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4-01-29 14:22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在行政過程中,社會成員基于對于公權(quán)力的信任而對某些行政因素或某種行政行為的存在產(chǎn)生的合理信賴,行政主體不得隨意對社會成員所信賴的這種行政行為或行政因素進行變更,若要強制變更,也要對由此受到信賴損害的社會成員作出相應的補償。信賴保護原則,既保護了信賴利益人的信賴利益,同時也是在維護政府的公信力、保證社會的穩(wěn)定。本文主要討論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的適用現(xiàn)狀、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解決措施。全文共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闡述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領(lǐng)域適用的價值和內(nèi)涵。首先介紹了信賴保護原則的概念界定,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的學理基礎(chǔ),即信賴保護原則的學說來源,有誠信原則說、法律安定性原則說、基本權(quán)利原則說三大學說。最后分別論述了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領(lǐng)域適用的內(nèi)涵和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領(lǐng)域適用的價值。第二部分介紹了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行政訴訟領(lǐng)域中的適用現(xiàn)狀及審查對象,對于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現(xiàn)狀,筆者采用了逐年統(tǒng)計的方式。人民法院在審理信賴利益案件時的審查對象包括原告的信賴關(guān)系、被訴行政行為以及原行政行為這兩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三部分參考域外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并總結(jié)出...
【文章頁數(shù)】:3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內(nèi)涵和價值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概念界定
(二)信賴保護原則的學理基礎(chǔ)
1.誠信原則說
2.法律安定性原則說
3.基本權(quán)利原則說
(三)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中適用的內(nèi)涵
(四)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價值
1.保障行政相對人利益
2.有利于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quán)
二、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現(xiàn)狀及審查對象
(一)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現(xiàn)狀
(二)對原告的信賴關(guān)系審查
1.信賴基礎(chǔ)
2.信賴表現(xiàn)
3.信賴利益的正當性
4.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間的衡量
(三)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三、域外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大陸法系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1.德國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2.日本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二)英美法系的合法預期原則和禁反言原則的適用
(三)域外信賴保護原則和合法預期原則的適用對于我國的啟示
四、我國行政訴訟適用中信賴保護原則存在的問題
(一)公共利益認定標準不明確
(二)缺乏信賴利益損失的補償標準和規(guī)范程序
(三)保護規(guī)范理論的引入與利害關(guān)系人的原告資格的認定
(四)對精神利益訴求保護的缺失
五、完善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具體措施
(一)明確“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對“公共利益”的綜合認定
1.明確公共利益的范疇
2.運用利益衡量與比例原則綜合認定“公共利益”
(二)明確信賴利益損失的補償標準和程序
(三)綜合認定利害關(guān)系人的原告資格
(四)加強對精神利益的保護以及保護方式的完善
1.參照民事訴訟領(lǐng)域,擴大行政訴訟領(lǐng)域損害賠償?shù)姆秶?br> 2.加強在行政訴訟實務中對于“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方式的適用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888313
【文章頁數(shù)】:3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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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內(nèi)涵和價值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概念界定
(二)信賴保護原則的學理基礎(chǔ)
1.誠信原則說
2.法律安定性原則說
3.基本權(quán)利原則說
(三)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中適用的內(nèi)涵
(四)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價值
1.保障行政相對人利益
2.有利于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quán)
二、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現(xiàn)狀及審查對象
(一)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現(xiàn)狀
(二)對原告的信賴關(guān)系審查
1.信賴基礎(chǔ)
2.信賴表現(xiàn)
3.信賴利益的正當性
4.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間的衡量
(三)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三、域外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大陸法系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1.德國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2.日本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二)英美法系的合法預期原則和禁反言原則的適用
(三)域外信賴保護原則和合法預期原則的適用對于我國的啟示
四、我國行政訴訟適用中信賴保護原則存在的問題
(一)公共利益認定標準不明確
(二)缺乏信賴利益損失的補償標準和規(guī)范程序
(三)保護規(guī)范理論的引入與利害關(guān)系人的原告資格的認定
(四)對精神利益訴求保護的缺失
五、完善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訴訟適用中的具體措施
(一)明確“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對“公共利益”的綜合認定
1.明確公共利益的范疇
2.運用利益衡量與比例原則綜合認定“公共利益”
(二)明確信賴利益損失的補償標準和程序
(三)綜合認定利害關(guān)系人的原告資格
(四)加強對精神利益的保護以及保護方式的完善
1.參照民事訴訟領(lǐng)域,擴大行政訴訟領(lǐng)域損害賠償?shù)姆秶?br> 2.加強在行政訴訟實務中對于“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方式的適用
結(ji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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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88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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