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時代著作權刑法保護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10-08 17:59
人工智能無論是作為主體還是工具,新形勢下法律都還是空白。著作權刑法保護也進入新的階段,不再局限"營利為目的"的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行為標準,擴大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并打擊入侵人工智能系統(tǒng)破壞其學習能力的行為,使人工智能機器這類具有財產屬性和人身屬性的特殊主體得以保護。而人工智能的創(chuàng)作物也具有人身屬性和產品財產屬性,人工智能著作權需要雙重的刑法保護。
【文章來源】:安徽警官職業(yè)學院學報. 2020,19(01)
【文章頁數】:5 頁
【文章目錄】:
一、人工智能時代的著作權保護困境
(一)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缺乏法律保護
(二)智能化犯罪行為使著作權保護不及時
(三)侵犯目的呈現多樣化
二、我國著作權刑事保護現狀
三、域外人工智能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借鑒
(一)著作權保護范圍不斷擴大
(二)不局限于盈利為目的
(三)重視財產刑罰
四、我國人工智能時代著作權刑法規(guī)制及完善
(一)明確規(guī)定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權屬
(二)擴大侵犯人工智能著作權犯罪行為范圍
(三)取消“營利為目的”主觀要件
結語
本文編號:3424670
【文章來源】:安徽警官職業(yè)學院學報. 2020,19(01)
【文章頁數】:5 頁
【文章目錄】:
一、人工智能時代的著作權保護困境
(一)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缺乏法律保護
(二)智能化犯罪行為使著作權保護不及時
(三)侵犯目的呈現多樣化
二、我國著作權刑事保護現狀
三、域外人工智能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借鑒
(一)著作權保護范圍不斷擴大
(二)不局限于盈利為目的
(三)重視財產刑罰
四、我國人工智能時代著作權刑法規(guī)制及完善
(一)明確規(guī)定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權屬
(二)擴大侵犯人工智能著作權犯罪行為范圍
(三)取消“營利為目的”主觀要件
結語
本文編號:3424670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xingfalunwen/3424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