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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宗因喻_論法稱因明的邏輯體系(鄭偉宏)

發(fā)布時間:2016-12-06 08:25

  本文關(guān)鍵詞:論法稱因明的邏輯體系,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論法稱因明的邏輯體系
  鄭偉宏

  內(nèi)容提要
本文討論印度邏輯的第一個演繹體系法稱的因明學(xué)說。第一部分概述其人其書的歷史地位,第二部分論述法稱在認識論、邏輯、辯論術(shù)三方面的創(chuàng)新,第三部分論述其創(chuàng)建因明新體系的理論依據(jù),第四部分論述論證形式上的變革。本文回答了陳那、法稱因明體系比較研究的一系列疑難問題。
  關(guān)鍵詞 法稱因明 陳那因明 因三相 三類因
  陳那因明和法稱因明是印度佛教邏輯史上的兩個高峰。印度有演繹邏輯,由陳那因明打下基礎(chǔ),而由法稱因明率先得以完成。法稱因明代表了印度佛教邏輯的最高成就。印度邏輯史上第一個達到亞里士多德三段論水平的演繹邏輯體系就是法稱因明。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佛教邏輯史上的兩個高峰也是印度邏輯史上的兩個高峰。
  一、法稱其人與《正理滴論》
  法稱
(Dharmakīrti),音譯達瑪吉。法稱論師的生卒年代不詳。有說公元600年至660年,有說大約是公元620年至680年,也有說生于公元625年的。其卒年略晚于玄奘(公元600~664年)則無疑。
  據(jù)西藏多羅那他的《印度佛教史》所載,法稱出生于南印度睹梨摩羅耶國一個婆羅門家庭。他自幼才智敏捷,年輕時便博通婆羅門學(xué)說,精習(xí)過工藝、吠陀、醫(yī)療、文法等外道的一切宗義。當(dāng)他讀了一些佛經(jīng)后,看出婆羅門教主的過失,反而對佛陀生起高度敬仰,因而遭到婆羅門的驅(qū)逐。此后他改信佛教,入那爛陀寺從陳那的弟子護法出家。法稱精通三藏,能記誦經(jīng)咒五百種。后來跟從陳那的另一弟子自在軍學(xué)習(xí)《集量論》。初學(xué)一遍,便達到了老師自在軍的水平;再覽之后,解等陳那;三學(xué)之后,終于發(fā)現(xiàn)其師自在軍未能通達陳那意旨,而有幾點誤解。自在軍非常高興地接受了法稱的指正,鼓勵他說:“你和陳那相等了,可以破斥一切謬誤宗見,還要著《集量論》的注解!盵1]按照多羅那他的記載,法稱只不過解等陳那,后來也只是為《集量論》作注解,未曾說到法稱對陳那因明學(xué)說的發(fā)展。這一基調(diào)對后世學(xué)者以法稱因明來解讀陳那因明,誤以為二者等同不無影響。多羅那他的《印度佛教史》對陳那、法稱的介紹熱衷于記述神話傳說,而于具體的學(xué)術(shù)觀點幾乎不提。這是此書的一大不足。
  法稱是印土佛家顯教殿軍之大師。法稱以后,佛教在印度逐漸衰落,隨著佛教傳入西藏,法稱因明也在西藏傳播開來。西藏學(xué)者把他的學(xué)說與陳那學(xué)說并稱為“陳那法稱之學(xué)”,與“龍樹提婆之學(xué)”、“無著世親之學(xué)”等量齊觀,合稱為“六莊嚴”。
  多羅那他又說:“六莊嚴之中,龍樹、無著與陳那三人為造論者,圣天、世親、法稱三人為作注釋者。他們各據(jù)不同的時代,闡明佛教的行事是相等的,因此稱為六莊嚴。”[2]這句話強調(diào)了造論者與注釋者的共同點,即根據(jù)不同的時代,來闡明佛教的行事是相等的,但是,沒有提到三個注釋者們在新的時代條件下用新的理論來闡明同樣的佛教行事。例如,無著不釆納由外道首創(chuàng)的因三相原理,而世親第一個把因三相原理引入佛教因明中。世親率先采用了三支作法和同、異喻體,為陳那創(chuàng)建新因明作了理論準(zhǔn)備,提供了思想資料。又如,法稱提出三類正因(自性因、果性因、不可得因)來改造陳那的因三相。多羅那他沒有注意到注釋者們對前輩大師的發(fā)展之功。這可能是后世學(xué)者誤以為法稱之學(xué)完全等同于陳那之學(xué)的一個原因。近代印度的威提布薩那在《印度邏輯史》中用法稱的三類正因來詮釋陳那《集量論》的因三相,就是一個明顯的失誤。[3]
  法稱在邏輯、認識論(量論)和辯論術(shù)三方面全面改造了佛教因明,把佛教因明推進到一個新的階段。法稱因明是印度邏輯史上第一個真正的演繹邏輯體系。在上世紀,印度的印度學(xué)學(xué)者威提布薩那的《印度邏輯史》和蘇聯(lián)舍爾巴茨基的《佛教邏輯》等論著把法稱在邏輯方面的創(chuàng)新思想都歸到陳那名下,取消二者的差別,不符合歷史的原貌。
  法稱有因明著作七部!夺屃空摗(即《量評釋論》)、《量抉擇論》、《正理滴論》這三部書相當(dāng)于法稱學(xué)說的軀干,正面論述了法稱的因明思想。《釋量論》最為詳盡,《量抉擇論》份量適中,《正理滴論》簡明扼要地闡發(fā)了他自己的因明思想。后四部是專題論述,相當(dāng)于四肢,故統(tǒng)稱為“七支論”。后四部中的《因一滴論》是專門討論因的,《觀相屬論》是專門討論比量中各概念的關(guān)系及過類,《論議正理論》集中講過類,《成他相續(xù)論》是關(guān)于論證他人的心理以成立唯識的道理。七論梵文原本大多已佚,今僅存《釋量論》殘本和《正理滴論》。歷史上,七論均有藏譯本,卻無漢澤本,故法稱之學(xué)盛傳于藏地,而為漢土不傳。
