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河下游歷史洪澇災害對農業(yè)經濟發(fā)展的影響及其減災措施研究
本文關鍵詞:渭河下游歷史洪澇災害對農業(yè)經濟發(fā)展的影響及其減災措施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渭河下游歷史洪澇災害對農業(yè)經濟發(fā)展的影響及其減災措施研究
趙英杰 查小春
摘要:依據(jù)大量的歷史文獻資料,結合對洪澇災害等級的劃分,研究了渭河下游地區(qū)歷史洪澇災害對農業(yè)經濟發(fā)展的影響,以及農業(yè)方面的減災措施。研究表明,渭河下游地區(qū)歷史時期的洪澇災害,尤其是特大洪水災害的頻繁發(fā)生,對渭河下游地區(qū)的農田、農作物和糧食產量等均產生有重大的影響。為此,各代王朝積極采取一系列防洪減災措施,如修筑水利工程、完善的倉儲體系等,以減少洪水帶來的農業(yè)災害損失及影響。這為在當前氣候變化引發(fā)的極端氣候水文事件頻繁發(fā)生的情況下,從歷史的角度認識洪澇災害對農業(yè)經濟發(fā)展的影響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渭河下游,歷史洪澇災害,發(fā)展農業(yè)經濟,防災減災
自古以來,我國是一個洪澇災害多發(fā)的國家。洪水的發(fā)生嚴重威脅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和生產,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對農業(yè)的影響。農業(yè)是以土地資源為生產對象的部門,其生產具有季節(jié)性和地域性的特點,是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產業(yè)部門,其發(fā)展狀況不但影響著城市的布局與現(xiàn)代化[1-2],同時還支撐著整個國民經濟的建設與發(fā)展[3-6]。但是農業(yè)生產經常會受到自然災害,尤其是洪澇災害的影響[7-8]。洪水暴發(fā)導致農田被淹沒、農作物無法正常生長甚至死亡,最終導致糧食減產。而對于以農業(yè)為主要生產部門的封建社會而言,由于受生產力水平和自然經濟的影響,洪澇災害對社會經濟發(fā)展造成的破壞更加嚴重。本文對渭河下游地區(qū)歷史洪水對當?shù)剞r業(yè)經濟的影響,以及防災救災措施進行了相關的研究。這對在當前極端氣候水文事件頻發(fā)的背景下,農業(yè)經濟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1 研究區(qū)域概況
渭河發(fā)源于甘肅省渭源縣鳥鼠山,是黃河最大的支流。在陜西省流經寶雞、眉縣、武功、周至、興平、咸陽、西安、高陵、臨潼、渭南、華縣、大荔、華陰等市、縣,在潼關注入黃河(圖1),全長818km,流域面積13.5×104km2。渭河流域屬大陸性季風氣候,年平均氣溫為6℃—14℃,年平均降水量450—700mm,年徑流量為1.01×1010m3。冬季寒冷干燥,夏季高溫多雨;春、秋季節(jié)氣候溫和。降水的時間分布與氣候條件一致,多集中在夏、秋兩季。夏季多雷陣雨和暴雨,初秋多連續(xù)性降水,7—10月降水量占全年的60%以上,并且多由暴雨組成。
咸陽至入黃口是渭河下游流域,河長208km。兩岸支流眾多,左岸支流大而長,主要是涇河、洛河等;右岸支流短而密,有灃河、灞河、赤水河、羅夫河等16條支流匯入。該河段比較小,水流緩,泥沙淤積嚴重。自古以來,渭河下游流域就是中華文明的發(fā)祥地之一。從原始社會開始,先后有13個朝代曾在這里繁衍生息,在此建都的有西周、秦、漢、晉、北魏、北周、隋、唐。其中,西周是我國最早的禮儀之邦,秦是我國最早的中央集權制國家,漢、唐是中國歷史上最鼎盛、繁榮的朝代[9]!
