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視角下的偽造貨幣罪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03 13:01
本文關鍵詞:危險犯視角下的偽造貨幣罪研究
更多相關文章: 偽造貨幣罪 抽象危險犯 限縮適用 法益論 規(guī)范論
【摘要】:基于將偽造貨幣罪置于行為犯模式下所遇到的認定難題,即法律條文對犯罪對象、特定目的等認定因素規(guī)定的不明確以及因前后出臺規(guī)定的不同導致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混亂。歸其原因是對于偽造貨幣罪認定中法益侵害危險標準的忽視,因此危險犯為偽造貨幣罪的認定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在危險犯的視角下將偽造貨幣罪歸為抽象危險犯這一類,將抽象危險犯中危險的認定與判斷方式運用到偽造貨幣罪的認定中,即在一般情形下,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就可依立法的推定危險的存在而不再需要進行具體危險的判斷。但是,基于抽象危險犯抽象推定的判斷機制,故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刑罰恣意與擴張的問題,因此就需要運用相應的限縮方式對抽象危險犯視角下偽造貨幣罪的適用進行限縮。在否定了具體危險犯化認定此種限縮方式的基礎上,轉而從法益論與規(guī)范論兩個不同層面上尋求抽象危險犯自身的限制機制。法益論下的反證式限縮允許個別情形下,當危險不存在時允許通過反證危險闕如而出罪,具體反證的方式主要經歷了從主觀標準—危險故意反證說到客觀標準---現(xiàn)實危險反證說的變化;規(guī)范論下的義務性限縮主要采用了在綜合規(guī)范義務主觀論與規(guī)范義務客觀論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偶然論”規(guī)范義務限縮模式,在該模式下,要雙重考量行為人特定主觀注意義務與一般綜合客觀義務來決定是否排除刑罰的適用。法益論與規(guī)范論并非對立,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將兩者結合起來進行偽造貨幣罪該類抽象危險犯的限縮適用。
【關鍵詞】:偽造貨幣罪 抽象危險犯 限縮適用 法益論 規(guī)范論
【學位授予單位】:東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4.33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8
- 前言8-11
- 一、選題背景8
- 二、文獻綜述8-9
- 三、文章結構9-11
- 第一章 問題的提出---行為犯視角下偽造貨幣罪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題11-17
- 第一節(jié) 認定難題之一---偽造貨幣罪犯罪對象認定標準的混亂13-14
- 第二節(jié) 認定難題之二---偽造貨幣罪特定目的需要與否規(guī)定不明確14-16
- 第三節(jié) 偽造貨幣罪研究缺乏新視角以及行為性質的重新界定16-17
- 第二章 偽造貨幣罪研究的新視角---危險犯17-27
- 第一節(jié) 危險犯的基本原理17-20
- 一、危險犯的立法理由17-18
- 二、危險犯之危險的內涵18-20
- 第二節(jié) 偽造貨幣罪的法益和抽象危險犯屬性20-22
- 第三節(jié) 抽象危險犯視角下偽造貨幣罪的認定問題22-27
- 一、偽造貨幣罪具體危險犯化認定的問題22-23
- 二、偽造貨幣罪反證出罪的可行性23-27
- 第三章 抽象危險犯視角下偽造貨幣罪的限縮適用27-35
- 第一節(jié) 法益論下的反證式限縮27-30
- 一、危險故意反證說27-28
- 二、現(xiàn)實危險反證說28-30
- 第二節(jié) 規(guī)范論下的義務性限縮30-34
- 一、規(guī)范義務主觀論與客觀論31-32
- 二、偶然論32-34
- 第三節(jié) 法益論與規(guī)范論的結合34-35
- 結語35-36
- 致謝36-37
- 參考文獻37-3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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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3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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