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地方人大立法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制度路徑初探
發(fā)布時間:2017-10-04 04:32
本文關鍵詞:提升地方人大立法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制度路徑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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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二重能力說引進行使公權力的立法領域,對我國現(xiàn)行立法制度中的立法權作立法權與立法權利能力的兩個層次的立法權限分類,并在立法權、立法權利能力與立法行為能力之間建立比較緊密的規(guī)范與行為之間的邏輯聯(lián)系。加強地方立法權利能力建設要從擴大地方立法的授權出發(fā),通過授權來擴大地方立法權利的能力,使得地方立法更好地適應立法需求。與此同時,培育與立法權利能力相適應的立法行為能力。這就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升地方人大的立法能力,對地方立法能力做二元化的區(qū)分,即把屬于立法權利能力的問題從立法行為能力中分離出來,根據(jù)地方人大各自的立法依據(jù)不同,對地方人大立法能力提出不同層次的法治要求。
【作者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關鍵詞】: 地方人大 地方立法 憲法 立法法 立法能力 立法權利能力 立法行為能力
【分類號】:D921;D624
【正文快照】: 立法能力是近兩年來才開始為學術界關注的立法學理論和實踐問題。尤其是將地方人大立法能力作為專題研究對象,目前的學術文獻寥寥無幾。究竟在制度層面如何促進地方人大立法能力的提升,需要從學理上給予明確和細致的論證。本文嘗試從法學理論中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
【相似文獻】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石碧波;無權利能力社團在德國[N];中國社會報;2004年
2 石碧波;日本的無權利能力財團[N];中國社會報;2004年
,本文編號:96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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