  《正理滴論》共有三品(章):現(xiàn)量品、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墩淼握摗返脑囊娪谟《确ㄉ习耸兰o末作的梵文注釋本《正理滴論注》中,為耆那教人所保存。德格、北京、那塘的藏文《丹珠爾》均有本論譯本。本論由于有梵、藏本存在,遂成為近世各國學(xué)術(shù)界研究法稱因明思想的主要依據(jù)。由于《正理滴論》簡明扼要地闡述了法稱的因明思想,特別是集中討論了邏輯論證形式,又有法稱再傳弟子哲理派的法上所作之疏,可以幫助理解原文的義理與精神,因此,本文討論法稱因明的因明體系和邏輯體系也主要依據(jù)《正理滴論》。
  上世紀70年代末,法尊法師將《釋量論》譯成漢語,1982年又有王森和楊化群的兩種漢譯本《正理滴論》問世。[4]王譯譯自梵本,楊譯譯自藏本。隨后又有韓鏡清先生的從藏譯漢本和香港李潤生先生根據(jù)舍爾巴茨基的英譯轉(zhuǎn)譯的漢譯本。[5]這四個漢譯本各有所長,參照研究,能更準(zhǔn)確地把握法稱的因明思想和邏輯體系。
  二、法稱的《正理滴論》與玄奘的“唯識比量”
  要講清楚法稱的因明體系,必須要搞清楚法稱因明產(chǎn)生的歷史背景和理論背景。從廣義上來說,法稱要繼承和發(fā)展的是陳那因明;從狹義上來說,玄奘的“唯識比量”是靈活運用陳那因明的典范,代表了印度當(dāng)時因明的最高成就,是衡量法稱因明成就的一把標(biāo)尺。
  玄奘到達那爛陀寺時,陳那的弟子護法已作古。法稱既然入那爛陀寺從護法出家,則早于玄奘進入那爛陀寺。玄奘在留學(xué)后期,成為那爛陀寺四大高僧之一,并且取得十八日無遮大會的勝利。他名震五印,法稱應(yīng)該是耳聞目睹的。但是,享有盛名的玄奘可能還不知有默默無聞的法稱其人。至少可以說法稱在那時還沒有大的名聲。玄奘回國后,也從未提及他,因此奘門弟子皆不知有其人。法稱是在玄奘回國以后才崛起的。玄奘圓寂11年后,公元675年義凈法師經(jīng)南海到印度,駐學(xué)那爛陀寺達10年之久。從義凈回國后所著的《南海寄歸內(nèi)法傳》和其他譯本中,唐人才知道印度又出了個大乘佛教瑜珈行派大論師。義凈在《南海寄歸內(nèi)法傳》中對法稱作了“重顯因明”的高度評價。[6]
  呂澂先生說:“玄奘在印時,法稱的著作大概都完成了,但玄奘對他只字未提,可能與他的文章風(fēng)格有關(guān)。倒是義凈對他作了稱贊,這是其時那爛陀寺法稱的因明已占了主要地位的緣故!盵7]這一說法只是個猜測,于史無據(jù)。
  盡管說玄奘法師在回國前代表了當(dāng)時印度佛教因明的最高成就,具體說來,他對陳那因明的學(xué)習(xí)和應(yīng)用兩方面都成為典范,甚至在共、自、他三種比量理論上有整理發(fā)展之功(記錄在其弟子窺基的《因明大疏》中),但是他畢竟沒有超越陳那的因明體系。即使法稱在早年便有理論建樹,也是在玄奘的光環(huán)籠罩之下。但是,法稱畢竟是新體系的創(chuàng)建者。英國渥德爾著《印度佛教史》說到,七世紀的法稱“接受陳那的學(xué)說理論,而實際是完全拿它重新改造,雖然他的主要著作釆取一種謙虛的外貌,稱為《集量論》的注釋或補充。他的目的是答復(fù)一切批評,和解決陳那以來在這個領(lǐng)域中所發(fā)生的一切困難”。[8]我以為說法稱因明是對陳那因明的“重新改造”,這一評價是完全正確的,與義凈所述印度當(dāng)時法稱“重顯因明”的背景相符。法稱的著述盡管采用了“謙虛的外貌”,而在為自比量和為他比量兩個方面都有重大革新。法稱因明與陳那因明既是一脈相承又有改革創(chuàng)新是顯而易見的。他把陳那開創(chuàng)的新因明發(fā)展到一個新的階段!胺ǚQ給《集量論》做的注是帶有批評性質(zhì)的,對原書有肯定,有補充,也有訂正,書名即叫《量評釋論》,是頌體。”[9]
  因明是論辯術(shù)、邏輯和認識論的結(jié)合體,不同的階段重點有所不同。法稱因明在這三個方面都有繼承和發(fā)展。
  首先,玄奘“唯識比量”作為應(yīng)用陳那三支作法的典范,以自比量方式成功地捍衛(wèi)了大乘唯識思想。所立之宗為“真故極成色,不離于眼識”,主張沒有實在的外境。他打的是防御戰(zhàn),但不能破敵。法稱不僅沒有堅持玄奘“唯識比量”關(guān)于“色不離于色”的觀點,而且修改了大乘瑜伽行派自宗學(xué)說。法稱認為有實在的外境,還主張境在識外,因此這是陳那、法稱因明學(xué)說在認識論方面的根本差別。關(guān)于所緣境即認識的對象,法稱說:“現(xiàn)量之境,名為自相。言自相者,謂若由其境之遠近,識中影像,現(xiàn)差異者,此所緣境,名為自相。唯此自相,為勝義有。唯以力能為境,是實有事之性相故。”[10]法上解釋說,所謂自相,是指一種不可分割而具獨立體性又剎那生滅的特殊存在體。所得影像之清晰度與境之遠近相關(guān)。近則清晰,遠則模糊。唯有自相為勝義的真實法體。它能產(chǎn)生作用,引起諸根識之生起,即引起可欲而趨取,或可惡而遣離的作用。[11]
  可見,法稱對于陳那的量論有明顯改變!瓣惸且晕ㄗR義為主,主張識外無境,故以識中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為量果。法稱以經(jīng)部義為主,主張境在識外。以外境為所量,以識中所帶境相為能量,以自證為量果。”[12]這樣,玄奘真唯識量所要成立的唯識義,已為法稱所否認。在玄奘回國后,主張境離識有的小乘正量部學(xué)說還很活躍。按照陳那的理論,法稱違背大乘瑜伽行派自宗教義,就要犯自教相違過。但是,法稱在討論宗過處干脆把自教相違過取消,在立論時也不必用簡別辭“真故”以作說明,使得立論時能更為簡明方便地自由發(fā)布新思想。
