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知識產權損害賠償?shù)膽土P性救濟
發(fā)布時間:2019-09-06 19:34
【摘要】:目前我國對知識產權處于相對較低的保護水平。不過也要看到在國家層面確定建設成新型國家,要走技術創(chuàng)新的道路之后,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逐漸增強。知識產權的三個主要部門法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對侵權人因為侵犯知識產權所判處的賠償數(shù)額也有所增加,但對于知識產權的整體保護狀況,仍屬于保護力度不足。 我國的現(xiàn)行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采取的證據(jù)規(guī)則并不利于知識產權人尋求保護的法律救濟。按照知識產權的侵權賠償規(guī)則,權利人取得的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己方損失或者是侵權者的獲利的,在此情況下,賠償額完全有法院酌定。而法院按照民事訴訟中實行的“填平原則”或者“補償性原則”,即使法院酌定的賠償額能補償因為本次侵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但其他類似侵權中的損失,也會因為舉證能力問題而無法彌補損失。 知識產權保護所花費的成本,與通過保護而取得的利益是不成正比的。從事侵犯知識產權所獲得的收益也大于其風險和代價。因此現(xiàn)行民事訴訟中采取的“填平原則”、“補償性原則”的侵權賠償標準確實是難以做到有效地遏制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發(fā)生的。鑒于目前的知識產權維權困難的現(xiàn)狀,筆者試圖通過以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這種方式,以區(qū)別于目前知識產權賠償?shù)摹疤钇皆瓌t”、“補償性原則”,為權利人的維權提供另一種可行之路。對于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突破“填平原則”的理論依據(jù),文中做了重點論述。對于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具體制度的設定,也是本文論述的另一個重點。文章分成四部分,對上述問題進行具體探討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講述我國目前知識產權保護的現(xiàn)狀及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囊饬x。筆者通過對目前司法實踐的觀察,發(fā)現(xiàn)知識產權權利人為維護其權利遇到的種種困境以及目前知識產權法律對維權的局限,,認為有必要建立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二部分,以美國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為對比,結合臺灣、韓國等大陸法系的具體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總結域外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踐與經驗,為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提供建議和樣本。 第三部分,是對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正當性分析,從知識產權的性質為切入點,知識產權制度是社會政策工具,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是政府根據(jù)現(xiàn)實需要進行調整的。當政府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臅r候,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無需嚴格遵循現(xiàn)行民法的補償性賠償原則。此外,還闡述我國知識產權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結合《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蘊含的修改背景和知識產權保護趨勢,總結得出我國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依據(jù)和必要性。 第四部分,提出我國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和補充,包括了舉證制度的調整和懲罰性賠償?shù)臉嫿ā?br/> 【學位授予單位】:暨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3.4
本文編號:2532799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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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3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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