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實證研究 ——以內蒙古自治區(qū)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5-02-10 20:29
尋釁滋事罪是我國刑法特有的罪名,本罪源自于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中獨立出來,自獨立以來在實踐和理論上就一直存在著適用的難題和存廢的爭論,是爭議最大的罪名之一。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作為尋釁滋事罪四種類型中較為常見的一種,雖然理論上對于該類型的研究成果甚多,但仍然有許多問題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尤其在司法認定過程中,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厘清始終是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面臨的最大問題。本文擬通過整理、總結內蒙古自治區(qū)2016年至2018年在裁判文書網及北大法寶網中的案件,以數據分析為基礎,梳理出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在司法認定中存在的爭議點,具體包括:客體爭議、隨意認定的爭議、多次方式的爭議、綜合情形如何認定、與故意傷害罪及聚眾斗毆罪如何區(qū)分等。在對爭議點進行分析后,嘗試為今后確立的司法認定標準提出建議:首先,應肯定本罪在現階段存在的特殊意義;其次,應當重視本罪客體即社會秩序在定罪中的地位;再次,重視犯罪動機的作用;最后,應當進一步明確“多次”的含義以及綜合情形的構罪問題。
【文章頁數】:4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內蒙古自治區(qū)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案件情況
(一)案件概況
(二)案件數據分類
1.相關構成要件方面
2.相關特殊案件方面
(三)典型案件概覽
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中爭議問題分析
(一)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方面
1.犯罪客體的認定
2.“隨意”的認定
3.“多次”方式的認定
4.綜合情形的認定
(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易混淆罪名界分方面
1.與故意傷害罪的界分
2.與聚眾斗毆罪的界分
三、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標準之提倡
(一)重視社會秩序在定罪中的地位
(二)正視犯罪動機的作用
(三)進一步明確“多次”的含義
(四)進一步明確綜合情形案件的構罪問題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4033037
【文章頁數】:4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內蒙古自治區(qū)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案件情況
(一)案件概況
(二)案件數據分類
1.相關構成要件方面
2.相關特殊案件方面
(三)典型案件概覽
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中爭議問題分析
(一)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方面
1.犯罪客體的認定
2.“隨意”的認定
3.“多次”方式的認定
4.綜合情形的認定
(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易混淆罪名界分方面
1.與故意傷害罪的界分
2.與聚眾斗毆罪的界分
三、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標準之提倡
(一)重視社會秩序在定罪中的地位
(二)正視犯罪動機的作用
(三)進一步明確“多次”的含義
(四)進一步明確綜合情形案件的構罪問題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403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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