  其次,在推論規(guī)則和推論形式上的改造。陳那在《因明正理門論》中建立的邏輯體系離演繹論證還有一步之差。這與他的兩個初始概念同品(論題的謂項)、異品(與謂項相矛盾的概念)是“除宗有法”(不包括論題的主項)有必然聯(lián)系!俺谟蟹ā北苊饬嗽谡撧q中循環(huán)論證!兑蛎髡黹T論》首先提出了共比量的總綱,要求用敵我雙方共許的概念來組成宗論題,還要求用敵我雙方共許的理由(包括概念和判斷)來證成論題。從同、異品必須除宗有法出發(fā),建立九句因,從中確定二、八句為正因,進而概括出因三相規(guī)則。第二、三相各自獨立。三支作法必須同、異喻雙陳,同喻依不可省略,等等。
  法稱對陳那因三相規(guī)則加以改造,以保證同、異喻體成為真正毫無例外的全稱命題。為達此目的,法稱進一步提出正因必須是以下三類:自性因,或果性因,或不可得因。
  法稱的后二相因是等值的,不具有獨立性,可以缺一。從因過的設(shè)立來看也順應(yīng)了正因的特點,不再提陳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所聞性”因(此句同品無因并且異品無因,稱為不共不定因)。但在其他因過中又將與“所聞性”因類似的實例歸結(jié)為同、異皆猶豫的猶豫不定因,而不歸結(jié)為同品無且異品無的不定因。這說明法稱是經(jīng)過深思熟慮的,待后文詳細討論。
  法稱在為自比量品所舉正因的實例中不舉同喻依。根據(jù)三類正因建立的因、宗不相離性不可能是對空類屬性的概括,因此,在推論的思維過程中,舉例已無必要。法稱雖然在同、異法式中還保留同、異喻依,但已不是必要成份。保留例證只是為了使論證具體和形象,增強說服力,而不增加證明力。
  法稱還取消了陳那、商羯羅主關(guān)于不定因中的“相違決定”過。法稱認為它不是比量推理之對象。按照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來組織論式,相違決定必不容有,而不信任經(jīng)驗,但憑言教組織論式,才有此過。
  法稱又主張同、異喻體可以獨立組成論式,二者除論式不同外,沒有實質(zhì)上的差別。這是第二、三相等值的必然表現(xiàn)。以上所說都屬于兩個邏輯體系上的根本區(qū)別,歸結(jié)到一點,法稱因明達到了演繹邏輯的水平。
  再次,玄奘在印度時的陳那因明已經(jīng)有共比量、自比量和他比量三種比量理論的雛形,其理論根據(jù)是《因明正理門論》提出的共比量的總綱。自、他比量及其簡別的理論在玄奘手里已經(jīng)運用自如。但是,三種比量及其簡別的理論在法稱的為自比量和為他比量中已經(jīng)淡化。從立宗的標(biāo)準(zhǔn)來看,陳那因明不允許意許的宗,取消了旁憑義宗,法稱則直接規(guī)定那言下意許的宗也算正宗。這是對辯論術(shù)方面的一大改進,減弱了辯論術(shù)方面的要求,而突出了邏輯功能。這為論辯者宣傳自己的主張帶來方便。
  關(guān)于宗過,法稱刪去了陳那五相違過(現(xiàn)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中的自教相違過。本來對出現(xiàn)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的情況,因明有簡別一法,作了特別說明便可避免過失。法稱以前的因明設(shè)此二過是立論辯之規(guī)則,而非設(shè)立禁錮新思想之防。為了貫徹陳那“不顧論宗”這一主旨,法稱將自教相違過刪除,對每一宗派發(fā)展自己的學(xué)說進一步提供了方便。同樣的道理,世間相違過亦應(yīng)刪除,卻仍被保留下來,則是個缺陷。
  在宗過中,法稱還將商羯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中增補的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和相符極成刪除。前三過都是關(guān)于概念的不共許極成問題。刪除這三過實際上是進一步貫徹“不顧論宗”的立宗原則。概念本無真假可言。立敵爭論的目標(biāo)是作為判斷的宗,而不是組成宗判斷的概念。立宗既要“違他順自”,宣傳本宗觀點,那么用不極成的概念來組成宗也應(yīng)該允許。這樣一來,證宗的過程就會更為復(fù)雜。法稱刪除這幾種過失,使因明理論更貼近實際。在西方邏輯中,論證這一思維形式就往往是由好幾個推理組成的。刪除相符極成過,可能是考慮到實際辯論中,很難出現(xiàn)將雙方贊成的觀點當(dāng)作宗的情況。
  陳那因明對于共比量有專門的論述,但在法稱因明中三種比量及其簡別的理論不見蹤影。少掉了三支簡別的麻煩,這樣就為立破帶來方便。三種比量理論屬于論辯術(shù),并非邏輯理論。法稱因明與陳那后期因明相比,更進一步以量論為中心,強化了邏輯功能,弱化了辯論術(shù)。
  綜上所述,無論從廣義的陳那因明體系還是從該體系的靈活運用“唯識比量”來做比較,都可以清楚地發(fā)現(xiàn),法稱因明對陳那因明有根本性的改造,是佛教因明發(fā)展史上兩個前后相續(xù)又有重大區(qū)別的體系。法稱因明無愧于佛教因明發(fā)展史上最高成就的代表。