2 洪澇災害的等級劃分與資料來源
2.1 洪澇災害等級劃分
凡是因為水量過多造成的人類生產、生活受損的,都屬于洪澇災害的范圍,史料[10-12]記載中常用“泛濫”、“溢”、“雨”、“大雨”、“暴雨”等字眼對洪澇災害進行定性的描述。如《舊唐書》記載,貞觀十一年(637年)“秋七(7)月洛水溢,漂六百家”;《陜西通志》記載,唐廣德元年(763年)“九(10)月關中大雨,平地數(shù)尺”;《舊五代史》卷六七《晉書》記載,五代后晉天福二年(937年)“(八月)庚子,華州渭河泛濫,害稼”等。
但是,受各種因素影響,這些定性描述并不能夠詳細地記錄災區(qū)受災面積、受災程度等信息。所以,為了方便理解和區(qū)分,不少學者在研究歷史洪澇災害時,依據(jù)洪澇災害的定性描述,對其進行了等級劃分。例如《中國近五百年旱澇分布圖集》[13]將旱澇災害劃分為五個等級,依次為澇、偏澇、正常、偏旱和旱五級。這種劃分方法,如若只針對洪澇災害進行研究,顯然過于籠統(tǒng)。而趙景波等[14-16]將洪澇災害分為了四級:一級輕度澇災,是指小范圍內“大水”、“大雨”,但未對人類生產生活產生影響;二級中度澇災,指降水持續(xù)時間較長、局部地區(qū)受災;三級大澇,受災范圍較廣、大量農田被淹、城垣倒塌、有人、畜死傷;四級特大澇災,降水時間長,強度大,范圍廣,并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這種劃分方法雖有改進,但是對于某些文獻記載的洪澇災害不能準確判斷其等級,尤其是對二、三級進行劃分時更為明顯。
本文以歷史文獻的“可信度”[17]為依據(jù),通過閱讀《陜西歷史自然災害簡要紀實》[18]、《西北災荒史》[10]、《禳災與減災:秦漢社會自然災害應對制度的形成》[19]、《中國氣象災害大典·陜西卷》[11]等[20-21]資料以及各地方縣志,并結合本文研究內容與研究區(qū)域特點,將歷史洪澇災害劃分為三級(表1)。
一級輕災,災區(qū)受災情況程度較淺,損失較小,有些甚至在歷史文獻中沒有記載其損失情況。本文一般是指由小范圍、短時間內降水形成的洪水所造成的破壞,并且此類降水強度小。如《新唐書》記載,唐武德元年(618年),關中“秋雨”;《元史》卷三八《順帝本紀》記載,元元統(tǒng)元年(1333年)“(六月)涇水溢,關中水災”等。
二級中災,視為較大規(guī)模洪水所造成的破壞,受災范圍較大,損失嚴重。這種洪水的發(fā)生,多是因為降水強度較大,但持續(xù)時間不長。如《臨潼縣志》記載,西漢成帝鴻嘉三年(公元前18年),今臨潼一帶“五月乙亥大水”;《元史》卷五〇《五行志》記載,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六(6—7)月,安西路華州、華陰縣大雨,潼谷水涌,平地三丈余”等。
三級重災,將其視為大洪水或特大洪水所帶來的災難。此級洪水的發(fā)生,往往是全流域甚至是全省范圍內出現(xiàn)的高強度、長時間的集中降水,受災范圍廣,損失慘重。如《續(xù)華州志》(光緒8年)記載,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華縣“五(7)月二十二(2)日水自西來,深一丈,北至明沙,南至柳子,漂流人民,淤泥深淺,不可勝記”;而同一年,《陜西通志》(雍正本)記載,華縣上游關中地區(qū)“五(6)月,邠寧、涇陽等州縣大水,淹沒涇、渭兩岸居民蓄產無數(shù)”。1910年,渭河下游流域持續(xù)、大范圍降水,各地方均遭受不同程度損失,其中《故宮奏折照片》記載,渭南“張北里、箭峪口等處于七(8)月二十(24)日蛟水陡發(fā)……成災均在十分以上”。
另外,由于受文字記錄的局限性,在文獻中雖然對某此洪澇災害的記載使用了某一類關鍵字眼,但是,依其總體描述,本文做出了相對合理的等級劃分。例如,《陜西通志》(雍正本)中記載的,唐655年,西安地區(qū)“八(9)月,京城大雨”,雖然有“大雨”、“大水”等字樣,但是因受災面積較小,所以本文中將此次洪澇災害劃分為一級輕災。
2.2 渭河下游歷史洪水洪澇災害等級分析
結合上述洪澇災害等級劃分情況,本文對歷史文獻記載中的各類洪澇災害逐一進行等級劃分,并作出等級數(shù)據(jù)分析(圖2)。
