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中“明知”的認定
發(fā)布時間:2018-10-20 10:26
【摘要】:刑法第14條規(guī)定,明知自己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懊髦币蚱淠芮∪缙浞值乇硎龇缸镏饔^構成要件要素的內容,而成為我國刑法中使用頻率非常高的一個法律術語。在我國現(xiàn)行刑法制定之初,就共有30條法律條文共33處使用“明知”一詞。在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分則再次新增加6個條文共9處“明知”的內容,使“明知”的使用達到36個條文共42處之多。其中,“明知”在總則當中占1處,在分則中占41處!懊髦笔切淌铝⒎ㄕ咂毡檫\用來表述犯罪主觀的要素之一,也是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焦點問題之一。刑法使用“明知”頻數(shù)如此之高,對于它的理解或者定義應該是清晰的、統(tǒng)一的、不存在疑惑的,必然地會形成共識性的理解。我國刑法學者對于“明知”的內涵存在重大的認識分歧,主要分歧有:存在混搭使用、表達模式使用、表述模式的級次混亂、含義不統(tǒng)一等,不僅導致刑法用語在文理上混亂,也混淆了罪過的基本類型劃分,且影響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正確理解這一構成要素,有助于故意犯罪的認定,也有助于此罪與彼罪的劃分。全文分為以下六個部分:第一個部分介紹刑法中“明知”有關規(guī)定及存在的主要問題。該部分主要介紹我國刑法條文中使用“明知”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明知”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問題是兩種罪過形式中使用、層級存在沖突以及含義的不統(tǒng)一。第二部分主要介紹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對“明知”的基本觀點。該部分中我國學者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主要舉例四種不同的學說,即排除說、包含說、替代說以及四級區(qū)分說,并對學者的觀點進行相應的評述。第三部分主要對“明知”進行釋義。本部分主中要講述從詞源角度、主觀認識體系當中對“明知”的含義進行闡述,接著將“明知”與相關的概念進行辨析。最后的提出關于明知含義的基本觀點,即“明知”是指知道和推定知道。第四部分主要是對“明知”的內容進行闡釋。首先先提出刑法學界關于“明知”內容的基本觀點以及從構成要件要素事實性認識的學說,接著從事實性構成要素部分與違法性構成要素部分進行闡述,最后得出“明知”的內容包括事實性構成要素和違法性構成要素,其中事實性構成要素當中包含對行為、對象、結果、因果聯(lián)系以及法律規(guī)定特定事項的認識。第五部分主要是講述刑法總則“明知”與刑法分則“明知”兩者之間的關系。先引出相關學者的有關觀點,主要有注意規(guī)定說、區(qū)別說以及對象不同說的觀點。該部分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即刑法分則中“明知”是有著存在的必要的,不應當取消;其次刑法分則與刑法總則是存在著區(qū)別,刑法總則不能代替刑法分則的“明知”,其中分則的“明知”有著其獨特的價值,主要體現(xiàn)為“入罪”標準和人權的保護。第六部分主要講述使用推定方式作為明知的認定方式。該部分先闡述從“明知”的直接認定,并引出推定方式。接著該部分講述推定的概念的價值,并且提出推定是有存在的必要和價值。該部分也提出“明知”的創(chuàng)設規(guī)則,并說明“明知”推定適用的相關規(guī)則。該部分除理論之外,同時也結合案例進行分析。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4
本文編號:2282865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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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梁;論刑法中“明知”的認定[D];廣西師范大學;2017年
,本文編號:228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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