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數(shù)認定的新標準與吸收犯概念的重構(gòu)
本文選題:罪數(shù)認定標準 + 罪過與法益; 參考:《江西警察學(xué)院學(xué)報》2016年01期
【摘要】:罪數(shù)認定標準是定義吸收犯的前提和根據(jù)。要給吸收犯下一個普遍認可的定義,首先要確立一個科學(xué)合理的罪數(shù)認定標準。依據(jù)確立罪數(shù)認定標準的目的,應(yīng)當(dāng)以罪過與法益共同作為罪數(shù)認定標準。該標準可表述為:行為人基于一個罪過侵犯了一種法益或數(shù)種法益,或者基于數(shù)個罪過侵犯了一種法益均構(gòu)成一罪;行為人基于數(shù)個罪過分別侵犯了數(shù)種法益則構(gòu)成數(shù)罪。據(jù)此標準將吸收犯定義為:行為人基于數(shù)個罪過,實施了數(shù)次行為,侵犯了同一法益,或者侵犯了數(shù)個同種非個人專屬法益,或者侵犯了數(shù)個具有包含關(guān)系的法益的犯罪形態(tài)。
[Abstract]:The standard of determining the number of crimes is the premise and basis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absorbing crime. In order to define the crime of absorption, we must first establish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tandard for determining the number of crimes.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standard of crime number determination, we should regard crime and legal interest as the standard of crime number determination. This standard can be expressed as: the perpetrator infringes one kind of legal interest or several kinds of legal interest on the basis of one sin, or violates one kind of legal interest on the basis of several sins, and the actor violates several kinds of legal interest on the basis of several sins. According to this standard, the absorptive offense is defined as: the perpetrator has committed several acts based on several sins, which infringes the same legal interest, or infringes on the same non-individual exclusive legal interest, or infringes on several criminal forms of legal interests that contain relations.
【作者單位】: 江西警察學(xué)院;
【基金】:江西省社會科學(xué)“十二五”規(guī)劃基金資助項目“罪數(shù)理論研究”(項目編號:12FX03)
【分類號】: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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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3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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