由圖2得出,渭河下游流域在公元前370—公元1930年的2300年中,歷史洪水出現(xiàn)有3個高峰期,分別是秦漢時期、唐宋時期和明清時期。秦漢時期有記錄的洪澇災害年份有10年,各等級洪澇災害共計12次。其中,一級洪澇災害1次、二級洪澇災害7次、三級4次。尤其是西漢末年至東漢時期,二、三級洪澇災害頻繁發(fā)生。唐宋時期,有記錄的洪澇災害年份有59年,各等級洪澇災害共計63次。其中,一級26次、二級29次、三級8次。明清時期有記載的洪澇災害年份共157年,各等級洪澇災害共計299次。其中一級輕災118次、二級中災143次、三級重災38次。這與竺可楨[22]、朱士光[23]等對中國歷史時期降水量變化的相關研究以及其他學者對渭河下游歷史洪水的相關研究[24]相符!
3 渭河下游歷史洪水對農業(yè)經濟發(fā)展的影響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農業(yè)國家,農業(yè)是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核心部門。而在封建社會小農經濟自給自足的生產模式下,生產具有一定的分散性。這使得古代農業(yè)發(fā)展非常的脆弱。一旦受到洪水災害的影響,勢必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
3.1 洪水暴發(fā)導致農田被淹
洪水對農業(yè)產生的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農田被淹。文獻中一般會使用淹斃農田、沙壓農田等字眼進行描述。但是,洪水的發(fā)生有大小之分,所以,史料中依據(jù)每次洪水發(fā)生的規(guī)模的不同,對相應的農田受災程度的描述也有所區(qū)分。
一級洪澇災害發(fā)生時,由于受災范圍小或者洪峰流量較小,一般不會對農田造成損失或損失很小,所以,相關的記載較少。而這些記載也只是對農田受災情況進行簡單的描述。例如《大荔縣志》記載,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大荔、華陰一帶“渭水溢,淹蓋禾苗,朝邑黃河水發(fā)”;《故宮奏折抄件》記載,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因河水山水漲發(fā),各有一隅村莊田禾被傷,間有沖塌房屋之處”等。從這些簡單描述當中可見,輕災的發(fā)生對農田帶來的影響非常小。雖然偶爾出現(xiàn)類似于《新續(xù)渭南縣志》(民國21年)中描述的,1883年五(6)月二十五(29)日,渭南南山小峪一帶發(fā)洪水,“近山膏腴之地,盡成石田”這樣的記載。但是,這些僅限于小范圍內的山洪,并未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失。
二級洪澇災害發(fā)生時,文獻記載往往會相對詳細些。如《重修華縣志稿》記載,清康熙三年(1664年),華縣地區(qū)“六(7)月二十二(15)日暮大雨,石堤峪水幾二丈,摧傾橋梁,沙沒稻田,水逾管道至趙村,侯坊等處”;《故宮奏折照片》記載,1821年,六(7)月中旬長安、藍田一帶連日大雨,山水陡發(fā),“沿河秋禾地畝間被沖淹”,長安縣下屬18個村莊被沖地21頃43畝,藍田縣下屬的39個村莊被沖地19頃21畝。從文獻記載的“水幾二丈”和這些具體數(shù)據(jù)中可以看出,二級洪澇災害發(fā)生時,受災面積之廣、洪水規(guī)模之大,由此帶來的損失也可想而知。
因為三級洪澇災害是由大范圍、高強度、集中性降水所造成的,所以,它所帶來的損失也是最為慘重的。如《三原縣志》(乾隆30年)記載,南宋淳熙六年(1179年),陜西“秋,陜西以水旱傷民田一十三萬七千七百余頃”;《重修朝邑縣后志》(康熙51年)記載,清康熙四年(1665年),大荔“連年河西決,沒田一千余頃,東北鄉(xiāng)被害尤甚”;《重修華縣志稿》記載,清光緒十年(1884年)“秋,華州羅紋河決,沖沒民田三百余傾”;《故宮奏折照片》記載,清光緒十六年(1890年),華縣“浸淹水旱地三百六十余頃”;清宣統(tǒng)二年(1910年),“八(9)月初旬,大雨連綿,灃河決堤,渭河泛濫,附近各村秋禾地畝均被水淹,成災實有六分”等。