  三、三類正因是創(chuàng)建邏輯新體系的基石
  法稱是通過建立新的因三相規(guī)則來創(chuàng)建演繹新體系的,而建立新的因三相規(guī)則又是以提出三類正因為奠基石。
  《正理滴論》共有《現(xiàn)量品》、《為自比量品》和《為他比量品》等三品。法稱把比量分為為自比量和為他比量兩種。為自比量即天主《因明入正理論》八門中的比量,為他比量即八門中的真、似能立與真、似能破。為自比量是內(nèi)在的思維活動即比量推理,目的在于自悟;為他比量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比量推理,把知識傳達給他人,目的在于悟他。法稱還將為自比量定義為借助具備三相的正因獲得的正確認識。
  在《為自比量品》中,法稱提出新的因三相學(xué)說。法稱說:“因三相者,謂于所比,因唯有性。唯于同品有性。于異品中,決定唯無!盵13]
  在第一相“謂于所比,因唯有性”中,“所比”指宗有法(宗支的主項),是要推論比度的對象。法上釋“有”為防止全分不成(例如“凡聲為眼所見故”),釋“唯”為防止一分不成(例如“凡樹皆有睡眠故”)。“因唯有性”是說“因”必須遍有“所比”,也即“所比”的外延包含于“因”的外延之中。用S來表示所比即宗的主項有法,用M來表示因,則法稱的第一相的邏輯形式是:凡S是M。這與陳那的“遍是宗法性”完全相同。按照法上的解釋,所有的所比都有因,必須“決定”無疑。他是根據(jù)法稱要求第三相必須決定無疑,因而要求第一、二相也決定無疑。這一解釋對陳那第一相有所增益。
  “唯于同品有性”是第二相,意為“所有‘因’都是‘同品’”。法稱將同品定義為“所立法均等義品”,即與宗的謂項“所立法”有相同性質(zhì)的對象。從《正理滴論》全文來看,這里的“同品”是不除宗有法的,與陳那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不同。用P來表示“所立法”即同品,則第二相的命題形式為“凡M是P”。這個形式與陳那的第二相“除S以外,有P是M”不同。“凡M是P”是全稱命題。
  “于異品中,決定唯無”是第三相。法稱的異品也是不除宗有法的。為什么說法稱的同、異品都不除宗有法呢?這從后文法稱解釋猶豫不定似因的實例中可知。在“生人肉身(根身)具有真我,有命風(fēng)故”實例中,宗上“生人肉身”即根身為有法,同品是“具有真我(靈魂或神我)”,異品是“無有真我”。法稱指出:“有我、無我,此二品類,攝一切故!盵14]這是說,同、異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間無中容品。“于異品中,決定唯無”是說,“異品”決定完全不存在于“因”之中。第三相的命題形式是“凡非P是非M”,等值于
“凡M是P”。法稱的第三相也不同于陳那的第三相“除S以外,凡非P是非M”。前者是全稱命題,后者是除外命題。
  陳那的第二、三相是不能缺一的,都是正因的必要條件。法稱的后二相實際是一相,二者可以缺一。這與《釋量論》中的表述也是相一致的。王森先生指出:“他在《量評釋論·為自比量品》的第一頌為‘正因’下定義時,提出‘宗法,彼分遍,正因。此三種’!诜ā敢驗樽谥杏蟹ㄖ,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朔直椤,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別’。遍字用的受動分詞,彼分的‘分’字用的是具格,應(yīng)該理解為‘因’為‘所遍’,‘能別’為‘能遍’!簿驮谕豁灥耐恍兄,法稱又提出正因應(yīng)分為自性、果、不可得三種。”[15]其中“能別”即所立法,宗支的謂項,有所立法者為同品。我贊成王森先生的解釋,法稱的因的第二相意為“凡是‘因’法都是‘能別’法”,命題形式為“凡M是P”。法稱只說了第一相和第二相,省略了第三相,說明后二相是等值的。王森先生沒有發(fā)現(xiàn)法稱的第二相與陳那的第二相的邏輯形式有明顯的不同,留下了遺憾。
  關(guān)于法稱的因三相,法尊法師在《釋量論》中譯為:“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
法尊法師有詳細解釋,文長恐繁不引,其大意概述如下:“彼分遍”包括了第二、三相,第二、三相是等值的。法稱因三相與陳那因三相相同。其構(gòu)成方式相當(dāng)于陳那關(guān)于同、異喻體的表述,即“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陳那的第二相也是“所有‘因’都是‘同品’”,命題形式為“凡M是P”)。九句因可用四句來概括,不須用九句來檢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
  法尊法師的上述解釋正、誤并存。他對法稱因三相的解釋是正確的,但認為與陳那因三相相同則是錯誤的,他還完全用陳那九句因(簡化為四句)來解讀法稱的正因、似因也是錯誤的。因為九句因也好,簡化為四句也好,只適用于陳那因明。玄奘弟子文軌的《莊嚴疏》曾將九句因作四句概括:“若總攝之可為四句。一同有異無,謂第二第八兩句;二同無異有,謂第四第六兩句;三同有異有,謂余四句;四同無異無,謂第五句。”[16]可以肯定的是,法尊法師的四句概括源于軌疏。[17]楊化群先生在法尊法師誤讀的基礎(chǔ)上走得更遠,他干脆把四句因歸屬于法稱。[18]于是,被法稱拋掉了的不共不定因“所聞性故”,又被二師收回來了。值得注意的是,法尊法師和楊化群先生的誤解對當(dāng)代漢、藏因明學(xué)者的影響比較大,應(yīng)予糾正。
