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詐騙案評析
發(fā)布時間:2017-10-12 13:14
本文關鍵詞:龍某詐騙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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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龍某在擔任街道辦事處城建辦工作期間,與同村的劉某利用自己的違章建筑,獲取拆遷款一案,經(jīng)一審法院審理認定龍某的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龍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依然認定龍某的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后龍某再次提起上訴,終審法院最終審理認定龍某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并對其進行定罪處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龍某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及構(gòu)成何罪。經(jīng)評析得出,龍某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客觀構(gòu)成要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滿足貪污罪客體要件中對“侵害公共財物所有權(quán)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規(guī)定,龍某主觀不具有故意且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中的客觀要件,即虛構(gòu)事實、隱瞞事實真相這一要件,同時認定龍某行為時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不成立的,龍某所獲取的拆遷款也沒有侵犯詐騙罪中客體要件即“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因此,不能認定龍某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最后,認定龍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主要從犯罪的基本特征著手,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要求具備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三個特征。其中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zhì)特征,是其他兩個特征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具備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嚴重程度均不能認定為犯罪。本案中,從主觀上看,龍某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客觀上看,龍某實施的行為即套用劉某的建房證及制作拆遷補償資料兩個行為都是在拆遷部門的允許下進行,并沒有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因此,綜合以上兩個方面,龍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
【關鍵詞】:拆遷 犯罪 構(gòu)成要件 貪污罪 詐騙罪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4.3;D920.5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1章 緒論9-11
- 1.1 選題背景9
- 1.2 研究現(xiàn)狀9-10
- 1.3 選題意義10-11
- 第2章 案件基本情況11-13
- 2.1 案情簡介及判決結(jié)果11-12
- 2.2 案件焦點及分歧意見12-13
- 第3章 法理分析13-26
- 3.1 龍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貪污罪13-19
- 3.1.1 龍某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客體要件14-15
- 3.1.2 龍某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客觀要件15-17
- 3.1.3 龍某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主觀要件17-19
- 3.2 龍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罪19-22
- 3.2.1 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體要件19-20
- 3.2.2 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20-21
- 3.2.3 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21-22
- 3.3 龍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22-24
- 3.4 案件的啟示24-26
- 結(jié)論26-27
- 參考文獻27-29
- 致謝29
【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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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1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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