從一級輕災的“禾田被傷”、“傷秋禾”到二級中災的幾頃、幾十頃,再到三級重災的數(shù)百頃甚至數(shù)千、數(shù)十萬頃,隨著洪澇災害等級不斷上升,受災農田的面積也在急劇擴大?梢姡闈碁暮Φ陌l(fā)生,最直接最明顯而且是最嚴重的破壞就是導致農田被淹沒。
3.2 洪水暴發(fā)使得農作物受損、糧食減產
洪水暴發(fā)對農業(yè)生產的破壞往往是毀滅性的。洪水發(fā)生,嚴重影響了農作物的正常生長,最終造成糧食減產甚至絕收。
當水災的破壞程度較輕時,史料中常使用“害稼”、“傷稼”等詞記錄當時農作物受損情況。例如,《新唐書》記載,唐開元二十二年(734年)關中地區(qū)“關輔秋水害稼”;《西安府志》(乾隆44年)記載,元泰定二年(1325年),關中地區(qū),“六(7)月奉元等路暑雨傷稼”;《故宮奏折照片》記載,1802年,長安“有被水沖塌房屋,傷損禾苗之處”等。諸如此類描述,說明洪水的發(fā)生,對農作物并未造成嚴重影響,不妨礙農作物的正常生長。
當洪水影響到農作物正常生長時,文獻中會出現(xiàn)有“麥澇損”等相關字眼。例如《舊唐書》記載,唐永淳元年(682年)關中地區(qū)“六(7)月雨,麥澇損”;《舊唐書》記載,唐太和八年(834年)七(8)月戊午(17日)蒲城,臨潼,富平等地“雨損夏麥”;《故宮奏折照片》記載,清乾隆五年(1740年),西安、長安、咸陽、臨潼、渭南、華縣、華陰等地因雨水過多,導致“所種秋禾稍較損傷”等。由此便知,洪水規(guī)模的不同,對農作物生長帶來的影響也不同。有些洪水雖然淹蓋了農田,但不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有些洪水雖然破壞了作物的正常生長,但并不妨礙人類正常的社會生產活動。
當洪水規(guī)模進一步擴大時,隨著降水范圍的擴大、降水量的增加以及降水強度的增加,洪水的破壞力也在不斷增強。從而導致農業(yè)生產受損、人民日常糧食需求受到影響。糧食減產時,史料中常出現(xiàn)有人民饑餓、受災幾成、收成幾成之類的相關字眼。如《涇陽縣志》(乾隆43年)記載,唐貞觀十九年(645年),涇陽“霖雨,饑”;《重修華縣志稿》(民國38年)記載,1792年,華縣“渭溢、沙壓民田大饑”;《故宮奏折照片》記載,1742年,西安、長安“八(8)月雨水過多,谷穗不實,收成僅七分上下”;《大荔縣續(xù)志》(光緒11年)記載,1851年,大荔“春、夏多陰雨,二麥黃疸歉收”;《故宮奏折抄件》記載,1896年,長安“計被災六分至七分不等”;《故宮奏折照片》記載,1910年,咸陽“八(9)月初旬,大雨連綿,灃河決堤,渭河泛濫,附近各村秋禾地畝均被水淹,成災實有六分”等。
當然,在以農業(yè)為主要生產部門的封建社會,洪水發(fā)生時,損失最慘重的莫過于糧食絕收。對于這部分,史料中也做出了詳細的記錄。例如,《明實錄》記載,1460年,除潼關以外的渭河下游地區(qū)“雨水連綿,秋成失望,人民缺食”;《咸陽縣志》(乾隆16年)記載,1709年,咸陽“三(4)月雨至五(6)月,麥收斗余,余禾未收”;《高陵縣續(xù)志》(光緒10年)記載,1877年,高陵“夏六(7)月大雨如注,平地水深三尺,田苗盡沒,是秋無禾,大饑,餓斃男婦三千余人”;《故宮奏折照片》中記載,1905年六(7)月初,咸陽地區(qū)東鄉(xiāng)龍保存等處“大雨過后,河水陡漲,漫溢堤岸,秋禾淹浸,成災十分”;《故宮奏折照片》中還有記載,1906年,大荔南鄉(xiāng)楊村,于六、七(7、8)月間陰雨連綿,“共計142畝均已崩落河內,一時難于修復,實系成災十分,夏秋沿河地畝被水沖塌之處一望彌漫,盡成澤國”等。
上述這些文獻,大都是對本年洪澇災害所造成糧食損失的直接描述。在查閱歷史資料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些記錄是間接地從糧食價格、稅收等角度反映洪水對糧食生產。如《舊唐書》中記載有,唐天寶十二年(753年),西安地區(qū)“八(9)月連雨二十余日,米涌貴”;唐廣德二年(764年),西安地區(qū)“自七(8)月大雨未止,京城米斗值一千文,蝗食田”等!睹鲗嶄洝分杏涊d有,明朝統(tǒng)治時期,1485年十(11)月,陜西西安地區(qū)因受水災影響,而免“夏糧子稅”;1501年十一(12)月,大荔“以水災免糧草子粒有差”。歷史文獻中有時還有例如《鄉(xiāng)土志叢編第一集》中所記載的,1770年,華縣“遇仙橋被水沖塌,次年歲荒”。這說明了某些洪水的發(fā)生還會影響到第二年的糧食生產情況。
