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爭端的司法解決:以大國政治和小國政治的博弈為路徑
發(fā)布時間:2023-09-17 15:49
在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中,大國小國一律平等,但大國政治和小國政治在國際法的發(fā)展中卻發(fā)揮著不同的作用,兩者在國際爭端解決法律機制中都存在其合法性,這便使爭端解決的法律方法和外交方法既相互關聯(lián)又存在一定的沖突。在國際政治和國際法的互動中,海洋大國和海洋小國影響了《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談判和實施,也使海洋爭端解決及其路徑選擇日益呈現(xiàn)出非政治化趨勢。大國和小國在經濟上的復合相互依賴、政治傳統(tǒng)上的相似性以及法律文化的同質性都為海洋爭端的司法解決奠定了社會基礎,這些因素與國家利益譜系交互作用,進而決定了特定海洋爭端司法解決的可能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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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84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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