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領土爭端中的依法占有和有效控制證據研究
【摘要】 本文以國際領土爭端中的證據問題為主要研究對象,結合國際法院解決領土爭端的相關案例,對證據理論的三個核心問題:證據可采性,證據證明標準以及證據認定在國際領土爭端中的具體要求進行分析研究。筆者希望通過對國際領土爭端中的證據問題研究,還原釣魚島爭端真相,向國際社會宣示釣魚島列島為我國固有領土的不爭事實,同時也希望對陷入困境的中日釣魚島爭端提供一個新的視角,為通過國際訴訟解決釣魚島爭端做好證據準備。本文正文由四個章節(jié)組成。第一章是關于領土爭端中的證據可采性,筆者以關鍵日期作為證據可采性的時限要求,以一些證據排除規(guī)則作為證據可采性的規(guī)則要求,探討了領土爭端的當事國提交怎樣的證據才能被國際法院采用。第二章是關于領土爭端中的證據證明標準,重點闡釋了現(xiàn)今國際法院在解決領土爭端時普遍適用的證據優(yōu)勢標準,以及此標準在適用時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第三章關于對領土爭端中證據的認定是本文的重點.筆者將當事國提交的證據按照證據分量大小的一般規(guī)則,分為條約證據、依法占有證據、有效控制證據等幾大類,結合國際法院的相關判例,分析歸納出國際法院對上述幾類證據的認定規(guī)則,明確國際法院對各類證據的認定標準。第四章,筆者以上述理論為基礎,對比分析了中日兩國在釣魚島爭端上所持的證據,指出我國在釣魚島爭端上的證據優(yōu)勢,從而強調了釣魚島列島是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一章領土爭端中的證據可采性
在領土爭端的實踐中,往往涉及到歷史、地理、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當事國對爭議領土或地區(qū)提出的競爭性主張多基于這些因素。因此,為了使自己的主張獲得國際法院的支持,當事國雙方都會提供大量的、繁雜的證據材料。國際法院將會如何采用這些證據材料?對于這一問題,在領土爭端的司法實踐中有沒有相關的證據采用規(guī)則?在這一章節(jié)中,筆者將對證據的可采性、證據可采規(guī)則等證據采用問題進行相關探究,以期為我國在解決領土爭端中收集有效證據提供一定的參考。
1.1證據可果性的內涵
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被司法機關所采納,這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真相的了解程度,甚至可能影響最終的裁判結果。關于證據資格,通常,英美法系的國家習慣將其稱為“證據的可采性”,即,法院等司法機關將會采納當事方提供的具有證明案件相關事實能力或資格的證據。而大陸法系的國家,則將其概括為“證據能力”實質上,證據能力與證據可采性的內涵是一致的。為了更直觀的表述這一問題,筆者在本文中將其稱作“證據的可釆性”。
1.2國際法院對證據可采性的條件要求
各國對于證據可采性的條件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在我國證據法中,要求當事方提交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具有這三性的證據是能夠被法院釆納的最低條件。而在美國,具有相關性、重要性、具有證明能力這三個條件的證據才能夠被法院采用。相比之下,對于證據可釆性條件要求,國際法院的規(guī)定就比較寬松。涉及到證據可采性條件的規(guī)定,僅出現(xiàn)在《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52條及《國際法院規(guī)則》第56條中,規(guī)定了國際法院有權拒絕接受延遲證據。除此之外,當事方可以不受國內法可采性條件要求的限制,提交任何被認為有用的證據。這一點在2007年聯(lián)合國大會中得到了羅莎琳希金斯法官的進一步說明,她指出,任何被當事方認為是合適的證據都可以自由地提交給國際法院,并且當事方還有權期待法官們會審查提交給法院的每一項證據。
第二章領土爭端中的證據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是證據法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因此,研究領土爭端中的證據問題,對證據標準這一基礎性問題是不能回避的。如果說國際法院利用證據可采規(guī)則對當事國提交的證據作第一次的蹄選的話,那么,在此基礎之上的第二次蹄選利用的就是證據的證明標準。同時,證據證明標準的確定在某種程度上也會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本章將重點研究,在領土爭端實踐中,國際法院釆用何種證據證明標準,以及該證明標準在適用過程將出現(xiàn)哪些問題。
2.1證據證明標準的內涵
關于證明標準,兩大法系的規(guī)定及適用也有所不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證據標準實質上是一個主觀問題,證明標準更多地涉及到法官個人評價或內心確信的問題。在這些國家中,沒有設立一個明確的證明標準,證明標準只是關乎法官內在的、深層次的個人確信。具言之,當事方提交的證明某些事實主張的證據是否滿足證明標準,取決于法官是否使自己確信該證據達到了證明事實的標準。而在普通法系的國家中,由于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不同,以及具體案件的性質存在差異,因此,證據證明標準通常情況下是不一致的。例如美國,在其實體法中規(guī)定了三種具體的證明標準,分別是證據優(yōu)勢標準,嚴于證據優(yōu)勢標準的清晰、令人信服標準以及被視為最嚴證明標準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一般而言,在普通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的積極抗辯中適用證據優(yōu)勢標準;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民事案件,會選擇適用清晰、令人信服標準,例如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訴訟案件;而基于無罪推定原則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則專門適用于有公訴人的刑事訴訟案件。
