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的處遇研究
本文關鍵詞:我國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的處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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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精神障礙人在精神病理影響下,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行為缺乏刑罰可責性,因而不應遭受刑罰。但精神障礙人實施危害行為后,也不能將其直接放置于社會之中,通常應采取相應的隔離和治療措施。我國刑法對實施危害行為的精神障礙人實行強制醫(yī)療或者家庭監(jiān)護和醫(yī)療,以消除精神障礙人的社會危險性,保證其得到治療。但是,目前這兩種處遇措施存在許多問題,不但沒有實現(xiàn)防衛(wèi)社會、保障人權的價值訴求,反而加深了社會大眾對精神障礙人的歧視和排斥。精神障礙人是社會弱勢群體,他們比正常人更加需要社會的支持和幫助。本文以精神障礙人為主體,結合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理論與實踐,對我國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問題進行研究,試圖使實施危害行為的精神障礙人在法律上獲得人道及公正的對待,為精神障礙人的康復治療和重新回歸社會提出一些建議。 本文研究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的處遇問題,應首先就刑法中“精神障礙”的定義及范圍作出厘定。我國刑法典中“精神病”這一術語的使用使“精神病”的認定出現(xiàn)爭議。筆者對刑法中“精神病”這一術語進行考察,結合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爭議與精神醫(yī)學界對“精神障礙”概念的界定與使用,認為刑法典中應該用“精神障礙”替換“精神病”這一術語。以期正確的界定精神障礙的范圍,提升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的科學性。同時,筆者對“處遇”的由來及定義作了簡要的論述。筆者認為,我國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精神障礙人強制醫(yī)療制度和精神障礙人家庭監(jiān)護制度。針對我國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的現(xiàn)狀,筆者分析了我國精神障礙人上述兩種處遇制度在實踐中的問題,并就沒每一問題作出詳細闡述。第一,強制醫(yī)療的實體要件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還不完善;第二,強制醫(yī)療在適用程序上仍然存在缺失,不同法律文本之間的內(nèi)容規(guī)定不協(xié)調;第三,家庭監(jiān)護制度存在立法不足,單純的家庭監(jiān)護無法完成對精神障礙人隔離治療任務。由于西方國家較早就開始關注精神障礙人的監(jiān)護和醫(yī)療問題,因此,針對我國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可以學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jīng)驗。文章著重對美國刑法上的非自愿監(jiān)管制度以及德國刑法中的精神病院收容制度進行介紹,并通過比較分析的方式總結了我國應從中借鑒的內(nèi)容。最后,結合本文的研究,筆者對我國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初步建議。筆者認為,我國應從強制醫(yī)療的制度定位、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的實體法規(guī)范完善、程序規(guī)范的細化以及加強社會支持四個方面來完善對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的處遇制度,,在充分尊重精神障礙人人權的基礎上,保證社會的安定秩序。
【關鍵詞】:精神障礙 處遇 強制醫(yī)療 家庭監(jiān)護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4.1;D925.2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 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的處遇制度概述10-19
- (一) 刑法中精神障礙的厘定10-14
- (二) “處遇”范疇界定14-15
- (三) 我國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的處遇方式15-19
- 二、 我國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制度之困境19-26
- (一) 強制醫(yī)療的實體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19-22
- (二) 強制醫(yī)療的程序設計缺失22-23
- (三) 家庭監(jiān)護的作用薄弱效果堪憂23-26
- 三、 國外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制度舉要26-32
- (一) 美國精神障礙人的非自愿監(jiān)管和社區(qū)矯正治療制度26-28
- (二) 德國刑法中精神病院收容制度28-29
- (三) 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的處遇的比較與啟示29-32
- 四、 我國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制度之完善構想32-38
- (一) 明確我國強制醫(yī)療制度的法律地位32-33
- (二) 完善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的實體法規(guī)范33-34
- (三) 細化精神障礙危害行為人處遇的程序規(guī)則34-36
- (四) 加強對精神障礙人家庭監(jiān)護及其社會支持36-38
- 結語38-39
- 參考文獻39-42
- 作者簡介及科研成果42-43
- 致謝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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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8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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