從這些史料所記載的各種損失情況看,洪澇災害的發(fā)生,無論其規(guī)模大小,都會對作物生長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或大或小,影響較小時,并不妨礙農作物的正常生長;影響較大時,會導致糧食減產、絕收,有時還會影響來年的收成。
4 歷史時期的防洪救災制度
歷史時期,自周王朝建立至清王朝滅亡,曾有多個王朝在渭河下游平原地區(qū)建立都城,如秦都咸陽、西漢都城長安、唐都長安城等。隨著渭河下游地區(qū)的開發(fā)和經濟不斷地發(fā)展,該區(qū)域人口急劇增長、人類活動范圍不斷擴大,洪水暴發(fā)帶來的損失也越來越大。為了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各個王朝積極采取一列防災救災措施[<2<5<-<2<6<],不斷地完善防災救災制度。這些措施集中體現(xiàn)在水利工程建設和倉儲制度的建立兩大方面。
4.1 水利工程的修筑
封建時期的中國是一個典型的農業(yè)國家,農業(yè)的發(fā)展離不開水利的發(fā)展。因此,水利工程的修筑是治理水災、發(fā)展農業(yè)的首要條件。古代,水利工程的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灌溉;二是防洪;三是漕運。這三個作用與洪澇災害密切相關的是防洪、灌溉。
渭河下游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在秦漢時期達到了高潮,并且形成了龐大的水利網[<2<7<]。其中規(guī)模較大的有:秦朝的鄭國渠,漢朝的漕渠、龍首渠、六輔渠和白渠。秦始皇元年,即公元前246年,秦始皇任命水工鄭國在關中地區(qū)修建了鄭國渠。鄭國渠的修建使得“關中為沃野,無兇年”[<2<8<]。漕渠在公元前129年由著名水工徐伯主持修筑而成,與渭河平行,從長安引渭水注入黃河。龍首渠流經今陜西蒲城、大荔一帶,因為其所流經地區(qū)土質松軟,極易坍塌,所以采用鑿井的辦法來取代開渠,形成了10里長的井渠,井與井之間有水相通,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條地下水渠。因為鄭國渠是引涇水人洛水,所以在地勢較高地區(qū)并不能受益。所以,公元前111年,左內史兒寬在鄭國渠的北岸開鑿了六條小渠,即六輔渠。白渠,公元前95年修建,起自今陜西涇陽西北,向東至臨潼西北,引涇水入渭水。白渠修建后,人們稱贊道:“田于何所?池陽、谷口。鄭國在前,白渠在后。……且灌且糞,長我禾黍。衣食京師,億萬之口”[<2<9<]。除此以外還開鑿了成國渠、靈軹渠等。這些工程,相互之間形成的龐大的水利系統(tǒng),平時用于引水灌溉農田,一旦發(fā)生洪水,它們則可以用來泄洪,以減輕渭河干流的洪水壓力,有效地減輕了因洪水而造成的災難。
唐朝時期,不但注重水利工程的修造與維護,還加強了對水利工程建造的管理。在部門設置上,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專門管理水利事務的部門。中央掌管天下河渠堤防的是尚書省,尚書省工部的水部司郎中和員外郎負責各種水利政令的奏報。在京畿、都畿地區(qū)設有都水監(jiān),負責京畿和都畿地區(qū)的水利政令的執(zhí)行與監(jiān)察。在地方,由各州縣長官掌管當?shù)氐乃聞,某些地方還設有堤堰使、河渠使等管理相關事務。在行政管理上,唐朝的統(tǒng)治者經常通過頒布行政命令或法律條文來加強對地方堤防事務的管理。例如,《唐律疏議》卷二七《雜律》指出“諸盜決堤防者杖一百,若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贓重者坐贓論,以故殺人者減斗殺罪一等”,“其故決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贓重者,準盜論,以故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30]。
