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強行租賃他人船舶的司法認定——對刑法基本精神的再呼吁
發(fā)布時間:2017-08-23 10:34
本文關(guān)鍵詞:論強行租賃他人船舶的司法認定——對刑法基本精神的再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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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刑事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為基點,以犯罪構(gòu)成為標尺,度量未經(jīng)權(quán)利人許可強行租賃他人船舶的行為,可以得出該行為不應當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的結(jié)論。對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眾多刑民交叉案件,應當以刑法的謙抑精神為指導,重視審判思維,堅持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的理念,將類似案件以民事或行政手段予以解決,嚴格控制刑法適用的范圍。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關(guān)鍵詞】: 強行租賃 強迫交易 刑民交叉 二次性違法
【分類號】:D924.3
【正文快照】: 一、案例提出與觀點評析(一)基本案情2008年7月,浙江涌津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涌津公司”)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向中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公司”)租賃“天駿”號挖泥船。2012年8月,涌津公司將該挖泥船租借給海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宏公司”)用于經(jīng)營。,
本文編號:72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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