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集體行動的界限及其制度化建構(gòu)
發(fā)布時間:2017-09-04 03:05
本文關鍵詞:勞動者集體行動的界限及其制度化建構(gòu)
【摘要】:在我國目前勞資關系法律規(guī)制的狀態(tài)下,將話題囿于勞動者有無集體行動權以及集體行動是否合法的層面上,就權利實現(xiàn)的角度而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勞動者集體行動治理的制度化建構(gòu)需要以實踐中的問題來審視集體行動權的權利屬性。從私權關系來看,集體行動屬于私力救濟性質(zhì)的自助行為;從社會權關系來看,集體行動權屬于勞動者團體的自我決定權。無論是私力救濟權還是勞動者團體的自我決定權均存在嚴格的權利界限。勞動者集體行動的治理應當明確權利的界限,以這種權利界限為基礎進行制度化建構(gòu),處理好勞動者集體行動的類型化區(qū)分及其一般條款的關系、勞動者的可支配行為與集體行動之間的關系。
【作者單位】: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華東理工大學人文科學研究院;
【關鍵詞】: 集體行動 權利界限 制度化 私力救濟 社會
【分類號】:F272.92
【正文快照】: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jīng)濟轉(zhuǎn)型的重要時期,同時勞動關系矛盾進入凸顯期和多發(fā)期,群體性勞資糾紛居高不下,已經(jīng)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突出社會問題之一。近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fā)展和社會治理的政策,群體性勞動爭議的激烈狀況有所緩解,但是仍然未能夠產(chǎn),
本文編號:78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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