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基于功能主義的法人分類
本文選題:民法總則 + 法人分類; 參考:《比較法研究》2017年04期
【摘要】:《民法通則》確立了企業(yè)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的分類,其后的特別法立法也遵循了這一分類標(biāo)準(zhǔn)。在《民法總則》的制定過程中,有學(xué)者主張以德國民法的"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作為我國法人的基本分類。然而,立法者沒有接受這樣的理論觀點,而是在總結(jié)《民法通則》立法成果的基礎(chǔ)上基本堅持了原有的劃分標(biāo)準(zhǔn),將法人分類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及特別法人。這種分類考慮到不同法人的社會功能,從體系建構(gòu)的功能和規(guī)范功能實現(xiàn)的需求出發(fā),具有形式邏輯上的周延性和自足性,其所建立的法人類型體系具有開放性和流動性,有利于與其他法律的銜接,便于充分發(fā)揮不同類型法人的功能,便于公共管理。同時,功能主義的法人分類與結(jié)構(gòu)主義的法人分類也存在內(nèi)核上的相通性
[Abstract]: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establish the classification of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and non-enterprise legal person, and the later legislation of special law also follows this classification standard.In the process of making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some scholars advocate that the "corporation" and "financial corporation" of the German civil law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basic classification of the legal person in our country.However, the legislator did not accept such a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 but on the basis of summing up the legislative achievements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basically adhered to the original division standard, classified the legal person as a profit legal person, a non-profit legal person and a special legal person.This classification takes into account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different legal persons, proceeding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function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he realization of normative functions, it has formal logical periodicity and self-sufficiency, and the legal person type system established by it is open and mobile.It is advantageous to link up with other law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different types of legal persons and to facilitate public administration.At the same time, 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 of functionalism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 of structuralism also exist in the kernel.
【作者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xué)法學(xué)院;中國人民大學(xué)民商事法律科學(xué)研究中心;中國法學(xué)會民法典起草研究領(lǐng)導(dǎo)小組;
【分類號】:D92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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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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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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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3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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