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拐賣婦女兒童罪認定淺析
發(fā)布時間:2021-04-12 06:58
今年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張寶艷直接提議將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點直接調(diào)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要重于綁架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本文從當(dāng)前的社會背景出發(fā),在實踐中如何能夠準(zhǔn)確無誤的認定本罪,及加重拐賣者量刑意義三方面出發(fā)來對本罪進行簡要的闡釋。通過本文,能夠讓大家更好地了解罪的本身以及提高本罪起刑點的現(xiàn)實意義。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19,(26)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社會背景介紹
二、本罪的準(zhǔn)確認定
三、加重對拐賣者量刑的意義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拐賣婦女、兒童罪六種加重情形的司法認定[J]. 王志祥. 法治研究. 2015(01)
[2]論拐賣婦女、兒童罪既遂的判斷標(biāo)準(zhǔn)[J]. 王志祥,韓雪. 法治研究. 2013(04)
本文編號:3132853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19,(26)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社會背景介紹
二、本罪的準(zhǔn)確認定
三、加重對拐賣者量刑的意義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拐賣婦女、兒童罪六種加重情形的司法認定[J]. 王志祥. 法治研究. 2015(01)
[2]論拐賣婦女、兒童罪既遂的判斷標(biāo)準(zhǔn)[J]. 王志祥,韓雪. 法治研究. 2013(04)
本文編號:313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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