  法上設(shè)難說,既然從第二相可推得第三相,為什么要同時兼立第二、三相呢?法上答難說:“我們運用因、宗隨逐‘不相離關(guān)系’,或運用相反的‘相違關(guān)系’即已足夠,而不得有異。為強調(diào)此義,所以兼立‘因第二相’及‘因第三相’!盵19]法上又說:“既然不容有異,則二者應(yīng)單表其一便可,不必二相兼表。因此,并舉二相,如是可使學(xué)人,更能精確地運用相隨逐之‘不相離關(guān)系’及‘相違關(guān)系’。”[20]這是說第二相的因與同品“不相離關(guān)系”和第三相異品與因的“相違關(guān)系”的同時使用,一是“為強調(diào)此義”,二是為使學(xué)人“更能精確地運用”。后二相兼立,并沒有增加證明力。
  陳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聲常,所聞性故”,之所以稱為不共不定因,是因為除了聲音之外,沒有任何對象有“所聞性”因。這表明陳那的同、異品是除宗有法(除聲)的。第五句因的過失在于同品無因,而不在于異品無因。如果陳那的后二相等值,則滿足了第三相異品遍無因,則同時滿足第二相,則不可能有同無異無的第五句因。九句因中既然允許同無異無的第五句因存在,則表明陳那的第二相獨立于第三相。法稱的第二、三相等值,第二相就失去獨立性,就必然不允許不共不定因的存在,才能保持邏輯上的一致。因此,可以斷言,法稱取消了陳那的不共不定因。
  在《正理滴論》后面論述似因時,講了不滿足因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過之后,直接講不滿足第三相有不定因過。不講不滿足第二相的似因,這決不是疏忽,而是從反面反映出因有二相即足夠了(有第一相再加上第二或第三相中的一相即夠)。但是,簡單地說法稱取消了不共不定因,還不能服人。因為在后面的因過中法稱還討論了與“所聞性”類似的實例:
  (宗)根身具有真我。
  (因)以有命根與呼吸等故。
  (同喻)若有命根與呼吸者,則有真我,譬如?(此因“于同品有”猶豫)。
  (異喻)若無真我,則無命根與呼吸等,譬如?(此因“于異品遍無”亦猶豫)。[21]
  有的學(xué)者斷言,這就是不共不定因的實例,法稱沒有取消不共不定因。粗看是那么回事,仔細比較一下,還是有所不同!八勑浴眱H限于所比“聲”有,而“有命根呼吸”也僅限于所比“根身”有,這是它們的共同點,即是說因法概念僅限于宗上有法有。用法上的話來說,都是“極狹之因”。不同點是:一、“聲!弊诘乃⒎ā俺!笔橇畴p方共許極成的概念,同、異品不除宗有法,而“具有真我”則是雙方不共許的概念,既不共許,能找到“真我(靈魂)”的同品嗎?二、“所聞性”因是確定無疑的同無異無,其過失在同無而不在異無。既然對同品“真我(靈魂)”的存在都有疑問,則“有命根呼吸”因“于同品有”亦猶豫。“無真我(非靈魂)”的木、石等是異品,可見有的異品無因,但異品不除宗,把“根身”當(dāng)作異品,則此異品有因,因此,“于異品遍無”不滿足,第三相亦成猶豫。法稱認為用“有命根呼吸”因證“有、無真我”這矛盾二宗皆猶豫。因此,“有命根呼吸”因不同于不共不定因“所聞性”。
  能保證因、宗不相離性的因應(yīng)有什么性質(zhì)呢?換句話說,外延包含于所立法的因應(yīng)具有怎樣的內(nèi)涵?法稱認為:“三相正因,唯有三種:謂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22]先來看看什么是自性比量因和果比量因,然后再來看什么是不可得比量因。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體,若為實有,即于所立法能為正因。譬如說言:‘此物是樹,以彼本是興遐巴故!盵23]“興遐巴”即無憂樹。
  自性比量因簡稱為自性因。自性因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有”,二是因自體(自性)與所立法(宗的謂項)的自性相同。例如:
  (宗)此物是樹,
  (因)因為是無憂樹。
  “無憂樹”因便是自性因。無憂樹是樹的一個種類。既是無憂樹,當(dāng)然是樹了。自性因是保證因、宗不相離性的正因之一。以自性因建立的同、異喻體(凡無憂樹都是樹和凡非樹都不是無憂樹)是毫無例外的普遍命題。
  對自性因,法上解釋說:“‘差別義’唯依‘因’有,則‘差別義’與‘因’二者不相離!庇终f:“如是的‘因’與‘差別義’同體非異。”
[24]李潤生先生解釋說:“‘因’、‘所比’(宗的主詞)與‘差別義’(宗的賓詞)三者,其實是共指同一實體(existential
entity),如是此‘因’得名為‘自性因’。如于上例‘宗’支‘樹’的概念,可依‘同一律(law of
identity)’直接從‘此為無憂樹’因分析出來。故此‘因’與‘(宗)差別義’的不相離性(按:即例中所涵‘因第二、三相’的‘若此是無憂樹,則必為樹’此所構(gòu)成的原則命題),實為一‘分析命題(analytical
proposition)’,所以‘自性因’以推‘宗’,所得必然是分析地真的!盵25]
  法稱認為自性因是立物因,“能成實事”,能論證表詮命題,即可證所立法(論題謂項)為肯定概念的宗論題。
  再來看法稱的第二類正因即果比量因!肮攘恳蛘撸^如說言:‘彼處有火,以見煙故!