明清時期,用于防洪減災的水利工程建設進一步發(fā)展。兩朝政府也非常重視水利工程的興修和災害監(jiān)測預報。我國近代天文氣象學開創(chuàng)者——徐光啟就是明朝的農學家。他認為,對天文氣象的科學觀測以及預測能對晴、雨、水、旱等天氣變化做出正確的預知,進而指導災害的預防工作。清代地理學家劉獻廷更是提出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氣象物候的詳細記錄,建立國家性的災害監(jiān)測、預報系統(tǒng),并加以長期研究、利用。此外,清代還開辦了專門的水利學校,培養(yǎng)具有水利科學知識的人才,甚至還把興修水利作為考察地方官員政績的標準之一。
4.2 倉儲體系的完善
進入農業(yè)社會以后,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糧食有了剩余,人們逐漸意識到利用儲存糧食度過災荒之年的重要性。因此,倉——用于存儲糧食——便應運而生,并在夏朝時以一種制度現(xiàn)象出現(xiàn)。經過長期的發(fā)展,春秋戰(zhàn)國時期,倉的建造規(guī)模以及倉儲制度已漸趨發(fā)達。當時,各國都有自己的較為完備的倉儲體系。這時的糧倉,既是糧食的儲存機構,又是生產機構,是保證國家政治經濟生活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秦統(tǒng)一中國之后,更是形成了嚴格的、細密的倉儲制度和體系,并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漢朝時期,由大司農寺對倉進行專門管理。大司農寺在中央設立太倉署,其長官為太倉令,在地方設立郡國諸倉長。太倉是國家的大糧倉,此外,還建有敖倉、華倉、甘泉倉等大倉。其中,最重要的是建在滎陽的敖倉,它在秦至西漢時期一直以國家糧倉的形式存在。華倉位于華陰灌北渭口,華倉的儲糧可以通過漕渠運往長安,轉儲到太倉。秦漢時期,雖然建有大型的國家糧倉,但是,對災后救災起真正作用的是郡國的糧倉。因此,秦漢政府對地方糧倉的管理十分重視。如若發(fā)放地方糧倉的糧食,沒有中央政府的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倉賑災。秦朝時甚至還出現(xiàn)有《倉律》、《效》等法律形式的文件對糧食的存儲、使用進行嚴格的制度化管理。
到了唐朝,社會經濟水平顯著提高,人口增加、人類活動范圍不斷擴大,渭河下游地區(qū)的人口非常密集。因此,洪水發(fā)生帶來的損失較秦漢時期更為嚴重。唐朝政府更加完善了倉儲體系在災后賑災、救災方面的職能。唐朝當時建有常平倉和義倉用于賑災。貞觀二年四月,各州縣設置義倉,“貯之州縣,以備兇年”[31]。由此可以看出,義倉是為救災而專門設置的。它的設置,標志著唐朝的救災工作已步入正軌。義倉雖設在地方,但是各州縣沒有自主使用權。常平倉的設立晚于義倉,建于貞觀十三年。常平倉的主要功能是調節(jié)市場、平抑糧價。常平倉和義倉均由中央統(tǒng)一管理,糧食的發(fā)放須報請中央,由國家統(tǒng)一調控。在后來的發(fā)展過程中,常平倉和義倉的職能趨于一致,也常將二者統(tǒng)稱為常平義倉。由中央統(tǒng)一管理,雖然限制了各級官員以救災為名的中飽私囊,但是,真正用于救災時,往往不夠靈活。所以,在元和十三年,唐朝政府下放了常平義倉的經營權利,允許地方根據(jù)當?shù)匚飪r靈活調節(jié)市場,擴大糧倉儲備,方便救災。此時,地方政府仍沒有常平義倉的自主使用權。直至文宗大和后期,中央政府才放寬了限制,允許地方政府在當?shù)厥転臅r,向災民發(fā)放糧食,以及時緩解災情。
唐朝時期的倉儲制度、體系,對后世倉儲制度的建立、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例如,清朝時期在京都附近設有京通倉。京通倉是指設在北京和通州的京倉和通倉。在正常年份,京通倉主要用于儲存漕糧,保證軍需和官俸;在災荒之年,京通倉也用于賑濟災區(qū)。除京師外,清政府還在地方設有社倉。社倉內存糧主要來自于民間百姓自覺輸納。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和倉儲制度的不斷完善,才使得歷代政府在洪澇災害發(fā)生之后,能夠順利的進行賑災救災,緩解災情,保證國家正常的政治經濟生活。
5 結論
