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刑事和解制度適用存在的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3-04-11 01:00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于2012年開始實施,其在構(gòu)建和諧社會的主旨下,以維護被害人權(quán)益為本位,為主觀惡性輕微的犯罪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而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實現(xiàn)了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體現(xiàn)了我國刑事政策的寬嚴(yán)相濟。然而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尚處于初期發(fā)展階段,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由于相關(guān)規(guī)定缺失使該制度的不足日漸顯露。文章在前人研究的基礎(chǔ)上,首先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域外法律制度中的規(guī)定,為完善該制度在我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提供了參考。并基于此進一步剖析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層面對于和解適用的階段、范圍不明,在未成年犯罪中適用范圍存在爭議、監(jiān)督體系的缺失的問題,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害人和解自愿性尊重缺失、和解方式單一、和解協(xié)議效力未定、和解主持人的規(guī)定缺失等問題展開針對性的分析、梳理;并提出擴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適用階段和監(jiān)督制度的完善措施,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加強對被害人和解自愿性的尊重、確定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增加刑事和解的方式以及細化關(guān)于刑事和解主持人的規(guī)定,為完善司法實踐中該制度的適用提出了具體操作,以助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日趨成熟。
【文章頁數(shù)】:36 頁
【學(xué)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之概述
2.1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況
2.1.1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2.1.2 刑事和解制度的價值基礎(chǔ)
2.2 刑事和解制度設(shè)置的意義
2.2.1 加強對被害人的權(quán)利保護
2.2.2 利于加害人回歸社會生活
2.2.3 利于刑法效率價值的實現(xiàn)
2.2.4 體現(xiàn)中國傳統(tǒng)“和合”儒家思想
第3章 域外刑事和解制度之考察
3.1 大陸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
3.1.1 德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3.1.2 法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3.2 英美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
3.2.1 英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3.2.2 美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3.3 域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鑒啟示
第4章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問題
4.1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問題
4.1.1 適用范圍有限
4.1.2 適用階段有限
4.1.3 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和解范圍過窄
4.1.4 刑事和解制度的監(jiān)督體系不完善
4.2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中存在的問題
4.2.1 被害人的和解自愿性難以保障
4.2.2 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尚未確定
4.2.3 和解方式單一
4.2.4 關(guān)于刑事和解主持人的規(guī)定缺失
第5章 完善我國刑事和解制度之建議
5.1 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
5.1.1 適當(dāng)拓展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
5.1.2 拓展刑事和解適用階段
5.1.3 拓寬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適用范圍
5.1.4 完善刑事和解監(jiān)督體系
5.2 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上的完善
5.2.1 保障被害人在和解中的自愿性
5.2.2 明確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
5.2.3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賠償方式
5.2.4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主持人隊伍
第6章 結(jié)語
致謝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789041
【文章頁數(shù)】:36 頁
【學(xué)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之概述
2.1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況
2.1.1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2.1.2 刑事和解制度的價值基礎(chǔ)
2.2 刑事和解制度設(shè)置的意義
2.2.1 加強對被害人的權(quán)利保護
2.2.2 利于加害人回歸社會生活
2.2.3 利于刑法效率價值的實現(xiàn)
2.2.4 體現(xiàn)中國傳統(tǒng)“和合”儒家思想
第3章 域外刑事和解制度之考察
3.1 大陸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
3.1.1 德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3.1.2 法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3.2 英美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
3.2.1 英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3.2.2 美國的刑事和解制度
3.3 域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鑒啟示
第4章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問題
4.1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問題
4.1.1 適用范圍有限
4.1.2 適用階段有限
4.1.3 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和解范圍過窄
4.1.4 刑事和解制度的監(jiān)督體系不完善
4.2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中存在的問題
4.2.1 被害人的和解自愿性難以保障
4.2.2 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尚未確定
4.2.3 和解方式單一
4.2.4 關(guān)于刑事和解主持人的規(guī)定缺失
第5章 完善我國刑事和解制度之建議
5.1 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
5.1.1 適當(dāng)拓展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
5.1.2 拓展刑事和解適用階段
5.1.3 拓寬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適用范圍
5.1.4 完善刑事和解監(jiān)督體系
5.2 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上的完善
5.2.1 保障被害人在和解中的自愿性
5.2.2 明確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
5.2.3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賠償方式
5.2.4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主持人隊伍
第6章 結(jié)語
致謝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789041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susongfa/3789041.html