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中“持械”爭議問題探究
發(fā)布時間:2024-02-13 19:51
聚眾斗毆罪中只要參與斗毆者準備并持有了足以致人傷亡、足以造成對方乃至公眾產生不安全恐慌的器械,即可認定為"持械",對其加重處罰。對于預謀持械聚眾斗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了斗毆而攜帶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均以持械斗毆論處。對于預謀持械聚眾斗毆但對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攜帶器械進行積極阻止的,不應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對于在斗毆時部分人員持械、部分人員未持械的,對持械者、持械者的糾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聚眾斗毆中“持械”的認定
(一)“械”的范圍——并非以“兇器”為限
(二)“械”的來源——以事先準備為原則
(三)“械”的持有——以實際使用為原則
二、聚眾斗毆共犯的認定
三、結語
本文編號:389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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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斗毆中“持械”的認定
(一)“械”的范圍——并非以“兇器”為限
(二)“械”的來源——以事先準備為原則
(三)“械”的持有——以實際使用為原則
二、聚眾斗毆共犯的認定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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