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知識產權法定賠償
發(fā)布時間:2017-11-08 22:05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知識產權法定賠償
【摘要】: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公開性以及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多發(fā)性是法定賠償被大量適用的客觀原因。立法的不完善使得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時缺乏統(tǒng)一標準,且賠償數額偏低。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說理和論證不充分等問題突出。我國知識產權法定賠償作為全部賠償原則的一種計算方法,應以正義、效率、利益平衡為價值追求,辯證、理性的借鑒他國成功的立法經驗,明確法定賠償的適用條件及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的基準、計算標準和參考因素。一方面完善立法,為法官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提供合理的路徑,抑制法官自由裁量中的任意和不確定;另一方面促進法官對判決數額的構成、依據進行充分的論證和說理。 為緩解法定賠償的濫用、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對法定賠償適用順位的規(guī)定應當充分發(fā)揮法定賠償的補充性功能。由于舉證程序要求低、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因此必須在窮盡了其他計算方法仍然不能確定賠償數額時才能適用。同時,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賠償數額偏低問題,在通過其他計算方法可以部分確定的情況下,對于未確定部分綜合各參考因素同時適用法定賠償計算,這樣既可以激發(fā)權利人舉證的積極性,又可以為提高賠償數額提供法律依據。此外,應當由法律賦予權利人在遵循知識產權法定賠償適用順位的前提下對適用法定賠償的請求權,,而對于侵權人請求適用法定賠償的情況,除權利人同意外,應當對侵權人的請求加以限制,本著利益平衡的原則,當權利人請求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時,應當保障侵權人的抗辯權。明確知識產權法定賠償的適用時間,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權利人提起訴訟之時和法庭辯論終結前,權利人可以根據證據等情況請求適用法定賠償,法官也可以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依職權適用。 適用法定賠償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因此,知識產權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在本著全部賠償原則的基礎上,以實際損失為基準,力求最終的賠償數額接近實際損失,為使賠償數額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應從取消法定賠償的最低限額和強化當事人的舉證程序要求兩點著手;為保證賠償數額不低于實際損失,除確立法定賠償與其他計算方法同時適用的賠償數額計算方式來提高賠償數額外,應適當提高《著作權法》、《專利法》中適用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降低對權利人提出的證據的證明標準的要求并讓侵權人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將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在法定賠償外單獨計算,此外,還應當明確對權利人的賠償優(yōu)先于行政法上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知識產權作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和中心,以知識產權的數量作為法定賠償的計算標準在包含了其他標準的優(yōu)勢的同時,克服了其他計算標準存在的不足,符合正義和效率的價值追求,有利于利益平衡的實現。在考慮適用法定賠償的參考因素時,應以權利人可能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可能的侵權獲利為邏輯起點,綜合考慮知識產權的類型、市場價值,侵權行為的方式、持續(xù)時間、范圍、規(guī)模,最后,考慮同類權利在同等條件下合理的許可使用費及權利交易費。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不應作為參考因素,否則法定賠償會帶有懲罰性色彩。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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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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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5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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