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主體問題解析
本文關鍵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主體問題解析
【摘要】:《刑法》388條規(guī)定,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包括這樣三種人: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與存在密切關系的人;二是已經(jīng)離開其職位的曾任國家工作人員;三是業(yè)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與其存在密切關系的人?雌饋韺糜绊懥κ苜V罪主體的法律規(guī)定是明確的,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主體要件理解和適用存在一些疑難問題,需進一步探討。
【作者單位】: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影響力 近親屬 關系密切人
【分類號】:D924.392
【正文快照】: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主體的界定從影響力權利的屬性來說,可將其歸為權力屬性影響力以及非權力屬性影響力。其中,非權力屬性影響力是指在權力屬性的影響力以外,由于其所處的地位和資歷,或其擁有的威望和經(jīng)濟利益等與權力無關的因素而對他人的想法或行為產(chǎn)生影響的能力。(1)利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焦向東;淺議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定罪量刑[J];人民檢察;1996年05期
2 彭駿;馬海;;窩藏、包庇罪中近親屬主體排除問題[J];商;2013年17期
3 ;近親屬收錢視同本人受賄——《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解讀[J];司法業(yè)務文選;2007年25期
4 梅長勝;;近親屬包庇、窩藏行為之罪責減免的倫理與法理依據(jù)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2年04期
5 趙友新;;關于近親屬間窩藏、包庇行為合法化的思考——以理、情、法的和諧構建為視角[J];法制與社會;2007年11期
6 盧錦生;;我國法律中“近親屬”的外延應該擴大[J];現(xiàn)代法學;1989年02期
7 朱士闊;;“內(nèi)幕信息知情人的近親屬及關系密切人”的界定[J];中國檢察官;2014年12期
8 ;京華時報:近親屬收錢視同本人受賄[J];農(nóng)村.農(nóng)業(yè).農(nóng)民(B版);2007年07期
9 李淑娟;;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之行為主體解析[J];湖北社會科學;2010年12期
10 黃佳麗;;家庭內(nèi)部人員盜竊的認定與處理[J];法制與社會;2013年32期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8條
1 記者 楊維漢 陳菲;詐騙近親屬獲諒解,可不按犯罪處理[N];新華每日電訊;2011年
2 彬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黃勇鵬;建議法律對“近親屬”的范圍作出具體規(guī)定[N];西部法制報;2013年
3 朱生其;刑訴回避應擴近親屬范圍[N];法制日報;2006年
4 黃榮康;死刑犯與親屬會見應以達成合意為必要條件[N];人民法院報;2007年
5 黃學沖 陸 健;盜竊近親屬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之認定[N];人民法院報;2004年
6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秦剛 裴杰;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三個問題[N];檢察日報;2010年
7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王遠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近親屬”的認定[N];檢察日報;2010年
8 許小平;和諧社會 減少死刑 促進穩(wěn)定[N];西安日報;2006年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4條
1 易新苗;窩藏、包庇罪中近親屬主體排除問題研究[D];西南大學;2012年
2 劉宇騰;近親屬“干股分紅”行為之法律定性[D];西南政法大學;2015年
3 趙平;論窩藏、包庇罪之近親屬犯罪主體排除[D];大連海事大學;2014年
4 林永柱;試論利用影響力受賄罪[D];吉林大學;2014年
,本文編號:1136330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xingfalunwen/11363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