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可專利性混沌邏輯之澄清
發(fā)布時間:2024-04-10 04:00
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期,國際商業(yè)機器股份有限公司(IBM: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首次將計算機軟件作為獨立于硬件的產(chǎn)品單獨報價以來,歷經(jīng)萌芽、成長、發(fā)展,計算機軟件產(chǎn)業(yè)不斷走向成熟。伴隨著這一過程,計算機軟件自身二元特征(主要表現(xiàn)為其表達性、功能性的兼?zhèn)洌┲械墓δ芴卣髦饾u凸顯,并日漸成為軟件產(chǎn)品的核心價值所在。傳統(tǒng)版權保護模式對于計算機軟件功能及構思存在“保護失靈”、商業(yè)秘密保護路徑則日益凸顯過高的保護成本和潛在的泄密風險等問題,專利保護由于其自身的諸多優(yōu)點而當然成為計算機軟件相關權利人的期待。 計算機軟件獲得專利保護的前提在于其本身能否成為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即其是否具備專利保護的客體適格性。版權“保護失靈”、計算機軟件功能特征的凸顯本身并不能證成軟件專利保護的客體適格性。本文擬在準確界定計算機軟件的基礎上,通過對不同時期美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案例背后所體現(xiàn)的可專利評判基準(確立于Inre Abrams案的“思維步驟學說”,通過In re Freeman案、In reWalter案和In re Abele案提出并確立的“兩...
【文章頁數(shù)】:3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專利語境下的計算機軟件界定
第一節(jié) 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及美國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 義
一、計算機軟件一般
二、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義
三、美國專利商標局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 義
第二節(jié) 我國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 義
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 義
二、《專利審查指南》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義
三、本文的界定
第二章 美國計算機軟件可專利標準演變
第一節(jié) “思維步驟學說”
一、內(nèi)涵
二、混沌的邏輯
第二節(jié) “兩步測試法”(two-steptest)
一、內(nèi)涵
二、時間維度的學說對比
第三節(jié) “整體判斷原則”(asawhole) 的確立
一、內(nèi)涵
二、學說差異的再抽象
三、小結
第三章 計算機軟件“時效特征”及其可專利性討論
第一節(jié) 運用算法與算法本身等同性質(zhì)疑
一、爭點的明確
二、功效、運算二維度論證
三、小結
第二節(jié) 計算機軟件(程序)本身構成技術方案質(zhì)疑
一、討論域的界定
二、邏輯誤區(qū)的澄清
三、軟件本身與專利法上技術方案關系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上海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決議書
本文編號:3950117
【文章頁數(shù)】:3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專利語境下的計算機軟件界定
第一節(jié) 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及美國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 義
一、計算機軟件一般
二、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義
三、美國專利商標局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 義
第二節(jié) 我國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 義
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 義
二、《專利審查指南》關于計算機軟件的定.義
三、本文的界定
第二章 美國計算機軟件可專利標準演變
第一節(jié) “思維步驟學說”
一、內(nèi)涵
二、混沌的邏輯
第二節(jié) “兩步測試法”(two-steptest)
一、內(nèi)涵
二、時間維度的學說對比
第三節(jié) “整體判斷原則”(asawhole) 的確立
一、內(nèi)涵
二、學說差異的再抽象
三、小結
第三章 計算機軟件“時效特征”及其可專利性討論
第一節(jié) 運用算法與算法本身等同性質(zhì)疑
一、爭點的明確
二、功效、運算二維度論證
三、小結
第二節(jié) 計算機軟件(程序)本身構成技術方案質(zhì)疑
一、討論域的界定
二、邏輯誤區(qū)的澄清
三、軟件本身與專利法上技術方案關系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上海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決議書
本文編號:39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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