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適用的影響性因素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9-04-19 00:49
【摘要】:死刑適用的影響性因素(Impact factor)是指對死刑適用方式選擇具有重要影響的因素,正是這些影響性因素決定、左右著法官對被告人選擇何種死刑適用方式。影響性因素既有規(guī)范性因素也有非規(guī)范性因素,既有顯性因素也有隱性因素。通過死刑適用的影響性因素研究,能夠合理、科學界定死刑立即執(zhí)行、死緩限制減刑、死緩未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和標準,探究不同影響性因素在死刑適用方式選擇中的地位與作用,有利于實現(xiàn)案件事實之認定、評價明細化、規(guī)范化,進而規(guī)范死刑司法適用,完善刑事裁量體系,實現(xiàn)死刑適用方式選擇規(guī)范化,促進司法公正。學術研究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切實破解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問題,提升司法公信力;诖,本文的研究思路:一是在指導思想上,站位實踐服務實踐,以審判實踐中死刑適用為出發(fā)點,以實現(xiàn)死刑適用方式選擇之規(guī)范化為落腳點。二是在研究方式上,以死刑適用方式選擇過程中呈現(xiàn)出的明線——顯性因素、暗線——隱性因素為切入點,整理并提升決定、影響法官選擇死刑適用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規(guī)律性因素,改造摒棄決定、影響法官選擇死刑適用方式的違規(guī)性、恣意性、機會性因素,以規(guī)范顯性因素、隱性因素在死刑適用方式選擇中運行行為,構建死刑適用方式選擇規(guī)范化模式。三是在研究方法上,秉承理論研究與實證研究的統(tǒng)一,但以實證研究為主;秉承理論思維與工程思維的結合,但以工程思維為主;堅持“制度——結構分析”與“過程——事件分析”的結合,但更注重“過程——事件分析”。第一部分死刑適用的主要根據(jù)。一是從刑事法律規(guī)范角度看,根據(jù)《刑法》第48條和第50條規(guī)定,我國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zhí)行、死緩限制減刑、死緩未限制減刑三種適用方式。死刑適用方式選擇規(guī)范化研究的首要根據(jù)是刑事法律規(guī)范,既包括實體性規(guī)范、程序性規(guī)范和證據(jù)性規(guī)范,也包括立法、司法解釋、法律文件。這些刑事法律規(guī)范是死刑適用方式選擇的正當性根據(jù),是實現(xiàn)死刑適用方式選擇規(guī)范化的前提和基礎。二是從死刑政策角度看,我國的死刑之所以包含生刑、自由刑,主要歸因于“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死刑政策在死刑適用方式選擇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它能夠指引立法對死刑罪名、死刑適用方式的刪減與增設,也能夠指導、影響、決定法官對死刑適用方式選擇。因此,準確理解、貫徹“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對實現(xiàn)死刑適用方式選擇規(guī)范化至關重要。三是從刑罰功能角度看,死刑適用方式的確立兼具報應與預防,但主要基于報應觀念;死刑適用方式之選擇是以責任為基石,以正義為取向,但應在恪守罪責刑相適應的前提下追求正義。第二部分死刑適用中的顯性因素。通過對1095份死刑判決書1342名被判處死刑被告人的實證研究,從三個方面研究死刑適用方式選擇過程中體現(xiàn)出的顯性因素,并進行類型化。一是從死刑案件的主體性因素看,犯罪人與被害人的性別、年齡、職業(yè)及其角色關系,在選擇何種死刑適用方式的過程中呈出一定的規(guī)律性特征。二是從死刑案件的構成要件性因素看,在死刑適用方式選擇過程中最為重要的、起決定性作用的顯性因素是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結果,正常情況下,該類顯性因素基本決定了犯罪人的生與死、限制與未限制;同時,情節(jié)因素在死刑適用方式選擇中呈現(xiàn)出特殊的規(guī)律,如被告方賠償被害方諒解的未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三是從審判層級角度看,死刑案件的最終定讞要經(jīng)過一審、二審、復核程序,發(fā)回、改判、未核準的“理由”是死刑適用方式選擇的“指揮棒”,影響死刑適用方式的選擇,通過對發(fā)回改判死刑案件原因及其結果、未核準死刑案件原因的梳理、歸納、探究審判層級因素影響死刑適用方式選擇的特征。第三部分死刑適用中的隱性因素。隱性因素廣泛存在于死刑案件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諸環(huán)節(jié)中,在審判中有其特定的位置,司法前見、邏輯推理、事實取舍、證據(jù)采信、經(jīng)驗參與以及其它權力滲透等都是對隱性因素的表述方式。通過對426名從事死刑案件審理法官的問卷調(diào)查、訪談,分析研究決定、影響法官選擇死刑適用方式的隱性因素。該類隱性因素是客觀存在的,是在顯性的死刑判決書中未載明也無法載明,是死刑適用方式運行的“暗線”,只能通過對法官的問卷調(diào)查、訪談的形式進行搜集、梳理、研究。根據(jù)對426份樣本的研究,決定、影響法官選擇死刑適用方式的隱性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案件社會結構因素的影響,包含個體性因素和群體性因素,前者主要是案件當事人因素和法官因素,后者主要是新聞媒體的報道關注、信訪因素等;二是審判管理性因素影響,主要是審判機關內(nèi)部的績效考核、審委會、請示報告和法院外部的案件評查等,對法官選擇死刑適用方式的影響力度大;三是證據(jù)瑕疵因素的影響,死刑案件的證據(jù)瑕疵程度、不法官對瑕疵證據(jù)的可接受程度嚴重影響死刑適用方式選擇,也為“留有余地”判決之形成提供了空間。第四部分死刑適用問題的理性反思。通過對第二部分、第三部的研究,當前在死刑適用方式選擇中存在一些嚴重問題,這些問題是制約死刑適用規(guī)范化的主要因素。一是刑事立法規(guī)范的抽象性,缺乏可操作性。