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受賄罪的立法完善
本文選題:受賄罪 切入點:立法完善 出處:《學(xué)術(shù)探索》2015年09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受賄罪在主體、罪狀表述、情節(jié)考量、刑罰體系等方面均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受賄罪的主體應(yīng)當從"身份論"轉(zhuǎn)向"公務(wù)論",更加注重公權(quán)力的廉潔性。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這一表述太過模糊、曖昧,應(yīng)將其修改為基于職權(quán)或權(quán)勢。財物說、財產(chǎn)性利益及部分非財產(chǎn)性利益說、利益說均存在缺陷,應(yīng)將受賄對象限于財產(chǎn)性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除為理論及實務(wù)界徒增煩惱之外,別無他用,應(yīng)予以取消。受賄罪的立法規(guī)定應(yīng)該以數(shù)額為主,兼顧其他情節(jié)。現(xiàn)行刑法關(guān)于受賄罪的刑罰規(guī)定存在缺陷,應(yīng)該廢除死刑、完善罰金刑及沒收財產(chǎn)刑。
[Abstract]: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s in the subject, the description of the crime,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circumstances, The subject of bribery crime should change from "identity theory" to "official theory" 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ncorruptibility of public power. It is too vague and ambiguous to make use of the convenience of duty. It should be modified to be based on authority or power. The theory of property, property interest and some non-property interests have defects. The object of bribery should be limited to property interests. Besides adding annoyance to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the elements of seeking benefits for others should be abolished, and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amount of money. It is necessary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and perfect the penalty of fine and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作者單位】: 昆明理工大學(xué)法學(xué)院;北京師范大學(xué)刑科院;
【分類號】: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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