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證明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3-05-09 19:32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證明標準是否應當降低的問題。對于該問題,學界形成了堅持法定證明標準說和降低證明標準說兩種不同的觀點。證明標準的降低既不符合我國的刑事訴訟的價值傾向,又不符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要求。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已簡化了訴訟流程,若進一步降低證明標準,則極可能帶來錯判的風險。為此,應當堅持法定證明標準不變,正確理解和合理適用證明標準,以求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同時實現(xiàn)。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明標準的不同學說之評價
(一)法定證明標準同等說
(二)證明標準降低說
三、兩種訴訟主義下的認罪案件之證明標準
(一)美國答辯交易制度
(二)德國認罪協(xié)商制度
四、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之確定與適用
(一)法定證明標準的堅持
1.刑事訴訟法對證明標準的規(guī)定
2.“以審判為中心”對證明標準的要求
(二)法定證明標準的適用
1.根據(jù)案件的特征進行靈活把握
2.根據(jù)證明對象的不同進行區(qū)分
3.法院應當著重審理被告人認罪的自愿性
五、結(jié)語
本文編號:381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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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明標準的不同學說之評價
(一)法定證明標準同等說
(二)證明標準降低說
三、兩種訴訟主義下的認罪案件之證明標準
(一)美國答辯交易制度
(二)德國認罪協(xié)商制度
四、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之確定與適用
(一)法定證明標準的堅持
1.刑事訴訟法對證明標準的規(guī)定
2.“以審判為中心”對證明標準的要求
(二)法定證明標準的適用
1.根據(jù)案件的特征進行靈活把握
2.根據(jù)證明對象的不同進行區(qū)分
3.法院應當著重審理被告人認罪的自愿性
五、結(jié)語
本文編號:381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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