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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5-02-04 16:56

 

  論文摘要 文章主要針對當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中物質損失賠償、精神損失賠償和死亡賠償金這三個爭議最大的焦點進行討論,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論文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賠償范圍 物質損失賠償 精神損失賠償 死亡賠償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之一,它是指在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同時,可以針對被告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財產的損失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在我國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賠償范圍的不確定導致我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采用了不同的標準。文章針對當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爭論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物質損失賠償問題

  物質損失是相對與精神損失而言,它是一種可以通過一定方式用金錢來衡量的。物質損失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問題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直接決定了賠償的范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害人在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同時追求被告民事責任的權力。即使是國家和具體的財產因被告的違法犯罪行為而造成損失,檢查機關也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我國相關法律只是將被害的損失定義為物質損失,并沒有對物質損失進行詳細說明。例如物質損失包括哪些內容、如何計算損失、計算損失的標準等等內容都沒有明確的說明。雖然之后我國相關的法律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將物質損失分為兩種:直接的物質損失和因財務損害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另一相關法律對物質損失計算和內容做了相關的規(guī)定,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從上面的我國相關法律對物質損失的分類來看,被害的人物質損失可以總結為因違法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和以及因財務損失而造成的物質損失,并且物質損失必須是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兩種。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爭論也主要集中集中于此。
  首先,不同的專家和學者對物質損失的理解不同。第一,間接損失是否屬于必然損失。一些專家和學者認為必然損失和違法行為存在因果聯系,間接損失是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被害人未可以獲得的利益造成損失,而必然損失是指被告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被害人在某個階段一定會獲得的利益損失。從兩者的含義來看,必然損失和間接損失存在的損失范圍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間接損失屬于必然損失范疇,間接損失應該納入物質損害賠償范圍。但是也有部分專家和學者認為間接損失不因納入物質損失賠償范圍。他們認為從理論上來看,間接損失衡量難度大,甚至一些間接損失無法衡量。例如被害人可能通過努力獲得的加班費、發(fā)明獎等等,這些在司法實踐中都難以量化和計算,因此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將間接損失納入賠償的范圍。只考慮直接物質損失使賠償的范圍更加容易確定,而且方便了物質損失賠償的計算和衡量,雖難這種賠償方式難以賠償受害人全部的物質損失,但是保證了被害人最低限度的物質損失賠償,相對來說這也是一種較為合理的物質損害賠償方式。
  其次,我國的法律理論對損失的具體類別上的觀點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我國的立法只是在兩個方面有較為明確的說明,一是人身損害,二是因財產損害造成的物質損失,但是我國的立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其他情況造成的物質損失是否應賠償。被告的犯罪行為造成被人的物質損失的方面不僅僅只是體現在物質的損毀上,它也體現在被告人占有、處置被害人財務而造成被害人財務損失上。而在我國的民法中的賠償內容包含了以上所有類型的物質損失。
  筆者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中應該違法行為造成的部分間接損失也納入物質賠償范圍之內,但是要嚴格制定間接損失的認定標準,尤其要明確犯罪行為和間接損失之間的因果聯系,將缺乏因果聯系的間接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內。通過制定嚴格的認定標準將間接損失的認定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內。同時,應該遵循民事訴訟的相關要求,將因被告人占有、處置被害人財務而造成被害人財務損失也納入賠償的范圍之內。

  二、精神損失賠償問題

  (一)精神損失難獲賠償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有權利對被告人提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但是在相關的賠償范圍規(guī)定中并沒有將精神損失納入賠償的范圍,在后續(xù)的法院是否受理精神損失民事訴訟的批復中規(guī)定不將精神損失納入賠償的范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精神也將精神賠償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因此,根據當前我國的法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失不再行使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之內,只有物質損失才可以獲得賠償。
  (二)賠償范圍和民事法律法規(guī)沖突
  根據相關法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除了要符合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之外,還要符合民事訴訟法以及民法的相關要求。但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民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被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被納入賠償的范圍,這和相關法律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規(guī)定將精神損害不再賠償范圍的規(guī)定產生沖突。根據我國的民法相關條款,被害人有獲得精神損失賠償的權力,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被害人因健康、生命等權利遭受侵害或威脅而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一般的民事訴訟有區(qū)別,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具有民事訴訟的性質。
 。ㄈ⿲⒕駬p害納入賠償范圍的必要性
  在當前我國要良好和諧的社會環(huán)境,必須將精神損害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之內,而且隨著我國社會法制的不斷進步,我國要不斷完善司法實踐必須將精神損害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這也是促進我國社會不斷進步的需求。
  1.建設和諧社會的需求
  首先,我國建設和諧社會既為人們創(chuàng)造一個公平的法制社會,在和諧社會,人的合法權利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而不遭受他人的侵犯,我國要建立和諧社會需建立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的基礎之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因沒有精神損失賠償,普通民事訴訟中被害人獲得的賠償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獲得的賠償要高一倍。許多被害人的家屬因賠償不足而產生一些負面心理。例如對被告人家屬抱有怨恨心理、對我國的司法公正和工作產生動搖,置疑我國的司法的公平和公正。甚至一些心理較為極端的被害人家屬采取報復被告人家屬的行為和想法。因此,將精損害賠償納入賠償范圍是一種較好的撫慰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心靈的措施。

