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員會任期擬由3年改為5年
發(fā)布時間:2021-02-09 06:18
<正>在2018年年底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國務院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草案)》。該草案擬定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與村和社區(qū)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保持一致。
【文章來源】:農(nóng)村百事通. 2019,(03)
【文章頁數(shù)】:1 頁
本文編號:302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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