2.2國際法院適用的證明標準
在國際社會中,眾多國際法庭都沒有對證明標準進行一致性的規(guī)定。甚至可能存在同一法庭在某個具體案件中前后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這樣的情況。就國際法院而言,對于證據的證明標準,在《國際法院規(guī)約》與《國際法院規(guī)則》等文件中都沒有相關的規(guī)定。而法官們對此也持有不同的意見,普通法背景的法官期待國際法院明確證據的證明標準,而來自大陸法系的法官們則認為法院沒有必要設定具體的證明標準。實際上,從國際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其證明標準體制似乎與大陸法系的相一致,即法官采用“自由心證”,依據所涉及案件的性質確定具體的證明標準。盡管如此,仔細研究國際法院己公布的裁決是可以歸納出隱含其中的四種證明標準,即是,表面證明標準以及美國實體法中規(guī)定的三種證據證明標準。概言之,國際法院主要秉承了大陸法系有關證據的證明標準傳統(tǒng),但是與此同時,在實際操作中也對普通法系證據的證明標準規(guī)定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合理吸收。
第三章領土爭端中的證據認定.........15
3.1條約證據的認定......15
3.1.1條約有效性的確認.....15
第四章中日釣魚島爭端中的證據問題.........29
4.1釣魚島爭端中證據問題的研究意義.......29
4.1.1有助于為政治談判爭取更大的利益.......29
4.1.2有助于為法律手段解決做好準備......30
第四章中日釣魚島爭端中的證據問題
釣魚島列島(日本稱為尖閣列島),陸地面積約為6萬平方公里,由包括釣魚島、黃尾均、赤尾均、南小島、北小島等11個無人島組成,最早被中國人發(fā)現(xiàn)、利用并加以命名。而日本自1885年以來就蓄謀奪取釣魚島列島。1895年中日甲午戰(zhàn)之后,日本趁清政府戰(zhàn)敗之際,秘密占領了釣魚島列島,并在該年的1月14日作出將釣魚島列島編入日本領土的內閣決議。此即是中日約魚島爭端的開端。中日釣魚島列島的主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到1982年的《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121條關于“島嶺”的解釋問題,也直接影響到中日東海劃界問題的順利解決。近兩年來,日本通過對約魚島列島“國有化”,制作宣傳片等方式在約魚島問題上不斷挑起事端,嚴重影響到中日兩國正常的邦交關系。為了盡早解決約魚島爭端,宣示我國對約魚島列島的固有主權,本章重點分析中日鉤魚島爭端中的證據問題,以期能為中日釣魚島爭端的最終解決有所幫助。
4.1釣魚島爭端中證據問題的研究意義
國際爭端通常有三種解決方法,武力手段、政治方式、以及法律方法。領土主權爭端亦是如此。然而,在二戰(zhàn)后,使用武力解決國際爭端已被聯(lián)合國嚴令禁止,作為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的中國不能將釣魚島爭端訴諸武力方式解決。目前在釣魚島列島的主權問題上,中日兩國尚未進行任何正式的談判,中國政府主張了三十多年的“擱置爭議,共同幵發(fā)”并沒有得到本官方的回應。日本政府一向認為釣魚島列島不存在爭議,該列島主權屬于本。多年來,日本政府不顧中國的立場,在釣魚島問題上不斷地變本加厲。因此,將爭端訴諸國際法院或者提交國際仲裁,或許是釣魚島爭端得以解決不得不采取的手段。此外,通過訴諸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政治談判的幵展,這樣也有利于打破目前中円兩國在鉤魚島問題上的困境。筆者認為,對中釣魚島爭端中的證據問題研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義:
結語
據統(tǒng)計,從1990年至2013年,國際法院或其分庭受理的有關領土邊界的爭端共13起。—些解決此類爭端的證據規(guī)則體系也得以逐步形成。實踐中,國際法院運用關鍵曰期的相關理論作為領土爭端中證據可釆性的時限要求,加之一些證據可釆性的排除規(guī)則,形成了對當事國提交證據可釆性的條件要求。而在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上,國際法院一般傾向于適用證據優(yōu)勢標準解決領土爭端。與此同時,國際法院在對當事國提交的證據進行分量認定時,采取這樣的規(guī)則:即條約證據優(yōu)先適用,然后考慮依法占有的相關證據,最后才權衡有效控制的證據。這些證據理論與規(guī)則的逐步確立與完善,為釆取法律手段解決領土爭端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在中釣魚島爭端中,對于釣魚島列島初始性主權權利的取得,我國具有絕對的證據優(yōu)勢,并且,從古至今,我國在軍事、行政上均對釣魚島列島有著控制與管轄。從日本開始竊取釣魚島列島主權之日起,我國就公開反對并進行抗議。種種證據顯示,我國對釣魚島列島享有無可爭議的主權權利。而近年來,日本卻變本加厲,上演釣魚島“國有化”鬧劇,新建釣魚島專屬部隊,宣稱對釣魚島列島擁有“實際主權”,企圖創(chuàng)造“有效控制”釣魚島列島的證據。日本的這些行為雖然可笑,但同時,我們也要有所警覺,對日本的這些行為進行有力地反制,加強對釣魚島列島的實際控制,積極宣示主權。
最后,筆者認為,對國際領土爭端中的證據問題進行深入研究,通過國際訴訟,將釣魚島爭端訴諸國際法院也不失為解決該爭端的一種明智選擇。同時,希望本政府在釣魚島爭端上能夠直面證據,正視歷史,不要讓釣魚島問題成為中日兩國友好關系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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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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