 

 

  2.維護司法公正的需求
  它是我國法律完整的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需要,也是維護我國司法公平公正的需要。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受害人的精神因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但未造成嚴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支持受害的精神損失賠償要求。只有在違法行為造成本害人精神損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要侵權人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失。從這個規(guī)定可以看出,被害人要獲得精神損失賠償有一個前提,既被害人的精神損,并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但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違法犯罪行不僅觸犯了刑法和民法,而且被告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也對被害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并產生了嚴重的后果,而根據想過的法律法規(guī),被害人有權要求被告人賠償精神損失,然而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中卻剝奪了被害的權力,兩個制度的沖突會造成被害人為了獲取經濟賠償而放棄對被告人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力,導致了被告人只需賠償被害的精神損失,而不用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精神損失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內對維護司法公正非常有必要的。
  3.促進我國法律體系內部的統一
  從本質上來講,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含義,依附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要符合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也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然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普通的民事訴訟在是否將精神損失作為賠償內容上存在不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害人享有精神損失賠償的權力。而且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也認可被告人資源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失的行為,并不完全不將精神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內。

  三、死亡賠償金問題

  (一)死亡賠償金的爭議
  近年來,我國的專家和學者對死亡賠償金的看法各不相同,而且我國在死亡賠償金的判決上也缺少統一的標準,導致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的死亡賠償金的判決各不相同。總的來說專家的討論集中于死亡賠償金的歸屬問題,死亡賠償金是屬于精神損失賠償還是屬于物質損失賠償,也有一些專家和學者認為死亡賠償金同屬于精神損失賠償和物質損失賠償兩個范疇。我國在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討論上也經歷了兩個階段。上世紀90年代到2004年為第一階段,在這個階段,更多的專家和學者傾向于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損失賠償范疇。而從2004年之后至今的第二階段,我國的專家和學者則更傾向于把死亡賠償金視為物質損害賠償。
  根據第二階段的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死亡賠償金賠償的范圍已經涉及到間接損失和生活水平的保障。所以筆者認為,我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轉變來看,我們并不能簡單的把死亡賠償金劃為精神損失賠償和物質損失賠償。從我國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表述來看,死亡賠償金不僅僅是對被害人家屬的物質賠償,更是一種撫慰被害人家屬受傷心理的措施。因此,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同時屬于兩個范疇之內。
  (二)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的必要性
  1.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從刑法的本質來看,我國設計刑法的目的一是懲罰犯罪,二是保證我國公民的人權。隨著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傳統對被告的刑事處罰就能讓被害人家屬獲得最好的安慰的想法已經發(fā)生改變,從國家宏觀角度采取的對被告刑事處罰并不能很好的安撫被害人家屬受傷的心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單一的刑事處罰手段對生活拮據的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安撫作用更小,改善不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狀況。將死亡保證金納入賠償范圍內可以給予被害人家屬一定的經濟支持,更好的保障被害人家屬的合法權益。
  2.現實的需求
  我國的一些司法實踐表明,當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不需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被害人家屬的利益沒有得到保障。在此情況下,被害人在經濟等壓力的迫使下,會和被告人進行“非法和解”以獲得更多的賠償。這種行為和我國設計刑法的目的相違背,我國的刑法也實現不了處罰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削弱了我國司法的權威。如果將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可,可以在保證和被告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的基礎上,也讓被害人獲得相應的經濟賠,讓被害人家屬放棄和被告“和解”而獲得賠償的想法,可以從源頭上減少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屬之間的非法“和解”情況的發(fā)生。

  四、結語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在物質損失賠償上,應該將間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同時制定嚴格的認定標準控制間接損失賠償的范圍。與此同時,也應該將精神損失賠償和死亡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對我國建設公正公平的司法以及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作用,也能給予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有效的精神安撫,保證他們合法權益。

 

 



本文編號:1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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