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主體的認定——以勞動關系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4-12-11 01:51
與傳統(tǒng)的單位犯罪侵犯本單位之外其他主體權益的"對外"犯罪不同,在勞動關系存在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對內(nèi)"犯罪,被害人為本單位的員工,因此將傳統(tǒng)刑法中關于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適用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要進一步研究。同時,自然人在何種情況下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也需要慎重考量。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單位犯罪"主體范圍向"用人單位"擴張,并在一定程度上將該罪的適用范圍突破"勞動法所調(diào)整的勞動關系",對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的保護更為周全。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犯罪主體認定的司法實踐
二、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qū)分
(一)單位犯罪中“單位意志”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時的局限性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員作為自然人犯罪
(三)自然人獨資設立的企業(y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主體地位
(四)勞動報酬支付義務主體與刑事責任主體的分離
三、犯罪主體資格的確定
(一)“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范圍之辨
(二)“包工頭”的法律地位
(三)發(fā)包人和中間承包人犯罪主體認定的缺陷
四、以勞動關系為核心重構犯罪主體范圍
(一)勞動關系存在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二)“非法用工”情形下犯罪主體的確認
(三)建筑領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
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的作用與局限性
本文編號:4015993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犯罪主體認定的司法實踐
二、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qū)分
(一)單位犯罪中“單位意志”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時的局限性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員作為自然人犯罪
(三)自然人獨資設立的企業(y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主體地位
(四)勞動報酬支付義務主體與刑事責任主體的分離
三、犯罪主體資格的確定
(一)“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范圍之辨
(二)“包工頭”的法律地位
(三)發(fā)包人和中間承包人犯罪主體認定的缺陷
四、以勞動關系為核心重構犯罪主體范圍
(一)勞動關系存在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二)“非法用工”情形下犯罪主體的確認
(三)建筑領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
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的作用與局限性
本文編號:4015993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xingfalunwen/40159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