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公平正義理念_量刑公正與刑法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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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公正與刑法目的解釋
姜濤.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關鍵詞: 刑法目的解釋/量刑公正/難辦案件/刑罰目的
內容提要: 立基于量刑公正的考量,疑難案件中定罪與量刑之間有失比例的矛盾無可避免。定罪與量刑不僅是以刑事責任為中介的因果歷程,而且是以刑法解釋為調適的有效對接,同時也是以刑罰目的為依循的一體運作。在立法既定的情況下,刑法目的解釋能夠合理化解定罪與量刑之間的矛盾,滿足實現量刑公正的需要。刑法目的解釋應該以刑罰目的為基準邏輯展開,,并且充當法源的刑法目的解釋應當被禁止,而指導法官量刑的刑法目的解釋應當被守護。
一、問題的提出
“刑法是將作為犯罪構成的犯罪與作為法律后果的刑罰連接在一起的國家法律規(guī)范的綜合!盵1]作為法律規(guī)范的一種,“‘罪’與‘刑’的有機結合,這是刑法評價的基本方式,刑法規(guī)范既包含了對可能危害某種積極價值的行為的描述,即犯罪,又包含了刑法對這種危害行為的態(tài)度,即刑罰。”[2]因制度轉型時期日益復雜的生活態(tài)勢所導致的大量疑難案件,成為當前刑法學研究中非常惹眼的一景。對之如若處理不當,必然會影響量刑公正的實現。[3]
從理論上分析,之所以會在刑事司法中存在定罪與量刑之間的矛盾,這是因為:(1)由于立法者認識上的局限,不同犯罪在構成要件上會有交叉或模糊地帶,比如,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等。當然,立法者認識上的局限并不必然地體現為刑法規(guī)范會采用模糊性的語言,比如,刑法中的概括性規(guī)定,就是立法者為了應付某些不可預見的情況而采用的一種策略。(2)立法保持不便,但社會生活在變。這就造成刑法的確定性與社會生活變遷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是刑法與生俱來的一個“胎記”,沒辦法抹去,而且隨著社會轉型,這種矛盾愈來愈突出。(3)隨著司法民主化進程的推進,公民參與意識逐步增強,民意在司法中的作用愈來愈重要,無論是“許霆盜竊案”,抑或“張偉銘醉酒駕駛案”等,民意對司法形成有力的制約,從而使司法追求社會效果的維度得以凸顯。(4)嚴格規(guī)則與現實生活中的案件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按照立法者預設的條件發(fā)生著,但疑難案件也是一種客觀存在,與立法意圖存在相當的反差。在出現疑難案件后,如何定罪與量刑往往面臨著難題。由此決定,如果具體個案的定罪與量刑之間的矛盾無法通過量刑情節(jié)有效調和,而且存在著對構成要件或量刑情節(jié)適用的不同理解和掌握,這種不同的理解和掌握會導致量刑結果上的較大差異,使同樣的行為受到罪與非罪或者在量刑上存在畸輕畸重的對待。這就為具體生動的刑事司法中定罪與量刑之間矛盾的形成留下了空間。
在定罪與量刑發(fā)生矛盾時,應該如何實現量刑公正?不難看出,在我國刑法第3條規(guī)定的罪刑法定原則之下,刑法只解決了“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的問題,而沒有解決犯罪處于“此罪與彼罪兩可臨界點”時的定罪與處罰以及具體個罪的宣告刑選擇問題,所以在理論與實踐上引起了爭議。本文認為,對于在疑難案件中實現量刑公正,需要借助于刑法目的解釋。
二、定罪與量刑之間的關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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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5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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