[26]果比量因又稱為果性因,它是以因果聯(lián)系中的果作為論證的理由。例如:
  (宗)彼處有火,
  (因)以有煙故。
  根據(jù)已有的經(jīng)驗,煙是由原因火所引起的結(jié)果,從某處有煙便推出某處有火。在上述比量中,因法“煙”是因果關(guān)系中的果,所立法或差別法“火”是因果關(guān)系中的因。因支“彼處有煙”被稱為果性因。因果聯(lián)系是必然的聯(lián)系。如果有果則必有因,如果無因則必?zé)o果。此因也被法稱稱為立物因,能用來論證表詮命題。
  下面解釋不可得比量因。不可得比量因又稱為不可得因,未緣到因。法稱說:“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處而立量云:‘此處無瓶,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盵27]法上解釋說:“所言‘此處’者,乃指觀察者眼前所見之處,而非任何一處,……‘無瓶’者,是‘宗’的差別義。此間的‘可得見’是能被現(xiàn)見認知義!傻靡娭唷菢(gòu)成‘能現(xiàn)見’的因緣總稱,而‘瓶’之自體亦包括在‘可得見之相’。而‘彼瓶’者,作為現(xiàn)見條件因緣之一,是指一可見的瓶!圆豢傻靡姽省瘶(gòu)成因!盵28]所謂不可得因是以論證的對象可以被認識而未被認識作為證宗的理由。此因又被稱為“遮止之因”,即證成了遮詮之宗。例如,上例中的“此處是無瓶”宗,就是一個遮詮之宗,其差別義即謂項是“無瓶”,是負概念,但整個判斷是肯定判斷。又如,“此山有火”,這是一個表詮之宗,省略了肯定判斷的聯(lián)結(jié)詞“是”,其謂項為“有火”,是正概念。
  上例中,已經(jīng)具備了認識某處有瓶的條件,而瓶不可得,便能論證某處沒有瓶。如果某處有瓶,那么認識者具備了各種條件便能發(fā)現(xiàn)瓶的存在,但是瓶沒有被發(fā)現(xiàn),所以說瓶本身于某處不存在!耙呀(jīng)具備了認識某處有瓶的條件而瓶不可得”,簡稱“瓶不可得”,便是不可得比量因。
  為什么立物因只有自性和果性兩種呢?為什么這兩種因能建立因、宗不相離關(guān)系,換句話說,為什么它們能保證獲得一個毫無例外的全稱命題?法稱解釋說:“由彼(‘因’與‘所立義’的)自性,二(者)恒(時)相屬,故舉(‘因’)法一義,(彼‘所立義’的)余義定隨。設(shè)若此(‘因’與‘所立義’)二(法),非恒相屬,即二者(之)間(的)不相離(而定相隨逐的關(guān)系)不(得)決定故。此亦即‘因’與‘所立義’恒相屬義,尅實而論,(彼‘因’或)即所立義之自體故,(或)從‘所立義’而生起故。若此(‘因’)既非彼(‘所立義’)之自體,復(fù)非從彼(‘所立義’)而生起者,(則)此中(‘因’與‘所立義’)即非恒相屬為自性故!盵29]原文較為簡略,不易理解,括號中的文字為李潤生先生所加。
  法上解釋說:“所謂‘自性恒相屬’者,是(‘因’與‘所立義’的)自性,是具有依存關(guān)系的。‘自性相屬’就是自性依存關(guān)系。”意思是,從有煙(果)推出有火(因),從菩提樹(能立義)推出(所立義)樹,則煙依火的自性存在,菩提樹依樹的自性存在。每兩個之間便有“自性相屬”關(guān)系。如果二法間無“自性相屬”關(guān)系,則無推理可言。法上又解釋說:“若二法不具‘自性相屬’關(guān)系,則無必然的不相離的定相隨逐的作用;如是則‘此法之有,唯依彼法有’便不可能!盵30]法上指出,凡比量之“因”是“自性的能依”,如“有煙”、“菩提樹”;凡“所立義”是“自性的所依”,如“有火”、“樹”。作為“因”的“有煙”、“菩提樹”依作為“所立義”的“有火”、“樹”而存在。依自性而言,二法之間的相屬關(guān)系只有二種,或者是“自性同一”,“因”法的自體即具有“所立義”的特性,這是因為“因”的特性早已涵攝在“所立義”的特性中;或者二法之間的相屬關(guān)系是“因果相屬”,“因”由“所立義”生起。一個因要么就是所立義之自體,要么由彼所立義生起而與其異體。非同則異,沒有第三者。如果一個因既非彼所立義之自體,又非由所立義生起,則連二者相逐不離的“自性”都沒有了。因此說,立物因只有二種。
  不可得因既非自性因又非果性因,是對立物因的反面應(yīng)用。法稱把不可得因歸結(jié)為正因。他認為,正因只此三種。不可得因既非所立義之自體,又非所立義所生,此因就與無“自性”相屬不離,因此,不可得因證成了無自性的“遮止之宗”。李潤生先生認為:“‘三因說’的體系中,‘不可得因’的建立,于‘因明’發(fā)展史上,是有其貢獻的,因為它明確反映出對‘事物有無’(即存在與不存在)的認知,是間接推理的比量之事,而非直接經(jīng)驗的‘現(xiàn)量’之事。”[31]他還指出,自性因是分析判斷,而果性因是綜合判斷。判斷只此二種,因此,把正因來分類,“‘自性’與‘果性’根本窮盡了一切,不必再立第三種因。”[32]他認為‘遮止之因’還應(yīng)分為自性不可得因和果性不可得因,加上自性因和果性因,這四種因各自都能證成表詮之宗和遮詮之宗。我以為是經(jīng)過了深思熟慮的合理建議。
  至此,我想總結(jié)一下。如果說陳那對古因明的改造是以創(chuàng)建九句因從而改革因三相作為基礎(chǔ),那么法稱改造陳那三支作法使論證式變成演繹論證,也是以改造因三相作為基礎(chǔ)的。
  法稱與陳那建立因后二相的思路不同。陳那反過來從同、異品出發(fā)看它們與因的外延關(guān)系。要問同、異品與因有什么樣的外延關(guān)系,首先要回答同、異品包不包括宗有法(論題的主項)。同、異品是陳那因明的初始概念,在立論之初,同、異品除宗有法(把論題的主項除外)是由共比量的總綱規(guī)定了的,目的是避免循環(huán)論證,這是題中應(yīng)有之義。因此,九句因、因后二相中的同、異品都必須除宗有法。本來第一相規(guī)定了宗有法是因同品,因同品可不除宗,但是由于同喻依必須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宗同品除宗有法,就連帶著因同品也須除宗有法。二喻即因,這就決定了陳那三支作法中的同、異喻體的主項也是除宗有法的,不可能是毫無例外的普遍命題。整個論式離演繹論證就還有一步之差。
  除了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有宗有法都是因法)與陳那的相同外,法稱正過來從兩種立物因的性質(zhì)著眼,有什么性質(zhì)的因法可以與所立法(同品)能夠組成毫無例外的全稱命題即具有真正遍充關(guān)系的普遍命題呢?法稱找到了上述二種(第三種不可得因不過是前二種的反面運用)。因法既然已經(jīng)包含了宗有法,只要它是自性因或果性因,因法與宗所立法(論題的謂項)組成的毫無例外的全稱肯定命題便成立,因宗不相離性也即遍充關(guān)系便成立。同樣,異品與因法的相離關(guān)系也成立。
