否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不構成對應關系。在司法實務中,出讓股東經常事后反悔,并以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為由,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或者予以撤銷,其主張自然不應被支持。

 。ǘ╄Υ贸鲑Y股權轉讓對公司的效力

  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雖然只直接約束協(xié)議的當事人,但因出讓股東部分或全部退出公司,受讓股東繼而進入公司,無疑會對公司產生實質影響。在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并實際履行后,出讓股東完成有關股權文書移交、提請公司及時修改記載受讓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的章程等后續(xù)義務后,受讓股東有權參加股東會議,并依照公司法和章程行使其與股權比例相應的股東權利;如公司以任何方式阻撓受讓股東參加股東會議或行使股東權利,受讓股東則可提起以公司為被告的侵權之訴。其他諸如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對章程作相應的修改并記載受讓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向受讓人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等基本義務,則轉移至公司及公司機關,公司應根據(jù)出讓股東或受讓人的請求,及時完成上述一系列股權變更行為。公司如不及時履行上述相應義務,受讓股東則可提起以公司為被告的股權確認之訴或股東名冊變更之訴。

  雖然如此,畢竟受讓股東取得的股權是以先前出讓股東的瑕疵出資為基礎,其股權因瑕疵出資而存在權利缺陷,在此情形下,如對其股權行使不加以必要限制,顯然對公司和其他如實出資的股東是一種實質損害。據(jù)此,對瑕疵出資股權的實際行使給予必要限制,實屬必要;诖,《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7 條規(guī)定,在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可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另《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8 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此一規(guī)定應是針對原公司股東而言,對受讓的新股東是否也同樣適用?問題是這種限制盡管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和其他如實出資股東的利益著想,但對受讓的新股東卻并不一定公平。因為,在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之時,除非股權轉讓在原公司股東之間進行,否則,相對于原出讓股東和其他公司股東等公司內部人而言,受讓股東就是一個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外部人。如前所述,在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其瑕疵出資股權之前,基于合同訂立的誠實信用原則,蓋因瑕疵出資等關鍵信息的披露與告知,對受讓人是否作出受讓股權的決定十分重要,除出讓股東應承擔對該瑕疵出資股權的如實說明義務外,其他股東在作出同意該股權轉讓與否的同時也實質負載著對該股權存在瑕疵出資情形作出如實告知或善意提醒的義務。根據(jù)公司法第 28 條和第 31 條的規(guī)定,該瑕疵出資股東除應承擔因瑕疵出資導致公司資本不足的填補責任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除此之外,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發(fā)起人)也須集體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此種責任為法定責任,并不因該瑕疵出資股權的轉讓而當然消滅。

  據(jù)此,筆者認為,盡管受讓股東事后可基于出讓股東欺詐、隱瞞瑕疵出資事實為由主張撤銷該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限于舉證困難而使其權利保障處于不確定性。與其如此,倒不如把此一救濟的權利前移至股權對外轉讓和征求意見之時,如明確規(guī)定,公司原出讓股東在出資股權簽訂之前應如實說明其瑕疵出資情形,其他股東在是否同意股權對外轉讓時應負如實告知或善意提醒義務,公司原出讓股東和其他股東以書面形式盡了瑕疵出資告知或說明義務,在此情形下受讓人仍然決定受讓該股權,則意味著該受讓人已接受了該瑕疵出資股權所負載的一切義務和責任,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7 條和第 18 條有關瑕疵出資股權的限制和有關股東資格的剝奪則應對其一體適用。這樣把選擇權交由當事人而規(guī)定不同的法律后果,比之不分任何情形而一體適用限制性規(guī)定,要更合理些,在實踐中也更為可行。

 。ㄈ╄Υ贸鲑Y股權轉讓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效力

  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效力,即對股權轉讓之前公司其他股東的法律約束力,其主要表現(xiàn)為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后,受讓人部分或者全部取得原出讓人的股東資格,并依法進入公司,其他股東不得對該新受讓股東參加股東會議、參與公司管理和其他股權行使行為進行任何形式的妨礙、阻撓或非難。在公司履行股權變更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對章程作相應的修改、向受讓人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等后續(xù)義務的過程中,其他股東應負配合、協(xié)助義務。如因其他股東的妨礙、阻撓或非難而使新受讓股東不能取得股東資格或者行使股權,受讓股東可提起以具體的其他股東為被告的侵權之訴。

