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聚焦】"旅游吸引物權":想說立法不容易
本文關鍵詞:旅游吸引物權不可統(tǒng)一立法之辨析,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在《旅游學刊》2016年第7期中,左冰、保繼剛與張瓊、張德淼再一次就“旅游吸引物權立法”問題發(fā)表了自己的研究進展。雙方除對之前爭論的要點繼續(xù)進行補充論述以外,還各自提出了新的法律實踐方案。
仍然居住在安徽宏村景區(qū)里的老人
攝影:果果姐姐/橡樹攝影
回 顧“旅游吸引物權”概念的提出
“旅游吸引物權”這一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左冰、保繼剛撰寫的《制度增權:社區(qū)參與旅游發(fā)展之土地權利變革》(發(fā)表于《旅游學刊》2012年第2期)一文中。該文針對旅游社區(qū)居民“無權”和“去權”的狀況,,提出了“旅游吸引物權”這一新型產權權利,并指出我國農村社區(qū)參與權利失敗的制度性根源在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受限制支配、所有權主體“虛位”和旅游吸引物權“缺位”。
此后,兩位學者進一步提出了將“吸引物權”概念進行“法律化”的構想:由保繼剛、左冰撰寫并發(fā)表于《旅游學刊》2012年第7期的《為旅游吸引物權立法》(以下簡稱“保文”)從兩個目的地居民反對本地旅游項目的案例為切入點,提出從法律上清晰界定‘旅游吸引物’的權益屬性,以解決中國旅游發(fā)展實踐中所謂‘官商民博弈’的問題。該文同時也呼吁法律界學者加入“吸引物權”的討論。
于是,法學出身的學者張瓊、張德淼對“保文”做出了回應:發(fā)表于《旅游學刊》2013年第12期的《旅游吸引物權不可統(tǒng)一立法之辨析》(以下簡稱“張文”)從立法合法性角度對“旅游吸引物權統(tǒng)一立法”設想提出了質疑。張瓊等認為,從現(xiàn)行《物權法》規(guī)定來講,“旅游吸引物”這一概念過于寬泛,不宜對其進行統(tǒng)一立法;而要用法律手段解決“保文”中提及的案例的話,只需將“旅游吸引物”內容拆分、歸類,讓其適用其他多個相關法律即可,不需重復立法。
保繼剛、左冰:
《為旅游吸引物權立法》
張瓊、張德淼:
《旅游吸引物權不可統(tǒng)一立法之辨析》
文章主旨
將“旅游吸引物權”進行立法,明確利益分配原則
旅游吸引物作為整體不宜統(tǒng)一設立物權
適用法律
應修改現(xiàn)行《物權法》中的“地役權”,增加“旅游吸引物權”的規(guī)定
“旅游吸引物”大部分適用《物權法》,其余適用《合同法》《旅游法》,因此不必單獨對其立法
作者初衷
建議立法,對“土地國有”國情造成的旅游利益分配無法可依現(xiàn)狀提出法律對策
提倡積極利用法律,消極修改法律
之后,更多的學者也加入了爭鳴活動:辛紀元、曹務坤、吳大華以《旅游吸引物權的表達與實踐》(以下簡稱“辛文”)對保繼剛等、張瓊等兩方意見進行了對比評述,認為其觀點分歧的原因在于因雙方學科背景導致的對“旅游吸引物”概念理解的差異,進而提出旅游吸引物應該同時具有官方立法和非官方立法模式,其中官方立法應采用分散立法子模式。唐兵、惠紅以《民族地區(qū)原住民參與旅游開發(fā)的法律賦權研究——兼與左冰、保繼剛商榷》從目的地社區(qū)少數(shù)民族原住民的權益視角加入討論。左冰撰寫的《分配正義:旅游發(fā)展中的利益博弈與均衡》也從“官商民博弈”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的“民”的視角對旅游利益分配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深入討論了“旅游吸引物權”的本質——土地利益應該如何科學分配的問題。
參與討論文章:
左冰, 保繼剛. 制度增權: 社區(qū)參與旅游發(fā)展之土地權利變革[J]. 旅游學刊, 2012, 27(2): 23-31.
保繼剛, 左冰. 為旅游吸引物權立法[J]. 旅游學刊, 2012, 27(7): 11-18.
張瓊, 張德淼. “旅游吸引物權”整體立法保護質疑[J]. 法治研究, 2013(6):84-89.
張瓊, 張德淼. 旅游吸引物權不可統(tǒng)一立法之辨析[J]. 旅游學刊, 2013, 28(12): 90-96.
辛紀元, 曹務坤, 吳大華. 旅游吸引物權的表達與實踐[J]. 云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4,46(9):111-115.