  對陳那的新因明邏輯體系的改造看起來僅僅走了一小步,實際上是一次重大的飛躍,使得推理論證的性質(zhì)有了根本的變化,因明三支論式真正成為了演繹推理。
  在為自比量關(guān)于三類正因的討論中無一處舉出同喻依,這表明同喻依并非必要成份。這是因為所舉之因,只要是自性因,或果性因,則必定舉得出同喻依,故不必舉,如同亞里士多德三段論。但是在法稱為他比量的同法式和異法式中,法稱又仍然舉出喻依,這又是什么道理呢?這只是舉例說明,使得抽象的普遍原理具體化,增強說服力,而沒有提高證明力。這顯然有別于陳那三支作法。陳那三支作法的同喻依必不可少,因為它是第二項得到滿足的標(biāo)志。若不列舉出同喻依,有可能是缺無同喻依而無依可舉,則未滿足第二相。
  威提布薩那的《印度邏輯史》是完全根據(jù)藏傳因明典籍來了解陳那因明,因此沒搞清法稱因明與陳那因明的重大區(qū)別。同樣,舍爾巴茨基完全用法稱的因三相來代替世親、陳那的因三相,不懂得三者之間的區(qū)別。其中教訓(xùn),值得記取。
  四、同、異法式的各自獨立性
  在第三品《為他比量品》中,法稱根據(jù)滿足三類正因的因三相建立了兩種各自能夠單獨成立的論式,分別用同、異喻體組成同法式和異法式。這是提出三類正因的必然結(jié)果,是法稱因明在邏輯體系上不同于陳那因明的又一個重要標(biāo)志。
  他用自性因組成的同法式實例是:
  (同喻) 若物是實有(存在),彼皆無常,譬如瓶等,
  (因) 聲是實有,
  (宗) (故可斷言聲是無常。)
  他用果性因組成的同法式實例是:
  (同喻) 若有煙處,彼定有火,如灶等處,
  (因) 今于此處,現(xiàn)見彼煙,
  (宗) (彼定有火。)
  用不可得比量因的異法式如:
  (喻) 若物現(xiàn)有,其可得相復(fù)具足者,是則彼物決定可得,如彼青色,此白色等,
  (因) 然于此處,瓶可得相雖已具足,現(xiàn)有之瓶而不可得。
  (宗) (即可斷言此處無瓶。)
  陳那的三支作法規(guī)定同、異喻必須雙陳,同、異喻體特別是異喻不可單獨成立論式。同喻依是必要成份,唯有異喻依可以缺無。從邏輯上看,舉得出正確的同喻依是主項存在的標(biāo)志,是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標(biāo)志。
  陳那《理門論》專門討論過關(guān)于論式的完整性問題。“為要具二譬喻言詞方成能立,為如其因但隨說一?”“若就正理應(yīng)具說二,由是具足顯示所立不離其因。以具顯示同品定有、異品遍無,能正對治相違、不定!盵33]上述問答意為,問的是,同、異二喻是要一并陳述才有證宗的功能呢,還是如同所作、勤勇二因只要說出其中之一就可以成為能立?陳那回答,如果從論式的完整性來說應(yīng)當(dāng)同、異二喻雙陳,由此才能充分顯示因、宗的不相離關(guān)系,從而更明顯地表示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就能更方便地檢查并糾正相違過和不定過。
  一個正確的同喻體實際已滿足了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異喻倒是可有可無的。它在論式中的作用是為了強調(diào)因、宗不相離性,為了方便檢查因過,為了增強說服力。因此,在我看來,在陳那的三支作法中,用邏輯來衡量,單有同喻可與宗、因組成獨立的論式。單有異喻則不行,因為不能排除不共不定因。
  但是根據(jù)論辯時的實際情況,可以運用省略式。當(dāng)敵方、證人等已經(jīng)理解了同喻一分,則只要說異喻一分即可,或者敵方、證人等已經(jīng)理解了異喻一分,則只要陳述同喻一分即可。當(dāng)立方一舉出為敵、證所共許的因,,敵、證根據(jù)共許的因就領(lǐng)悟到了“聲是無!钡恼鎸嵭詴r,就連同、異二喻均可省略不說。針對不同的情況,在立量時,同、異喻都不說,或者只說其一,或者二喻雙陳都是可以的。
  對于同、異法式的關(guān)系,法稱說:“除論式不同外,二者之間,都無少許實質(zhì)差異!盵34]“若論式中,具同法喻,即于此式,其異法喻,義準(zhǔn)自明。若不爾者,因與所立相隨逐義,應(yīng)非有故。若具異喻,準(zhǔn)知有合,亦復(fù)如是。若不爾者,所立無處,因必非有,不成就故!盵35]這兩段引文是說兩種形式雖不同,但實質(zhì)相同。在一個論式中,同、異二喻不必雙陳,單舉同喻即知異喻,單舉異喻亦知同喻。在法稱的因明體系中,由于后二相可互推,也可以缺一,因此同、異二喻體可互推,也可以缺一。同、異喻體也就能分別與宗、因組成論式而滿足正因三相。否則,真正的毫無例外的宗、因不相離的關(guān)系就不能成立。
  同、異品不除宗必然要回答是否循環(huán)論證的問題。同、異喻體作為毫無例外的普遍命題是怎么來的?國內(nèi)外絕大多數(shù)的因明研究者總是說,陳那三支作法本身就是歸納和演繹的綜合體,同、異喻依是歸納成分,因的后二相本身也是歸納。我歷來不贊成這類歸納說。眾所周知,邏輯三段論的大前提的獲得是運用已有的知識,是吃現(xiàn)成飯的。同樣,陳那因明和法稱因明也是吃現(xiàn)成飯,并非每立一量就要歸納一次。陳那改造古因明,創(chuàng)建九句因,提出因三相,增設(shè)同、異喻體的過程與歸納推理無關(guān)。我在許多論著中一再強調(diào),陳那因明的因后二相如同三段論第一格的規(guī)則“大前提必須全稱”一樣,不是歸納,而是一種規(guī)定,是對正確三段論的要求。一個因是否滿足后二相,不是立論時當(dāng)下即臨時歸納出來的,而是依賴現(xiàn)有的知識。同樣,法稱提出自性因、果性因也不是當(dāng)下即臨時歸納出來的,法稱建立同法式和異法式的兩個喻體,也不是通過運用歸納推理得到的。
  法稱明確回答說:“如是一切能成立法,其為正因,當(dāng)知唯由此能立法,若為實有,即能與其所成立法,相屬不離。此義隨宜,先由正量,已各成立!盵36]意思是說,一切能立法只要它是實有的自性因法,就是正因,就能與所立法建立相屬不離的普遍聯(lián)系。這種普遍命題的真實性是由先前的“正量(現(xiàn)、比量)”所證成了的,即已有的真實知識。
  同樣,依果性因建立同、異喻體這兩個普遍命題也不是當(dāng)下歸納來的。按照法上的解釋,是依照了“正、反兩面的經(jīng)驗”。[37]經(jīng)驗是立論前已有的知識?梢,一個普遍命題的獲得不應(yīng)該從法稱的比量形式或因三相規(guī)則中去找根源。回過頭來看,這個道理同樣適合陳那因明。
  五、結(jié)語
