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達的目的觀轉向與制度修正——從偏重通知義務履行到保障受通知權的并重
發(fā)布時間:2025-01-14 02:29
我國現(xiàn)行民事送達制度目的定位偏差,立法供給不足,造成程序推進和當事人權利保障的失衡,是"送達難"產(chǎn)生的主因。在尊重當事人主體性的現(xiàn)代民事訴訟中,保障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應成為送達的根本目的。以當事人本位取代現(xiàn)有的職權本位重塑民事送達目的觀,以辯論權保障與程序推進相結合的方式,將送達的完成分解為通知義務的適當履行與受通知權的正當行使,是理順民事送達改革的關鍵。通知義務的履行應合理擴展送達主體,充實法定送達地址,完善送達方式的內(nèi)在邏輯,并以當事人是否有機會知悉訴訟資料與參與訴訟進程為送達合法性的判斷標準。明確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以當事人送達地址申報取代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并以系統(tǒng)的送達證明制度修正送達回證,使送達完成不再受制于受送達人的"負面情緒",回歸送達制度保障辯論權行使與推進訴訟進行的應然狀態(tài)。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送達難中的“悖反怪象”與民事送達目的觀的重塑
(一)悖反的“送達難”:送達職權本位觀下的制度怪象
(二)“悖反怪象”的破解:確立當事人本位送達目的觀
(三)送達目的的實現(xiàn):通知義務的適當履行與受通知權正當行使的結合
二、當事人本位觀下送達人通知義務的履行邏輯
三、辯論權保障與程序推進平衡的關鍵是合理確定送達地址
(一)明確送達地址是實現(xiàn)高效送達與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送達地址立法“供需失衡”與“首次送達難”
(三)法院在明確送達地址上的貢獻與不足
四、建構系統(tǒng)的送達證明制度以重塑送達完成的客觀判斷標準
結語
本文編號:4026269
【文章頁數(shù)】: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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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達難中的“悖反怪象”與民事送達目的觀的重塑
(一)悖反的“送達難”:送達職權本位觀下的制度怪象
(二)“悖反怪象”的破解:確立當事人本位送達目的觀
(三)送達目的的實現(xiàn):通知義務的適當履行與受通知權正當行使的結合
二、當事人本位觀下送達人通知義務的履行邏輯
三、辯論權保障與程序推進平衡的關鍵是合理確定送達地址
(一)明確送達地址是實現(xiàn)高效送達與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送達地址立法“供需失衡”與“首次送達難”
(三)法院在明確送達地址上的貢獻與不足
四、建構系統(tǒng)的送達證明制度以重塑送達完成的客觀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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