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及其特殊罪名的犯罪對象區(qū)分——以“銷售假口罩案”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1-02-12 07:31
應當將制售偽劣口罩行為認定為一般偽劣產品犯罪還是特殊偽劣犯罪,存在爭議。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的答復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分歧,也為類似案件的區(qū)分提供了思路。一是厘清日常用品的含義、分類及其背后可能涉及的法益,尤其是不同使用環(huán)境下的不同刑法意義。二是作為認定依據(jù)的前置法必須是現(xiàn)行有效的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其他內部規(guī)范性文件不宜作為認定依據(jù)。三是以個案事實為依據(jù)并結合常理認定行為人主客觀方面,其主觀上明知或應知其生產、銷售的是特殊偽劣產品,客觀上可能危及特殊法益,才能認定為特殊偽劣產品犯罪。另外,此種認定存疑時,應根據(jù)"疑罪從無"、"罪疑從輕"原則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
【文章來源】:政治與法律.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制售偽劣口罩案件的實務爭議與認識分歧
(一)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語焉不詳
(二)典型案例的不同認定
1.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性的
2.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醫(yī)用器材罪定罪的
(三)最高司法機關的指導意見及其思路
(四)小結
二、生活用語的刑法規(guī)范化:日常用品的不同分類及其刑法意義
(一)《指南》關于口罩的分類(9)
(二)口罩的原始、客觀分類及其產品標準
(三)口罩分類的刑法意義
三、前置行政法規(guī)的探尋:特殊偽劣產品的認定依據(jù)
(一)醫(yī)用器材、醫(yī)療器械等相關概念的厘清
(二)前置行政法的層級和效力要求
(三)內部規(guī)范性文件、失效的規(guī)范等不宜作為認定依據(jù)
四、主客觀方面的考察: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是否可能危及特殊法益
(一)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或應知是特殊產品
1.不能脫離日常生活判斷標準
2.不能脫離行為人的認知水平
(二)客觀方面:是否可能危及特殊法益
(三)堅持罪疑從輕的原則
五、結論
本文編號:3030487
【文章來源】:政治與法律.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制售偽劣口罩案件的實務爭議與認識分歧
(一)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語焉不詳
(二)典型案例的不同認定
1.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性的
2.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醫(yī)用器材罪定罪的
(三)最高司法機關的指導意見及其思路
(四)小結
二、生活用語的刑法規(guī)范化:日常用品的不同分類及其刑法意義
(一)《指南》關于口罩的分類(9)
(二)口罩的原始、客觀分類及其產品標準
(三)口罩分類的刑法意義
三、前置行政法規(guī)的探尋:特殊偽劣產品的認定依據(jù)
(一)醫(yī)用器材、醫(yī)療器械等相關概念的厘清
(二)前置行政法的層級和效力要求
(三)內部規(guī)范性文件、失效的規(guī)范等不宜作為認定依據(jù)
四、主客觀方面的考察: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是否可能危及特殊法益
(一)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或應知是特殊產品
1.不能脫離日常生活判斷標準
2.不能脫離行為人的認知水平
(二)客觀方面:是否可能危及特殊法益
(三)堅持罪疑從輕的原則
五、結論
本文編號:303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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