  雖然說人體解剖是猴體解剖的一把鑰匙,但是,不能簡單地用對高級形態(tài)的認知來代替對較低形態(tài)的認知。值得注意的是,用法稱因明的基本理論來代替陳那因明的基本理論是百年來國內(nèi)外比較普遍的傾向。通過以上對法稱因明的邏輯體系的研究,可以更清楚地看出,陳那三支作法離演繹論證還有一步之差。拔高陳那因明,就不能正確評價法稱因明的歷史貢獻。我認為,玄奘開創(chuàng)的漢傳因明又是另一把解讀陳那因明的鑰匙。[38]準(zhǔn)確地把握陳那因明,反過來又有利于準(zhǔn)確地解讀法稱因明。加強兩個體系的比較,是擺在漢、藏因明研究者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xué)邏輯與認知研究所、復(fù)旦大學(xué)古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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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教育部邏輯基地中山大學(xué)邏輯與認知研究所2006重大項目“佛教邏輯研究”(06JJD72040002)系列成果之一。
  [1] 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張建木譯,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174頁。
  [2] 多羅那他:《印度佛教史》,第183頁。
  [3]
參見呂澂譯《集量論釋略抄》第二品“附注第四”:“費氏著書,引此二句(即《集量論·為自比量品》中“或說比余法,以因不亂故”)于破聲量一段中,別以‘果性’、‘自性’、‘不可得’,釋因三相,勘論無文。殆系誤引法稱之說以為陳那當(dāng)爾也。見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80-281,288,311。”(呂澂:《呂澂佛學(xué)論著選集》,濟南:齊魯書社,1991年,第194頁)又見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香港:密乘佛學(xué)會,1999年,第86頁。
  [4] 刊登在《世界宗教研究》雜志1982年第1期。
  [5]
李潤生先生把這四個漢譯本和一個英譯本以逐段對照方式一并作為附錄收入其著《正理滴論解義》中,先生在解義中又處處引用法上疏文,使讀者易于理解原著的義理和精神。
  [6] 義凈:《南海寄歸內(nèi)法傳》卷四,CBETA, 2007, T54, No. 2125, p. 229, b20。
  [7] 呂澂:《印度佛學(xué)源流略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26頁。
  [8] [英]渥德爾:《印度佛教史》,王世安譯,北京:商務(wù)印書館,1987年,第435~436頁。
  4 呂澂:《印度佛學(xué)源流略講》,第22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0] 法稱:“正理滴論”,王森譯,《世界宗教研究》雜志,1982年第1期,第1頁。
  [11] 參見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40~42頁。
  [12] 王森:“因明”,載《中國大百科全書·宗教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8年,第473頁。
  [13] 法稱:“正理滴論”,第1頁。
  [14] 法稱:“正理滴論”,第5頁。
  [15] 王森:“因明”,第473頁。
  [16] 文軌:《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南京:支那內(nèi)學(xué)院,1934年,頁二十左。
  [17] 法稱:《釋量論》,法尊譯,北京:中國佛教協(xié)會,1981年,第63頁。
  [18] 楊化群:“序”,載法稱:《釋量論》,第4頁。
  [19] 轉(zhuǎn)引自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70頁,引文據(jù)舍爾巴茨基英譯略有改動,見F. Th.
Stcherbatsky, Buddhist Logic, Vol. II,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Inc., 1962, p. 57。
  [20] 轉(zhuǎn)引自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71頁。
  [21] 參見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222頁。
  [22] 法稱:“正理滴論”,第1頁。
  [23] 無憂樹,舊澤申恕波。見法稱:“正理滴論”,第2頁。
  [24] 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84頁。
  [25] 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84~85頁。
  [26] 法稱:“正理滴論”,第2頁。
  [27] 法稱:“正理滴論”,第1~2頁。
  [28] 轉(zhuǎn)引自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79頁。
  [29] 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89頁。
  [30] 轉(zhuǎn)引自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91頁。
  [31] 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389~390頁。
  [32] 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383頁。
  [33] 鄭偉宏:《因明正理門論直解》(修訂版),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188頁。
  [34] 法稱:“正理滴論”,第3頁。
  [35] 法稱:“正理滴論”,第3頁。
  [36] 法稱:“正理滴論”,第3頁。
  [37] 轉(zhuǎn)引自李潤生:《正理滴論解義》,第145頁。
  [38] 詳見鄭偉宏:《漢傳因明是解讀印度新因明的鑰匙》,《哲學(xué)研究》2007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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