何謂“罪行極其嚴重”、何謂“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在這事關“生死”攸關的問題上,將其判斷、選擇權幾乎完全推諉或禪讓于司法,由法官自由裁量,使死刑適用方式選擇規(guī)范化難度陡增。二是構成要件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結果——缺乏規(guī)范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手段極其殘忍表述混亂;犯罪后果嚴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認定不一;法定情節(jié)與酌定情節(jié)、應當型情節(jié)與可以型情節(jié)、責任型情節(jié)與預防型情節(jié)適用紊亂。三是在死刑適用方式選擇過程中,審判權運行與其它權力、案件社會結構、法官個人認知之間相互嵌入,而且這些因素之間是相互依賴、相互強化,各“權力擁有者”借助“領導、監(jiān)督、指導”等正當事由,充分發(fā)揮其影響力,雖有覺察但卻無法尋覓,更無法規(guī)范化。一方面,當事人及利益相關者借助新聞媒體、信訪等因素撬動領導權力,并以此滿足自己訴求;另一方面,各種審判管理性因素,如績效考核、案件評查、群眾滿意度排名等,如同懸在法官頭上的“刀”,不知道何時落下,但為了不讓這把刀落下,就必須全力投“掌控刀者”之所好,否則“死”的很慘。第五部分死刑適用的完善與思考。該部分是基于死刑適用方式選擇中的立法規(guī)范、顯性因素、隱性因素及其存在問題,有針對性構建死刑適用方式選擇規(guī)范化模式。一是死刑適用規(guī)范化模式的理論依據(jù),主要理論依據(jù)是社會權力理論、案件社會結構理論及裁判模式理論。二是死刑適用方式選擇規(guī)范化的顯性因素,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結果)、犯罪案件的主體性因素(犯罪人人格、被害人過錯、被告方賠償、被害方諒解),該類因素是法官在選擇死刑適用方式時應當起決定性作用。三是死刑適用方式選擇模式的主要類型,針對《刑法》第50條規(guī)定的“9種情形”設定不同的死刑適用模式,根據(jù)犯罪行為所造成結果的形態(tài)可以分為“人身傷害性”和“非人身傷害性”。因此,在死刑案件中,“死刑適用模式”存在兩種情形,即人身傷害性死刑適用模式和非人身傷害性死刑適用模式。就人身傷害性死刑適用模式而言,有單一型人身傷害性死刑適用(模式主要適用于死刑案件中具有人的死亡、傷殘或性侵等情形,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和復合型人身傷害性死刑適用模式(存在單罪復合型和數(shù)罪復合型兩種,前者是指存在侵財和害命兩類犯罪事實,但僅定一罪的,如搶劫罪、綁架罪;后者是指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兼具有人身傷害和謀取財物,實施的數(shù)個犯罪行為,構成數(shù)罪,犯罪人觸犯多個罪名,是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另罪的復合,如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詐騙罪等)。就非人身傷害性死刑適用模式而言,主要適用于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死刑犯罪,如販賣毒品罪。通過分類型死刑適用模式的構建實現(xiàn)死刑裁量明細化、規(guī)范化。四是死刑適用中隱性因素的規(guī)制,隱性因素與顯性因素是一體兩面,具有內(nèi)在的耦合性,隱性因素的規(guī)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案件社會結構因素和審判管理性因素,案件社會結構因素主要是個體性案件社會結構因素和群體性案件的社會結構因素。審判管理性因素主要是縱向的上下級法院間的管理性因素和橫向的法院與黨委、人大之間的管理性因素。法官選擇死刑適用方式的的內(nèi)心機理是較為隱秘的,特別是隱性因素的運行,更增加了死刑裁量的神秘性。那么,如何實現(xiàn)隱性因素規(guī)范化,應當以法官為核心,在其外圍構建起形式多樣、層級各異的防火墻,防范不正當?shù)囊蛩厍度胨佬滩门羞^程。第一道“防火墻”是“社會信息”,主要被告方、被害方的社會地位及其背后的社會關系網(wǎng)絡的阻隔,盡可能的將案件的社會信息阻擋在審判場域之外。第二道“防火墻”是“審判管理性因素”的阻隔,有橫向管理性因素阻隔與縱向管理性因素阻隔兩個維度,橫向管理性因素阻隔主要是指地方黨委政府、人大政協(xié)、政法委等“權力部門”,這種阻隔一是靠“權力部門”的自我約束,二靠審判機關的“抗壓能力”,不能犯“軟骨病”,縱向管理性因素阻隔則是指上下級法院的審判管理權;第三道“防火墻”提升法官自身的免疫力,并對媒體關注案件、存在信訪隱患的死刑案件進行風險評估。在當前社會背景下,社會性因素嵌入法律適用,已成為當代司法運行行為的顯著特征。死刑適用方式選擇,是一個內(nèi)涵極其豐富、外延相當廣闊的過程,既是法律性問題也是社會性問題,既是法律實踐也是法治實踐。因此,對依法應判處死刑的案件,選擇何種死刑適用方式,不僅受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結果、犯罪情節(jié)及人身危險性等顯性因素影響,而且受死刑案件的社會結構因素、審判管理性因素等隱性因素影響。這些影響性因素的在死刑適用方式選擇中的作用有大有小,有的起決定性作用。希冀經(jīng)由對死刑適用的影響性因素研究,實現(xiàn)死刑適用方式選擇的規(guī)范化,完善法官裁量權,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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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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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董v,
本文編號:246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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