延伸討論文章:
徐菊鳳, 任心慧. 旅游資源與旅游吸引物:含義、關系及適用性分析[J]. 旅游學刊, 2014, 29(7):115-125.
唐兵, 惠紅. 民族地區(qū)原住民參與旅游開發(fā)的法律賦權研究——兼與左冰、保繼剛商榷[J]. 旅游學刊, 2014, 29(7):39-46.
左冰. 分配正義:旅游發(fā)展中的利益博弈與均衡[J]. 旅游學刊, 2016, 31(1): 12-21.
總體看來,截至本期刊物發(fā)行之前,各方學者均同意“旅游吸引物利益分配”引發(fā)的矛盾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預防和解決,而分歧點則在應對哪部分內容立法,以及使用什么樣的形式來利用法律權力,才能保證利益分配過程合法、公正、科學以及易于執(zhí)行。
發(fā) 展“旅游吸引物權”辯論升級
2016年第7期《旅游學刊》刊登了左冰、保繼剛的《旅游吸引物權再考察》和張瓊、張德淼的《再論旅游吸引物的法律屬性》,兩方學者對“旅游吸引物權立法”展開了新一輪辯論。在本次辯論中,雙方仍然堅定地維持原有觀點,除對之前爭論的要點繼續(xù)進行補充論述以外,還各自提出了新的實踐方案。
左冰、保繼剛:
《旅游吸引物權再考察》
張瓊、張德淼:
《再論旅游吸引物的法律屬性》
文章主旨
對“張文”中的4個觀點一一進行反駁,并提出“旅游吸引物價值(資產)評估與定價”方法
繼續(xù)討論如何分解“旅游吸引物”以使其適用現(xiàn)行法律,并提出將“旅游吸引物”無形財產部分按知識產權處理
補充討論
回應“張文”與“辛文”的質疑:
1. “旅游吸引物權”并非重復立法
2. “旅游吸引物權”中的無形內容可以按“知識產權”內容理解
3.“旅游吸引物”具有排他性
4.在討論立法問題時,應對“旅游吸引物”按狹義內涵理解。
對“吸引物權”立法進行更深入、更涉及實踐問題的論述,指出將“旅游吸引物”分解的具體方案:
可以其分拆為“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信息”,分別對應《物權法》或《文物保護法》《合同法》、知識產權相關法律
新增方案
引入以門票收益為基準評估旅游吸引資產價值的方法,證明“旅游吸引物權”是可操作的
“旅游吸引物”還擁有“知識產權”屬性,可以通過知識產權相關法對其進行規(guī)范
對法律
的態(tài)度
法律是指引社會發(fā)展的工具,是可以被修改的,也是必須基于社會實踐基礎上的
應維護法律權威,積極利用法律,消極修改法律
本期爭鳴的兩篇文章各自就“旅游吸引物”概念,以及“立法或不立法的具體實施方案”兩大內容進行了論述。值得注意的是,兩方學者均提出了將“知識產權”內容引入“旅游吸引物權”的辯論,只不過左冰、保繼剛二人認為,“知識產權”內容能夠證明《物權法》無法管理全部的“旅游吸引物”,《物權法》存在空白地帶,因此,單獨為“旅游吸引物”立法十分必要;而張瓊、張德淼認為“知識產權”內容既然可以適用“旅游吸引物”中無形財產的內容,就不必再單獨為“旅游吸引物”立法了,綜合使用《物權法》、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以及《旅游法》《合同法》等等就可以解決“旅游吸引物”權益相關的法律問題?梢妰煞綄W者的分歧點不僅僅在對“旅游吸引物”的理解上,也在對“立法”的觀念差異上。
本期爭鳴文章列表:
左冰, 保繼剛. 旅游吸引物權再考察[J]. 旅游學刊, 2016,31(7): 13-23.
張瓊, 張德淼. 再論旅游吸引物的法律屬性[J]. 旅游學刊, 2016,31(7): 24-31.
未 來討論仍在繼續(xù)
“旅游吸引物”是個仍然處于爭論中的概念,中國的旅游相關法律也仍然在不斷完善之中。隨著“知識產權”概念的普及,影視業(yè)的“IP熱”也逐漸開始影響旅游業(yè),未來的“旅游吸引物”可能將具有更多形態(tài),新增更多和“知識產權”相關的問題。此外,“目的地社區(qū)居民”這一群體也已受到學界越來越多的關注,由于中國公民旅游活動的增加,這一關注也已開始逐漸向媒介輿論、向其他學科滲透。可以說,“旅游吸引物權”的爭論仍然是現(xiàn)在進行時。我們希望看到有更多學者對本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加入到這場辯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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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微信編輯:北京大學旅游研究與規(guī)劃中心 博士生 王臻真
本文關鍵詞:旅游吸引物權不可統(tǒng)一立法之辨析,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9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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