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定性問題研究
本文選題:危險方法 + 公共安全 ; 參考:《法學雜志》2015年08期
【摘要】:刑案定性是選擇定罪規(guī)范適用于庭審查明的事實,認定被告人是否犯有指控罪行的法律判斷活動,其間還要對定罪規(guī)范中含義不清的詞語進行解釋。"以其他危險方法"只是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兜底"方法,必須符合后四者的共同特征。"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險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實際損害或者構(gòu)成具體危險,不合只是引發(fā)公眾心理恐慌的情形。區(qū)分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非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看行為危及的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安全還是特定個人的安全,二看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安全的行為符合一個還是多個犯罪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定性,必須嚴格執(zhí)行罪刑法定原則,反對以結(jié)果事實反推行為事實,做到行為判斷和結(jié)果判斷并用。
[Abstract]:The characterization of a criminal case is the selection of the conviction norm to be applied to the facts established by the trial, 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the accused is guilty of the alleged crime or not,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ambiguous words in the conviction norm. " In other dangerous ways, "the" bottom "method of setting fire, breaking water, exploding, and dropping hazardous substances must conform to the comm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st four."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refers to situations in which dangerous behavior causes actual harm to public safety or constitutes a specific danger, and does not only lead to public psychological panic."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and the crime of non-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is that the behavior endangers the safety of the majority or the safety of the particular individual, and the act endangering the safety of the non-specific majority accords with one or more crimes. It is necessary to strictly enforce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crime by using dangerous methods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public safety cases, to oppose taking the resultant facts as facts, and to judge and use the behaviors and results.
【作者單位】: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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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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