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指定請托人捐款的行為
發(fā)布時間:2021-01-20 06:40
主觀上欲將他人財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就具有非法所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財物未過手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事實上對財物的支配權。贓款贓物的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本文認為將2007年《意見》中認定受賄中授意給予的對象限定在特定關系人的觀點并不妥當。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09)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分析意見
(一)李某具有個人非法所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二)李某客觀上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三)將2007年《意見》中認定受賄中授意給予的對象限定在特定關系人的觀點并不妥當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J]. 劉為波. 人民司法. 2007(15)
本文編號:2988581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09)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分析意見
(一)李某具有個人非法所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二)李某客觀上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三)將2007年《意見》中認定受賄中授意給予的對象限定在特定關系人的觀點并不妥當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J]. 劉為波. 人民司法. 2007(15)
本文編號:298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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