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4-05-25 01:26
公布法律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它在立法程序中有著獨立的價值和地位,隨著近代民主制度的確立,法的公布也有了全新的意義。我國的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制度是立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它關系到我國的法律能否保質(zhì)保量及時傳達到民眾之中。本文是對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制度進行的專門研究。主要從建國前后我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的歷史演進、主席法律公布權存在的不足之處、域外經(jīng)驗、以及怎樣完善與構建我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制度,以保證立法程序的進一步完善,確保法律質(zhì)量的提高,保障法律的更加科學化。首先,運用歷史研究的方法,從建國前南京臨時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著手,沿著歷史發(fā)展的脈絡,進一步闡述了 1949年至1954年、1954年至1975年、1975年至1982年、1982年至1993年、1993年至今五個歷史階段我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制度的演進,國家元首公布法律由原來的獨立行使,再到后來的副署,以及再到當今的獨立行使,并闡述了這一變遷的原因。其次,分析了我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制度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不足。我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具有隸屬性并且其獨立性價值在實施中得到重視,這是我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制度的現(xiàn)狀。本部分從公...
【文章頁數(shù)】:5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選題背景和意義
(一) 選題背景
(二) 選題意義
二、國內(nèi)外研究現(xiàn)狀、研究方法、創(chuàng)新之處
(一) 國內(nèi)研究動態(tài)
(二) 國外研究動態(tài)
(三) 本文研究方法
(四) 本文創(chuàng)新之處
第一章 我國法律公布權主體的歷史演進
第一節(jié) 建國前法律公布主體概況
一、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法律公布主體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法律公布主體
第二節(jié) 建國后法律公布主體概況
一、1949年至1954年
二、1954年至1975年
三、1975年至1982年
四、1982年至1993年
五、1993年至今
第二章 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現(xiàn)狀及問題分析
第一節(jié) 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現(xiàn)狀
一、國家主席法律公布在立法活動中具有隸屬性
二、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在法律實施中獨立性價值得到重視
第二節(jié) 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公布的界定不明確
二、國家主席公布法律主體權責規(guī)定與現(xiàn)實并不協(xié)調(diào)明確
三、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期限未做明確規(guī)定
四、忽視國家主席法律公布前置程序的審議功能
五、國家主席法律公布前置程序欠缺
第三章 域外國家元首法律公布權研究
第一節(jié) 域外法律公布主體
一、立法機關行使法律公布權
二、內(nèi)閣行使法律公布權
三、國家元首行使法律公布權
第二節(jié) 域外國家元首法律公布程序
一、域外國家元首法律公布期限的規(guī)定
二、域外國家法律公布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
第四章 我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的完善與構建
一、注意厘清國家主席法律公布程序的概念界定
二、法律公布主體公布責任的明確化
三、確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職權的委托規(guī)定
四、國家主席法律簽署公布預留合理的時間段
五、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時限列入《立法法》
六、構設國家主席立法否決權,加強立法的反復審議性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981501
【文章頁數(shù)】:5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選題背景和意義
(一) 選題背景
(二) 選題意義
二、國內(nèi)外研究現(xiàn)狀、研究方法、創(chuàng)新之處
(一) 國內(nèi)研究動態(tài)
(二) 國外研究動態(tài)
(三) 本文研究方法
(四) 本文創(chuàng)新之處
第一章 我國法律公布權主體的歷史演進
第一節(jié) 建國前法律公布主體概況
一、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法律公布主體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法律公布主體
第二節(jié) 建國后法律公布主體概況
一、1949年至1954年
二、1954年至1975年
三、1975年至1982年
四、1982年至1993年
五、1993年至今
第二章 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現(xiàn)狀及問題分析
第一節(jié) 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現(xiàn)狀
一、國家主席法律公布在立法活動中具有隸屬性
二、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在法律實施中獨立性價值得到重視
第二節(jié) 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公布的界定不明確
二、國家主席公布法律主體權責規(guī)定與現(xiàn)實并不協(xié)調(diào)明確
三、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期限未做明確規(guī)定
四、忽視國家主席法律公布前置程序的審議功能
五、國家主席法律公布前置程序欠缺
第三章 域外國家元首法律公布權研究
第一節(jié) 域外法律公布主體
一、立法機關行使法律公布權
二、內(nèi)閣行使法律公布權
三、國家元首行使法律公布權
第二節(jié) 域外國家元首法律公布程序
一、域外國家元首法律公布期限的規(guī)定
二、域外國家法律公布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
第四章 我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權的完善與構建
一、注意厘清國家主席法律公布程序的概念界定
二、法律公布主體公布責任的明確化
三、確立國家主席法律公布職權的委托規(guī)定
四、國家主席法律簽署公布預留合理的時間段
五、國家主席法律公布時限列入《立法法》
六、構設國家主席立法否決權,加強立法的反復審議性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98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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