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32條之適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4-11 20:59
在我國《憲法》、《地方組織法》等法律規(guī)范的基礎上,2010年修訂的《代表法》第32條集中規(guī)定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主要內容是指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大主席團或其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非經許可,不得對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人大代表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成細胞,代表作用的發(fā)揮直接影響到整個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兼有代議身份與普通公民身份的人大代表,如何為其免受外界迫害、干擾履行職務提供司法保障,同時又不至于在其涉嫌違法犯罪時利用該人身特別保護權作擋箭牌,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諸如“梁廣鎮(zhèn)案”、“李萬均案”等的尷尬境地,研究與完善該條的法律適用理論與司法實踐是當前迫切之需。 本文首先從域外議員人身特權、代表的特殊身份及與法治原則的兼容性等角度分析人大代表人身特權的法理依據,接著考察了《代表法》第32條立法背景和修訂歷程,可知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立法從建國后經歷了曲折的發(fā)展過程,同時,對該法條的基本內容進行了解讀。第二,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案例,探討了當前該32條司法適用中存在的爭議,主要包括了許可權限主體存在爭議、報請與報告的具體范圍適用混亂、許可具體程序混亂、相應的監(jiān)督救濟等糾錯機制運用不統(tǒng)一,并分析了其背后原因。第三,基于前文分析,筆者對代表人身特權的適用提出自己的觀點和建議。要解決其適用爭議問題,應先明確該權法律性質及效力,該權是司法機關對代表采取法定措施的程序許可,具有執(zhí)行前置或中止的法律效力,并非對代表資格的終止或中止。具體的措施上,應統(tǒng)一適用閉會期間、對身兼多地或多級人大代表的許可主體和受理報告的主體;厘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具體范圍,梳理“雙規(guī)”“兩指”措施的適用問題;對變更強制措施的再次報請程序,報請材料、人大作出許可決定方式及審查時限等具體操作流程內容進一步規(guī)范;設立回避規(guī)則和許可或報告的執(zhí)行監(jiān)督,建立許可的復議、申辯等相關救濟途徑。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fā)揮該第32條規(guī)定的積極作用,實現其保障代表履職的立法旨意,否則,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必將處于“形骸化”、不規(guī)范的窘境之中。
【學位授予單位】:廣東商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1
本文編號:2326727
【學位授予單位】:廣東商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1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代表法》第 32 條之立法及內容
第一節(jié) 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法理依據
一、 域外代議制下議員或代表人身特權的形成
二、 人大代表的身份特殊性決定其人身受特別保護
三、 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與法治原則具有兼容性
第二節(jié) 《代表法》第 32 條的立法背景和修訂歷程
一、 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在 1992 年前的曲折立法歷程
二、 1992 年《代表法》全面規(guī)定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
三、 2010 年經修訂完善后的《代表法》第 32 條
第三節(jié) 《代表法》第 32 條之內容解讀
一、 第 32 條規(guī)定的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基本內容
二、 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主要特點
三、 《代表法》第 32 條的積極意義
第二章 《代表法》第 32 條適用中的爭議及原因分析
第一節(jié) 《代表法》第 32 條適用中存在的爭議
一、 許可權限主體的爭議
二、 報請許可與報告的具體范圍適用混亂
三、 適用的具體程序混亂
四、 許可的糾錯機制運用不統(tǒng)一
第二節(jié) 《代表法》第 32 條適用存在爭議的主要原因
一、 法律創(chuàng)制的疏漏及必要的司法解釋缺失
二、 對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性質認識及定位不清
三、 人大和“一府兩院”的法律關系未得到充分認識和妥善解決
四、 法律實施過程中缺少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第三章 《代表法》第 32 條適用之意見
第一節(jié) 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法律性質及效力
一、 人大許可是對代表采取法定強制措施的程序性執(zhí)行中止
二、 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的法律效力
第二節(jié) 許可和受理報告的主體
一、 閉會期間或情況緊急時許可和受理報告的主體
二、 身兼不同區(qū)域或多級的人大代表的許可主體
第三節(jié) 報請許可與報告的具體范圍的界定
一、 厘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具體范圍
二、 梳理“雙規(guī)”和“兩指”措施的適用問題
第四節(jié) 許可具體程序的規(guī)范化
一、 報請許可或報告的適格主體
二、 變更強制措施的再次報請程序問題
三、 人大許可的具體操作流程及審查時限
第五節(jié) 許可的監(jiān)督規(guī)則與救濟途徑
一、 回避規(guī)則的設立和許可或報告的執(zhí)行監(jiān)督
二、 人大許可相關的救濟機制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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