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C2C交易中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商的法律責任
發(fā)布時間:2017-09-30 14:38
本文關鍵詞:論C2C交易中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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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日新月異,近幾年網(wǎng)絡購物風靡中國,而其中又以C2C電子交易最為出色。在迅猛發(fā)展的C2C電子交易過程中,由于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知識產(chǎn)權侵權、個人隱私得不到保護等風險的存在,其引發(fā)的糾紛數(shù)量也在不斷增長。因此C2C電子交易涉及的法律問題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及研究,其中包括對C2C電子交易中交易平臺提供商法律性質的研究。本文通過對國內學者們得出的賣方或者合營者說、居間人說、柜臺出租者說等學說進行分析,認為平臺提供商的法律性質類似于傳統(tǒng)的柜臺出租方,但又不完全等同。在認定了平臺提供商的法律性質后,本文從網(wǎng)絡柜臺出租方的角度,以淘寶網(wǎng)為例審視了平臺提供商在與其用戶之間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中的服務義務,諸如認證用戶身份、儲存信息數(shù)據(jù)、保護用戶隱私權等。隨后,本文整理了電子商務發(fā)展以來涉及平臺提供商法律責任的全國性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范及部分典型的地方規(guī)范,并在借鑒了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的相關立法現(xiàn)狀后,提出平臺提供商在合法經(jīng)營、平穩(wěn)有序運營、監(jiān)管商品及信息等方面負有法律責任,使用戶受到損失的,還應當就其違約或者侵權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國內目前關于平臺提供商的立法滯后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存在不夠完善及難以在實踐中操作等問題,但以一部全面的電子商務法律來規(guī)范平臺提供商等參與人的法律責任,既是解決C2C電子交易糾紛的迫切需要,也是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長遠需要。最后,本文建議電子商務立法應當遵循國際慣例,但不能照抄照搬,應在分析國內現(xiàn)狀后汲取符合國情的先進經(jīng)驗,并做好逐步完善的準備,在落實管理部門的前提下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要做到與網(wǎng)絡技術相結合,保持一定的前瞻性。電子商務法律的出臺將及時規(guī)范C2C交易市場,推動電子商務的順利發(fā)展。
【關鍵詞】:C2C 淘寶網(wǎng) 平臺提供商 法律定位 法律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復旦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0
【分類號】:D923.8
【目錄】:
- 內容摘要6-7
- Abstract7-8
- 引言8-9
- 第一章 C2C電子交易模式概況9-17
- 第一節(jié) 電子商務的概況9-10
-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及發(fā)展9-10
- 二、電子商務的類型10
- 第二節(jié) C2C電子交易模式的概況10-17
- 一、C2C電子交易模式的概念及類型10-11
- 二、C2C電子交易的優(yōu)勢及風險11-13
- (一) C2C電子交易的優(yōu)勢11
- (二) C2C電子交易的風險11-13
- 三、以淘寶網(wǎng)為例介紹C2C電子交易的流程13-14
- 四、C2C模式的主體及相互間的法律關系14-17
- 第二章 平臺提供商的法律定位及服務義務17-26
- 第一節(jié) C2C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商的概念及發(fā)展史17-18
- 一、C2C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商的概念17
- 二、C2C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商的發(fā)展史17-18
- 第二節(jié) C2C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商法律定位18-22
- 一、C2C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商法律定位的幾種學說18-20
- (一) 賣方或者合營者說18-19
- (二) 居間人說19
- (三) 行紀人及代理人說19
- (四) 柜臺出租者說19-20
- 二、本文的觀點——對柜臺出租說的甄別20-22
- 第三節(jié) 平臺提供商的服務義務22-26
- 一、提供技術服務22
- 二、認證用戶身份22-23
- 三、儲存信息數(shù)據(jù)23
- 四、監(jiān)控平臺信息23-24
- 五、監(jiān)管交易內容24
- 六、保護用戶隱私權24-26
- 第三章 國內外平臺提供商法律責任的立法現(xiàn)狀26-37
- 第一節(jié) 國內對平臺提供商的相關規(guī)定26-32
- 一、刑事方面26
- 二、行政方面26-30
- (一) 國務院的文件26-27
- (二) 商務部的文件27-28
- (三) 工商局的文件28-30
- (四) 煙草總局的文件30
- 三、民事方面30-31
- (一)、侵權方面30-31
- (二) 個人隱私權方面31
- 四、地方性法規(guī)31
- 五、行業(yè)規(guī)范31-32
- 第二節(jié) 國外對平臺提供商的法律規(guī)定32-37
- 一、美國32-34
- (一) 《統(tǒng)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32-33
- (二) 《1999年數(shù)字千禧年版權法案》33-34
- 二、歐盟34
- 三、德國34-35
- 四、新加坡35
- 五、日本35-36
- 六、韓國36-37
- 第四章 對我國平臺提供商法律責任的分析與立法建議37-44
- 第一節(jié) 合法經(jīng)營責任37
- 第二節(jié) 平穩(wěn)有序運營的責任37-40
- 一、提供穩(wěn)定的技術及服務38
- 二、提供合法合理的服務合同38
- 三、對用戶的身份進行認證38
- 四、保存用戶資料及交易信息38-39
- 五、保障用戶的知情權39
- 六、保護用戶的隱私權39-40
- 第三節(jié) 監(jiān)管責任40-41
- 一、監(jiān)管銷售的商品的合法性40
- 二、監(jiān)管信息的合法性40
- 三、監(jiān)管侵權行為40-41
- 第四節(jié) 民事賠償責任41-44
- 一、違約責任41-42
- 二、侵權責任42-44
- 第五章 對我國平臺提供商法律責任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建議44-48
- 第一節(jié) 國內立法的不足之處44-45
- 一、滯后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44
- 二、體系不夠完善44
- 三、缺乏可操作性44-45
- 第二節(jié) 立法面臨的困難45-46
- 一、法律制定周期長與網(wǎng)絡技術周期短的矛盾45
- 二、知識產(chǎn)權的封閉性、獨占性與網(wǎng)絡的開放性、分享性的矛盾45
- 三、司法成本高與網(wǎng)絡交易價值低的矛盾45
- 四、證據(jù)制度重實物與網(wǎng)絡交易虛擬化的矛盾45-46
- 五、行政管理地域化、職能單一化與網(wǎng)絡交易跨區(qū)域、跨管理部門的矛盾46
- 六、法律一國司法自治與網(wǎng)絡交易管理國際化的矛盾46
- 第三節(jié) 完善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46-48
- 一、遵循國際慣例,與國際接軌46-47
- 二、分析國內現(xiàn)狀,需逐步完善47
- 三、具有可操作性,落實管理部門47
- 四、保持一定前瞻性,與技術結合47-48
- 結束語48-49
- 注釋49-52
- 參考文獻52-54
- 后記54-55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鄭波;Grouupon式網(wǎng)絡團購關系的法律分析[D];上海交通大學;2012年
2 陳倩;網(wǎng)絡交易平臺服務商的注意義務[D];華東政法大學;2013年
,本文編號:948800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jingjilunwen/dianzishangwulunwen/948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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