 。ㄋ模╄Υ贸鲑Y股權轉讓對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其他第三人主要包括公司債權人和協(xié)議當事人的債權人等;诤贤ЯΦ南鄬π,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對其他第三人的約束力,則應視股權是否已實際完成變更登記而作判斷。根據(jù)公司法第 33 條第3 款的規(guī)定,因股權轉讓發(fā)生變更后,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說,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后,即使出讓股東與受讓人已實際履行并使受讓人享有實際的股權,如沒完成股權的變更登記,則該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對其不產生約束力。就公司債權人和原出讓股東的債權人而言,如第三人不知情,則可依據(jù)有效的公司登記文件所記載的內容和事項,對原出讓股東主張其相應權利。只有股權受讓人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才對公司債權人和協(xié)議當事人的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

  

  五、結論

  

  瑕疵出資源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若瑕疵出資股東轉讓該股權,除非瑕疵出資股權的受讓第三人能舉證證明出讓股東故意隱瞞其出資瑕疵而提起合同撤銷之訴,其效力應予維持,由此而對協(xié)議當事人雙方、公司、公司原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據(jù)此,在商事審判和仲裁實踐中,凡涉及有關瑕疵出資股權轉讓的糾紛,應以商事行為(合同)效力的外觀主義為基本判斷原則,特殊情況下輔以民事行為(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真實為補充原則,這樣無論對認定瑕疵出資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權益與責任,還是從維護公司內部股權、治理與經營的穩(wěn)定性,抑或對其他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均是有利的。

  

  肖海軍,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注釋】

  [1]肖海軍:《商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

  [2]潘福仁:《股權轉讓糾紛》,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3]游偉、李盛:“訴訟視野下的瑕疵股權轉讓問題研究”,載《法治論叢》2008 年第 1 期。

  [4]郝紅:“瑕疵股權轉讓中的民事責任”,載《人民司法》2009 年第 23 期。

  [5]周海博、王菲:“有限責任公司瑕疵股權轉讓效力問題研究”,載《特區(qū)經濟》2010 年第 2 期。

  [6]《德國股份法》、《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杜景林,盧諶 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 年版。

  [7][德]格茨 . 懷克、克里斯蒂娜 . 溫德比西勒:《德國公司法》,殷盛 譯,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8]宋曉明:“公司法疑難問題”,載 奚曉明:《民商事審判指導》(第 8 輯),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9]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chuàng)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10]周友蘇:《新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11]吳小鵬:“股東身份的確定標準——陜西銳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王志峰與胡耀輝、朱強、王熒、西安達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載《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2010 年第 1 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

  [12]王瓊:“蕪湖市飛尚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訴余勁松股權確認案”,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 年第2 輯),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版。

  [13]羅培新、胡改蓉:“瑕疵出資與公司司法解散之若干問題——2006 年華東政法學院公司法律論壇綜述”,載《法學》2006 年第 12 期。

  [14]李后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中的幾個疑難問題”,載《南京社會科學》2002 年第 11 期。

  [15]俞宏雷:“瑕疵出資的股權轉讓及其民事責任的承擔”,載劉貴祥:《中國民商事審判新問題》,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

  [16]應鐘銥:“論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的若干法律問題”,載顧功耘:《公司法律評論》(2008 年第 8 期)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

  [17]蘇維軍:“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研究”,載趙旭東、宋曉明《公司法評論》(2010 年第 2 輯),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年版。

  [18]祝怡:“劉正璽訴周新民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 年第 1 輯),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

  [19]金成:“瑕疵股東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及股權轉讓價格認定——張慶訴張廣大等股權轉讓糾紛案”,載王振民、吳革:《公司股權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jù)》,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20]徐應舉:“瑕疵股權轉讓及時效問題——張向榮訴劉慧、東方咨詢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載劉蘭芳:《新公司法疑難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


  本文關鍵詞:瑕疵出資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39360

資料下載
論文發(fā)表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shekelunwen/shekexiaolunwen/239360.html


Copyright(c)文論論文網(wǎng)All Rights Reserved | 網(wǎng)站地圖 |

版權申明:資料由用戶dca0b***提供,本站僅收錄摘要或目錄,作者需要刪除請E-mail郵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