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事權的法理基礎與憲法結構探究
發(fā)布時間:2021-09-15 19:15
從理論聯(lián)系實踐角度來說,我國實施的普遍性單一制理論主要運用的是與地方事權相關的三段論,理論方面存在體系性斷層的問題,實踐方面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憲法》相關條款明確了地方主動性原則,尤其是第三章針對地方事權提供了相關保障,與標準固有權說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從類型上來說,憲法內的地方政府事權主要由地方自主事權、中央委托事權組成,基于兩類事權的了解與甄別進行政府事權推進更為行之有效,同時應制定與自主事權相適應的地方自主法律制度,進一步促進地方事業(yè)發(fā)展,努力為地方人民提供優(yōu)質生活,圍繞國務院實現(xiàn)委托的標準化。隨著社會的進步改革,央地事權劃分實踐除了要充分關注地方政府事權的法理基礎與憲法結構,還要基于了解轉變劃分模式,即以法理型劃分模式為主。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8,(31)
【文章頁數(shù)】:3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地方政府事權的法理基礎與憲法結構[J]. 王建學. 中國法學. 2017(04)
[2]多元一統(tǒng)的政治憲法結構——政治憲法學理論基礎的反思與重建[J]. 張龑. 法學研究. 2015(06)
[3]整體治理視域中的法國新一輪大區(qū)改革[J]. 上官莉娜,劉瑞龍. 法國研究. 2015(03)
本文編號:3396640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8,(31)
【文章頁數(shù)】:3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地方政府事權的法理基礎與憲法結構[J]. 王建學. 中國法學. 2017(04)
[2]多元一統(tǒng)的政治憲法結構——政治憲法學理論基礎的反思與重建[J]. 張龑. 法學研究. 2015(06)
[3]整體治理視域中的法國新一輪大區(qū)改革[J]. 上官莉娜,劉瑞龍. 法國研究.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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