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尋釁滋事罪疑點問題的認定
本文關鍵詞:論尋釁滋事罪疑點問題的認定
【摘要】:認定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不應以是否有流氓動機為條件,并且將流氓動機當作該罪的要件可能無法起到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效果。尋釁滋事罪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個體法益和公共秩序。判斷某一具體行為是否為"尋釁滋事"可以采取雙替換的方法,首先替換行為人,其次對被害人進行替換。某一毆打他人的行為只要同時滿足雙替換的要求,就可以認定該行為具有主觀"隨意性",屬于"尋釁滋事"行為。
【作者單位】: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流氓動機 法益 隨意性 雙替換
【分類號】:D924.32
【正文快照】: 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和具體類型,兩高公布的專門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對其具體適用上仍遇到許多困惑和爭議,值得進一步研討。 一、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征———是否必須具有“流氓動機” 尋釁滋事這一詞如何理解,依照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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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8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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