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6-05-13 13:20
論文摘要 當今寰宇,憲法在保護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是不可逆轉的世界趨勢。違憲審查是維護憲法權威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而違憲審查制度則是開展違憲審查的制度保障。芬蘭法律體系具有北歐國家的某些特點,其國會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制度又不同于一般西方國家的審查模式。芬蘭違憲審查已經形成了運轉良好的有效體制,為憲法的實施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也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體現中國國情的憲法監(jiān)督制度 ,但由于我國憲法實踐發(fā)展尚不成熟,故而仍然存在若干有待解決的問題。例如,與違憲審查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尚不健全,違憲審查還沒有形成長期有效的機制等等。芬蘭在憲法監(jiān)督方面與我國具有很多相似之處,其違憲審查制度發(fā)展相對完善。本文認為為深入研究并完善中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學習借鑒芬蘭違憲審查的具體制度設計,就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論文關鍵詞 憲法 違憲審查 芬蘭 國會 憲法委員會
一、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與違憲審查制度
從外在呈現出來的國家地理位置,國家人口規(guī)模、管理疆土面積、氣候屬性來看,地處北歐的芬蘭和位于東亞的中國在這些方面的差異是很大的,但芬蘭長期以來形成的獨特的、不同于一般西方國家的這種國家結構、政治體制、國家機構(尤其是值得一提的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的違憲審查制度)、法律文化、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為我們向芬蘭學習借鑒提供了從剛性的制度設計到內在的理念支撐的得天獨厚的條件和獨到的視角。
芬蘭違憲審查制度采用的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審查模式。 芬蘭違憲審查方式是事前審查和事后審查的復合審查方式。芬蘭憲法明確賦予國會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職權。 芬蘭嚴格層面上的違憲審查,主要是以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為主體實現審查職權的;寬泛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則還涵蓋了芬蘭的最高法院。僅僅從違憲審查定義來分析的話,芬蘭最高法院的審查工作規(guī)范來講并不是真正切合概念的違憲審查,最高法院沒有權限對可能違憲的法律、法規(guī)等審查后進行程序上的裁決。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它只是不去適用可能違憲或者位階相沖突的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而依據符合憲法的或者位階正確的條款作出判決,這樣的做法符合違憲審查制度的主旨、審查的精神要義和憲法至上的原則,客觀上對國會憲法委員會的違憲審查工作達到補充的效果。
芬蘭違憲審查制度的最大也是最具鮮明的特色,就是它是由芬蘭最高立法機關——國會下設的專門憲法委員會負責違憲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
二、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的借鑒意義
芬蘭的國會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制度,其國會憲法委員會的審查主體契合了最高立法機關審查模式,憲法委員會專司其職履行違憲審查職能,又凸顯了審查機關的相對獨立性和專業(yè)化,是最高決策機關審查和專門機關審查的雙重適用。芬蘭違憲審查制度在審查方式上是事前審查和事后補充審查的結合,憲法委員會行使事前審查工作,最高法院事后審查對國會憲法委員會審查進行補充,彰顯了違憲審查的縝密性與系統性,對違憲審查上了兩道杠,加了雙保險。
“普通司法機關審查”模式不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在我國司法機關是由國家立法機關產生的,最高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由司法機關對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憲法的實施進行監(jiān)督,不符合法理,也不存在現實的可操作性。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必須建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政體基礎上。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政體具有明顯的制度優(yōu)勢。 我國憲法也肯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的違憲審查模式,在憲法中明確賦予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監(jiān)督的權力。所以我國的違憲審查必然要在堅持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前提下開展。
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制度為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在具體制度設計構想上,在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下設憲法委員會專門負責違憲審查工作。這種借鑒意義除了體現在以上闡述的中芬兩國違憲審查模式的相似性,芬蘭國會與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職能、工作模式的相似以外,還體現在芬蘭與我國在國家結構、政治體制等方面的某些相似性:芬蘭與我國的國家結構是相同的,是單一制國家。
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和政黨的關系與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倡導的黨政分開的精神相近。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進行違憲審查工作,并不基于政黨政治做出決定。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是獨立地、專司其職地完成其違憲審查的職能,并不受來自于政黨政治的壓力,不受其影響或者左右。
與我國一樣,芬蘭民主與法治國家的原則得到深入貫徹。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和尊嚴!蔽覈囊磺袡嗔儆谌嗣瘢嗣裢ㄟ^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們代表人民的利益。我國的民主法治實踐取得了很強的實效,民主法治理念不是停留于紙面,而是在現實生活中得以深入推進。
三、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
借鑒芬蘭的違憲審查模式,汲取芬蘭國會憲法委員會的有益經驗,對于科學合理、有效推進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具有非,F實的作用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須基于兩種前提的基礎上進行,一方面確保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進一步發(fā)揮其最高決策權的功效,更好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好服務人民;另一方面,這種完善必須保證社會各方面秩序的穩(wěn)定和諧以及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一有序,惟其如此才能實現對于法律體系較為穩(wěn)定的合理預期,為進一步實施法治、開展法治,落實法治,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和輿論氛圍。
對我國憲法監(jiān)督制度的完善,關鍵問題在于先確立完善這種制度的大方向,明確違憲審查模式,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深入貫徹,憲法條文也賦予最高權力機關的審查權力,,可能有且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模式適合我國國情,也能很好體現人民群眾的夙愿。在監(jiān)督方案設計的現實推動上,的確存在來自方方面面的分歧和暫時的困難,我們也在積極進行各種可能的探索。 先前82憲法起草制定過程中提出的種種方案,我個人認為審判機關法院模式和監(jiān)督機關檢察院模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法律、法令、其他法規(guī)以及國家機關、中央的國家機關領導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行使監(jiān)督權)都是不符合我國國體的方案設計。 現行憲法制定頒布之后,憲法委員會 也是很多法學家一直呼吁的,并且在人大會議上也有提案。姑且先不論成立憲法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之間的何種關系,我們先就這種憲法委員會模式的可行性來討論的話,在我看來,是可能的。在這個專門機構設立大方向的指導下,我們再進一步商討如何設立,怎么設立,設立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保障現實的操作性。很多法學家對專門審查機構憲法委員會的方案設計給予肯定,也必然會受到不少質疑,面臨很多憲法理論和現實的難題,我們要做的不是回避這個難題,而是力爭在求同存異的基礎上解決難題,從而為我國憲法監(jiān)督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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