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研究
本文關(guān)鍵詞: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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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再審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民事訴訟的非常救濟程序,對其制度設計和實務適用都較民事一審程序和民事二審程序更為復雜。從2007年第一次修訂民事訴訟法到2012年第二次修訂民事訴訟法再到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出臺,我國民事再審立法指導思想發(fā)生了重大飛躍,可以說我國設置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經(jīng)歷了一個復雜的過程,從開始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到現(xiàn)階段的“依法糾錯”、“有限糾錯”的轉(zhuǎn)型過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黨中央把加快依法治國的建設步伐作為重要戰(zhàn)略部署確定下來,進一步明確了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改革的步伐不斷前進,效果也很明顯。民事再審程序和民事再審事由等方面也都有了較大的改進,但是距離我們理想的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有待進一步修改與完善。本文擬根據(jù)域外國家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相關(guān)立法及理論研究成果,緊密結(jié)合我國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立法、司法實踐及當下司法改革的重要理念,改進我國現(xiàn)行民事再審啟動事由中制度設置的不足之處,提出完善我國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幾點建議,以期對民事再審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
【關(guān)鍵詞】:民事再審程序 民事再審事由 既判力 程序正義
【學位授予單位】:內(nèi)蒙古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5.1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一、民事再審啟動事由概述11-17
- (一) 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概念與構(gòu)成11-13
- 1. 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概念11
- 2. 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構(gòu)成11-13
- (二) 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分類13-15
- 1. 取消之訴與恢復原狀之訴的劃分13
- 2. 相對再審事由與絕對再審事由的劃分13-14
- 3. 關(guān)于實體性再審事由與程序性再審事由的劃分14-15
- 4. 關(guān)于裁判主體不合法、裁判根據(jù)不合法及違反法定程序的劃分15
- (三) 民事再審啟動事由與既判力15-17
- 二、域外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比較研究17-21
- (一) 域外國家的民事再審啟動事由17-19
- 1. 德國的民事再審啟動事由17-18
- 2. 法國的民事再審啟動事由18
- 3. 英國的民事再審啟動事由18-19
- 4. 美國的民事再審啟動事由19
- 5. 日本的民事再審啟動事由19
- (二) 域外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借鑒與啟示19-21
- 三、我國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現(xiàn)狀考察21-28
- (一) 我國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立法現(xiàn)狀21-23
- (二) 2012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進步性23-24
- 1. 民事再審事由更加符合客觀標準23
- 2. 民事再審事由更加體現(xiàn)程序公正23-24
- 3. 最新司法解釋更具操作性24
- (三) 我國現(xiàn)行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不足24-28
- 1. 法院依職權(quán)啟動再審的事由“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范圍過寬24-25
- 2. 檢察院依職權(quán)抗訴啟動再審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不應完全相同25-26
- 3.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部分事由含義模糊26-28
- 四、完善我國民事再審啟動事由的建議28-33
- (一) 堅持“有限糾錯”的指導思想28
- (二) 合理配置法院、檢察院啟動再審的事由28-29
- 1. 限制法院依職權(quán)啟動再審的事由范圍28-29
- 2. 重構(gòu)檢察院依職權(quán)抗訴啟動再審的事由29
- (三) 完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29-33
- 1. 界定證據(jù)類再審事由的范圍29-30
- 2. 細化法律適用類再審事由30-31
- 3. 擴大程序類再審事由的適用范圍31
- 4. 限定再審事由第十三項的適用條件31-32
- 5. 增加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限制條件32-33
- 結(jié)語33-34
- 參考文獻34-37
- 致謝37
【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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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特約記者 朱e,
本文編號:55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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