渭河下游流域在歷史時期不斷遭受著洪水的威脅,尤其是秦漢時期、唐宋時期以及明清時期。在這三個洪水發(fā)生的高峰期內,二、三級洪水更是頻繁,給中國古代勞動人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特別是對農業(yè)的影響最為深刻。例如,洪水發(fā)生造成農田被淹沒,農作物生長受到影響,嚴重時甚至導致糧食減產、絕產等。而古代中國是一個典型的農業(yè)國家,農業(yè)是國家經濟生活的基石,一旦農業(yè)受損,將會對整個國家各方面的運轉帶來嚴重影響。所以,古代勞動人民為了將損失降低到最低,不斷地對防洪減災進行探索、研究,并且逐步完善賑災、救災制度。比如興修水利工程、發(fā)展完善倉儲制度等,這些都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結晶。在這個過程中,雖然對生態(tài)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影響,但從總體上講,還是促進了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的農業(yè)以及整個經濟的發(fā)展。
在當代全球環(huán)境變化的背景下,對渭河下游歷史洪水的研究,使我們對該區(qū)域洪水災害發(fā)生原因有了正確的認識,告誡當?shù)鼐用裆踔琳麄人類,在經濟發(fā)展的同時要注意對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對該區(qū)域歷史洪水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該流域洪水發(fā)生、發(fā)展的規(guī)律。這不僅有利于當代社會的防洪減災工作的有效開展,保證渭河下游流域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該流域政治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更有利于當?shù)卣畯娜纸嵌日J識當?shù)亟洕l(fā)展政策的演變歷史,尤其是農業(yè)政策的發(fā)展與演變,正確地把握當前農業(yè)經濟發(fā)展態(tài)勢,進而采取符合當?shù)匕l(fā)展的、切實可行的農業(yè)政策,促進當?shù)剞r業(yè)的發(fā)展。
基金項目:陜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0J024);陜西省中央高;究蒲袠I(yè)務費專項基金項目(GK200901007)
通訊作者:查小春(1972—),男,陜西漢中人,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土地資源開發(fā)與環(huán)境演變。E-mail:zhaxch@sn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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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趙英杰(1987—),女,河北衡水人,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土地資源開發(fā)與環(huán)境演變。E-mail:hanbo 1996@126.com。
責任編輯: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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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渭河下游歷史洪澇災害對農業(yè)經濟發(fā)展的影響及其減災措施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3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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