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各成員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施情況考察及對我國經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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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各國金融合作,負責歐洲證券市場立法事宜,對各市場
2004年后加入歐盟的中東歐國家(以下稱為新歐盟成員國)在財務報告編制要求上大相徑庭(參見表2)。具體而言,新歐盟成員國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程度較高,除波蘭、捷克、匈牙利及斯洛文尼亞外,其他新歐盟成員國對上市公司或特定非上市企業(yè)要求完全按照IFRS編制合并及單獨
主體以及標準普爾、穆迪及惠譽三家評級機構進行監(jiān)管,
致力于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運行和優(yōu)化管理。ESMA下設歐洲實施協(xié)調會議(EECS),匯集各方關于IFRS的建議與意見,統(tǒng)籌負責IFRS的推廣實行,保證IFRS在歐盟各國的可實行性和高度一致性。截至2011年底,ESMA已審核通過有關企業(yè)合并財務報表會計處理操作問題的600多項實施決議,包括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披露、資產減值損失假設、風險因素陳述等各方面問題,有效保證了IFRS在歐盟范圍內的有效實行。
(三)歐盟成員國IFRS執(zhí)行現(xiàn)狀
歐盟除了要求境內所有上市公司合并財務報表必須采用IFRS編制外,對其他財務報表未有嚴格規(guī)定,給各成員國留有自由裁量權。歐盟各國通過自行選擇是否要求、允許或禁止采用IFRS編制上市公司獨立報表和非上市公司報表,,呈現(xiàn)出不同的財務報告模式與結果(表1)。
表1
歐盟各成員國會計模式選擇
財務報表,其中塞浦路斯已將IFRS完全納入其本國會計
準則中。原歐盟成員國中,也有部分國家如希臘、意大利積極推進本國會計準則與IFRS的趨同,要求上市企業(yè)及特定非上市企業(yè)采。桑疲遥迂攧請蟾婢幹茦藴;大部分國家如比利時、英國、丹麥等放松了財務報告的編制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采用本國會計準則或IFRS進行財務報表編制;但仍有部分國家如法國、德國等采取了保守態(tài)度,企業(yè)仍采用本國會計準則編制上市公司合并報表以外的其他財務報表。
從歐盟各成員國IFRS執(zhí)行報告中可以看出,各國差異化的IFRS趨同策略導致以國家主體進行財務報告制度劃分復雜且不具代表性。鑒于同一企業(yè)會以不同目的編制不同的會計報表,且合并報表和獨立報表的編制方法、作用、目的愈發(fā)不同,Nobes(1998)、SellIlom
andTomaszewski
(2006)提出如今會計模式劃分應不再僅關乎到國家主體,需具體到各財務報告的具體操作中。本文順應該思想,針對不同國家不同報表,以IFRS執(zhí)行程度高低(要求、允許
針對公司性質的不同,各國又做出更為具體的編制及報告要求,早期歐盟成員國(2004年前歐盟成員國)與
表2
或禁止執(zhí)行IFRS編制財務報表)為區(qū)分標準,研究歐盟各國財務報告準則的異同。
歐盟各成員國IIFRS執(zhí)行概況
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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